如何处理数额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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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
政府采购目录必须要对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从各地的规定看大同小异,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集中采购数量上的标准,一般是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而通过政府采购实践发现,限额以下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大量存在的,甚至有的地区限额标准是10万元以上,范围更加扩大,另外还存在大量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不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是对的,这是与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现状、采购效率性考虑,繁重的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制约因素相适应的,但是决不是说限额以内和目录以外的项目就不要政府采购了,因此如何处理这些集中采购机构主动放弃的采购业务,是我们应该特别考虑的。
数额规定留下了集中采购以外的空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无形之中为集中采购留下了例外,而这种例外是在政府采购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或者说是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是从强制入轨开始的,号称是财政支出重大改革措施之一的政府采购,就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对采购人的财政支出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范,规定哪些项目应该进行政府采购,基本的原则是全盘涵盖,这是政府采购执行之初的通常做法,而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和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熟悉与自觉遵守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采购制度推行近9年来,虽然还存在着法律制度衔接、操作模式重叠、机构设置不太合理、集中采购规模尚待提高、工程招标与政府采购市场尚未统一等等体制机制性的问题,但是,总体上政府采购还是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各地针对采购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在积极探索,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寻求自我发展与政府采购的规划的本地化衔接途径,那么在目前环境下对于集中采购目录本地化的规定,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政府采购发展了,新问题、新矛盾以及与新环境相适应的解决途径就会不断出现,由于机构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需要,而且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层出不穷的采购任务不断增加的压力,迫使采购机构必须有所选择,抓大放小是明智的选择,于是放弃5万或者甚至高达10万以下采购项目,集中力量进行大项目的集中采购,从政府采购制度设置上看没有违背宗旨,这些项目其实有一个量上的问题,从总体上看也许很多,而分散到各个采购单位以后,也许又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操作上要有一些控制措施,要防止限额标准为采购人所利用,如化整为零来规避集中采购、以分散采购之名搞所谓的自行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走形式化的道路,以及监管部门不熟悉情况的放弃,可能也会对当地的政府采购市场培育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可能预留的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操作空间,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关键是对于这些空间的把握与控制措施要到位。
要制定好积极应对集中操作以外的采购项目执行的政策措施,如何进行有效公正的操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假如以文件或者目录的形式规定了不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后,这些项目出现了任何问题不是与政府采购机构无关,而是关系更加密切,具备了这种意识,才能统筹安排。执行这些项目的一般规定就是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如何操作,如何在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下达到或者基本达到集中采购领域的公平与公正程度,包括信息的发布,操作人员的安排,采购计划的制定,标书的制作,中标候选人的产生,监管的介入程度以及手段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应对执行规模以下项目时必须要考虑的。之所有规定集中以外的项目脱离集中采购范围,是考虑到集中采购操作机制以外平台已经成熟,是以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了采购意识为基础的,因此放弃不是盲目的,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产物。但是我们知道各地政府采购发展水平又极不平衡,因此在处理放开的标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但是这一点各地做得并不理想,我们甚至发现有些地方有些过头了,有故意甩包袱的嫌疑,这种意识很危险,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担心一旦自由采购得操作空间扩大了,采购人自由发挥空间就会扩大,各级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分享的希望,那么政府采购将会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道路,这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而且自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其实一直是在与规避政府采购现象进行着制约与反制约,人留下自由操作的空间太多,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会搅混政府采购良好局面,加大整合的困难。
采购起点与限额的规定与机构建设水平、程度和规模密切相关
在这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博弈中,力量的悬殊、关系的远近,规模的大小,成为了决定性的因素。一般来说管采集中采购财政部门的,之间商量的成分比较多,会做出符合共同领导意思的决定,两个部门之间没有争论。而对于管采分离的机构来说,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监管部门不同意提高采购限额标准,认为这样一来不利于政府采购集中效益的体现;二是监管部门基本上放弃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隶属于级别比自己高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所有的标准由办公室定,监管部门反过来成为摆设了。出现这种局面主要的原因在于监管与执行力量对比,但也不能忽视的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被合并后产生的力量,在招标投标合并政府采购而成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模式中,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不是法定的财政部门,而是以政府名义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成立的管理办公室,合并工程代理与政府采购业务,由于工程采购是由社会代理机构来完成,管理办公室不需要投入很多人力物力,而下属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从法理上说属于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一样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全面操作,同时还要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处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众多业务,而且最重要的是由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普遍没有工程招标项目大,劳民伤财得到的收入微乎其微,而管理办公室有要投入相当的精力应付本来不属于职能范围的事务,得不偿失,于是就要寻求工作的突破口,提高集中采购的标准是情理之中的,这种标准有时放得很开,如有些不发达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标准定得过高,集中采购的门槛达到10万,而发达地区的省级采购机构标准只有5万,特别是和收费制度联系起来,感觉到有些采购机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色彩比较浓厚,政府采购在此似乎变味了,本质上说明所谓的招标投标办公室是与政府采购不同的概念。
如何处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与目录外项目
对于限额标准与目录外项目处理原则,我们认为要体现出程序性、综合性和公正性原则,实行备查制度。所谓程序性就是政府采购不是放任分散采购,而仅仅是操作机构的改变而已,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不能减少,政府采购机构要积极协助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做好相应的工作,保证非集中项目能够顺利执行。综合性就是要对这些项目进行综合性的处理,综合利用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位分散采购服务,如利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等相对规范的政府采购结果吃处理分散事务。公正性原则要求采购人在自行处理采购事务时不能暗箱操作,要公开透明,坚持原则。凡是采购人分散采购的事务,都要留好采购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备案制度,即使是自行购买行为也要有参与人记录、选择供应商记录、价格的对比、经办人的意见、验收质量与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分散采购项目要有与集中采购相对应的一系列采购记录,这些都是保证采购项目经得起推敲,采购人自我免责的珍贵资料。
处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与目录外项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实行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组成部分,是与集中采购对应的概念,是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这是各地的共识。而有的地方在概念称呼上有点不同,有的称分散采购为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对于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也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不管规定以及对于概念的理解如何,分散采购是应对政府采购标准以下和目录以外项目的主要方式。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分散采购,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和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二是用定点采购解决本地化的零星、重复、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印刷,会议及接待,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办公用品等项目,考虑到地域性特点,在综合处理这类项目时可以实行定点服务,有效解决重复采购应急需求的问题。三是运用协议供货处理IT产品、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等采购问题。四是自行采购。对于那些采购金额很小的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组织两人以上人员直接在市场上进行购置,货比三家,操作形式比较灵活。
对于如何处理限额标准以下及目录外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控制措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要按照既定方针进行管理,定点管理是难点,如何开创局面,创新方式,解决定点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性,以及突破关系网束缚等是比较关键性的问题。同样 协议供货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而且往往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进行,有一定的规模优势,相对比较规范,要控制的重点就是普遍反映的价格高问题,对于超出一定数量的协议供货要实行二次竞价,保持政府采购特有的竞争机制。对于分散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机构不能放任自流,要制定好分散采购的操作规则,各预算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监管部门要把对分散采购的规范管理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议程,纠正分散采购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不正确意识,分散采购出现的任何问题,监管部门难逃追责。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成为非集中采购项目的中间力量
有条件的采购单位,特别是分散采购量较大具有较多下属机构的单位,应当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越来越多的分散采购事务,不失为应对非集中采购项目的比较理想的承载体。单位应从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资金、提高效率的角度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部门内部组建集中采购部。主要的工作职能是:负责政府采购机构审批的分散采购项目,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而在目录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以及单位内各处室的物资采购任务,建立登记入库与领取制度,制定内部集中采购的操作规程,规范各项购买行为,建立和保存各类采购资料,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物资购买与领取情况。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非通用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些地方把一些专用设备的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有一定的道理,可以有效避免定品牌采购的尴尬,而有些地方却把这类项目采购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行为。这些采购项目包括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等。这里存在着力培育部门采购力量的问题,假如各单位没有成熟的部门采购机构,上述物资与设备采购一旦放得太多,将会冲击政府采购市场,而假如全部再委托归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似嫌工作重复,而假如全部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明显具有利用集中采购目录而把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转委托给代理机构的嫌疑,因此要慎重对待这方面工作。一般意义上的部门集中采购是专门处理非集中采购项目的,即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为分散采购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配备专门的采购人才,积极参加政府采购领域的培训与业务交流,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平,自觉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成熟起来,成为政府集中采购的编外队伍,在分散采购的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才华,为集中采购机构分担工作压力,为政府采购事业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数额规定留下了集中采购以外的空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无形之中为集中采购留下了例外,而这种例外是在政府采购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或者说是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是从强制入轨开始的,号称是财政支出重大改革措施之一的政府采购,就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对采购人的财政支出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范,规定哪些项目应该进行政府采购,基本的原则是全盘涵盖,这是政府采购执行之初的通常做法,而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和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熟悉与自觉遵守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阶段。采购制度推行近9年来,虽然还存在着法律制度衔接、操作模式重叠、机构设置不太合理、集中采购规模尚待提高、工程招标与政府采购市场尚未统一等等体制机制性的问题,但是,总体上政府采购还是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各地针对采购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在积极探索,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寻求自我发展与政府采购的规划的本地化衔接途径,那么在目前环境下对于集中采购目录本地化的规定,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政府采购发展了,新问题、新矛盾以及与新环境相适应的解决途径就会不断出现,由于机构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需要,而且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层出不穷的采购任务不断增加的压力,迫使采购机构必须有所选择,抓大放小是明智的选择,于是放弃5万或者甚至高达10万以下采购项目,集中力量进行大项目的集中采购,从政府采购制度设置上看没有违背宗旨,这些项目其实有一个量上的问题,从总体上看也许很多,而分散到各个采购单位以后,也许又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操作上要有一些控制措施,要防止限额标准为采购人所利用,如化整为零来规避集中采购、以分散采购之名搞所谓的自行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走形式化的道路,以及监管部门不熟悉情况的放弃,可能也会对当地的政府采购市场培育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可能预留的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操作空间,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关键是对于这些空间的把握与控制措施要到位。
要制定好积极应对集中操作以外的采购项目执行的政策措施,如何进行有效公正的操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假如以文件或者目录的形式规定了不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后,这些项目出现了任何问题不是与政府采购机构无关,而是关系更加密切,具备了这种意识,才能统筹安排。执行这些项目的一般规定就是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如何操作,如何在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下达到或者基本达到集中采购领域的公平与公正程度,包括信息的发布,操作人员的安排,采购计划的制定,标书的制作,中标候选人的产生,监管的介入程度以及手段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应对执行规模以下项目时必须要考虑的。之所有规定集中以外的项目脱离集中采购范围,是考虑到集中采购操作机制以外平台已经成熟,是以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了采购意识为基础的,因此放弃不是盲目的,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产物。但是我们知道各地政府采购发展水平又极不平衡,因此在处理放开的标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但是这一点各地做得并不理想,我们甚至发现有些地方有些过头了,有故意甩包袱的嫌疑,这种意识很危险,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担心一旦自由采购得操作空间扩大了,采购人自由发挥空间就会扩大,各级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分享的希望,那么政府采购将会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道路,这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而且自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其实一直是在与规避政府采购现象进行着制约与反制约,人留下自由操作的空间太多,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会搅混政府采购良好局面,加大整合的困难。
采购起点与限额的规定与机构建设水平、程度和规模密切相关
在这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博弈中,力量的悬殊、关系的远近,规模的大小,成为了决定性的因素。一般来说管采集中采购财政部门的,之间商量的成分比较多,会做出符合共同领导意思的决定,两个部门之间没有争论。而对于管采分离的机构来说,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监管部门不同意提高采购限额标准,认为这样一来不利于政府采购集中效益的体现;二是监管部门基本上放弃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隶属于级别比自己高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所有的标准由办公室定,监管部门反过来成为摆设了。出现这种局面主要的原因在于监管与执行力量对比,但也不能忽视的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被合并后产生的力量,在招标投标合并政府采购而成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模式中,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不是法定的财政部门,而是以政府名义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成立的管理办公室,合并工程代理与政府采购业务,由于工程采购是由社会代理机构来完成,管理办公室不需要投入很多人力物力,而下属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从法理上说属于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一样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全面操作,同时还要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处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众多业务,而且最重要的是由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普遍没有工程招标项目大,劳民伤财得到的收入微乎其微,而管理办公室有要投入相当的精力应付本来不属于职能范围的事务,得不偿失,于是就要寻求工作的突破口,提高集中采购的标准是情理之中的,这种标准有时放得很开,如有些不发达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标准定得过高,集中采购的门槛达到10万,而发达地区的省级采购机构标准只有5万,特别是和收费制度联系起来,感觉到有些采购机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色彩比较浓厚,政府采购在此似乎变味了,本质上说明所谓的招标投标办公室是与政府采购不同的概念。
如何处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与目录外项目
对于限额标准与目录外项目处理原则,我们认为要体现出程序性、综合性和公正性原则,实行备查制度。所谓程序性就是政府采购不是放任分散采购,而仅仅是操作机构的改变而已,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不能减少,政府采购机构要积极协助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做好相应的工作,保证非集中项目能够顺利执行。综合性就是要对这些项目进行综合性的处理,综合利用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位分散采购服务,如利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等相对规范的政府采购结果吃处理分散事务。公正性原则要求采购人在自行处理采购事务时不能暗箱操作,要公开透明,坚持原则。凡是采购人分散采购的事务,都要留好采购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备案制度,即使是自行购买行为也要有参与人记录、选择供应商记录、价格的对比、经办人的意见、验收质量与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分散采购项目要有与集中采购相对应的一系列采购记录,这些都是保证采购项目经得起推敲,采购人自我免责的珍贵资料。
处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与目录外项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实行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组成部分,是与集中采购对应的概念,是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这是各地的共识。而有的地方在概念称呼上有点不同,有的称分散采购为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对于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也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不管规定以及对于概念的理解如何,分散采购是应对政府采购标准以下和目录以外项目的主要方式。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分散采购,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和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二是用定点采购解决本地化的零星、重复、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印刷,会议及接待,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办公用品等项目,考虑到地域性特点,在综合处理这类项目时可以实行定点服务,有效解决重复采购应急需求的问题。三是运用协议供货处理IT产品、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等采购问题。四是自行采购。对于那些采购金额很小的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组织两人以上人员直接在市场上进行购置,货比三家,操作形式比较灵活。
对于如何处理限额标准以下及目录外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控制措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要按照既定方针进行管理,定点管理是难点,如何开创局面,创新方式,解决定点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性,以及突破关系网束缚等是比较关键性的问题。同样 协议供货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而且往往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进行,有一定的规模优势,相对比较规范,要控制的重点就是普遍反映的价格高问题,对于超出一定数量的协议供货要实行二次竞价,保持政府采购特有的竞争机制。对于分散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机构不能放任自流,要制定好分散采购的操作规则,各预算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监管部门要把对分散采购的规范管理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议程,纠正分散采购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不正确意识,分散采购出现的任何问题,监管部门难逃追责。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成为非集中采购项目的中间力量
有条件的采购单位,特别是分散采购量较大具有较多下属机构的单位,应当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越来越多的分散采购事务,不失为应对非集中采购项目的比较理想的承载体。单位应从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资金、提高效率的角度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部门内部组建集中采购部。主要的工作职能是:负责政府采购机构审批的分散采购项目,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而在目录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以及单位内各处室的物资采购任务,建立登记入库与领取制度,制定内部集中采购的操作规程,规范各项购买行为,建立和保存各类采购资料,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物资购买与领取情况。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非通用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些地方把一些专用设备的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有一定的道理,可以有效避免定品牌采购的尴尬,而有些地方却把这类项目采购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行为。这些采购项目包括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等。这里存在着力培育部门采购力量的问题,假如各单位没有成熟的部门采购机构,上述物资与设备采购一旦放得太多,将会冲击政府采购市场,而假如全部再委托归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似嫌工作重复,而假如全部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明显具有利用集中采购目录而把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转委托给代理机构的嫌疑,因此要慎重对待这方面工作。一般意义上的部门集中采购是专门处理非集中采购项目的,即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为分散采购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配备专门的采购人才,积极参加政府采购领域的培训与业务交流,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平,自觉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成熟起来,成为政府集中采购的编外队伍,在分散采购的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才华,为集中采购机构分担工作压力,为政府采购事业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