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采购 杜绝采购人“质疑”
http://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7日
纵览《政府采购法》,没有发现法律赋予采购人质疑的权利。《政府采购法》规定只有供应商具有质疑、投诉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采购人在评审工作完成以后,寻找种种理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借以推翻中标(成交)结果的现象。
有人认为这种“质疑”缺乏法理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受理。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其中包含了采购人的“质疑”的权利。如何看待采购人“质疑”的问题呢?本文提出笔者的看法。
采购人不是合法质疑主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以及监管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当事人中,采购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采购需求的提出者,其权力不弱,属于强者。从级别上看,一般省级党政机关都是正厅级,而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是副厅以下级别。供应商有的是法人,有的为自然人,手中无职无权,没有力量可以支配他人。评审专家多数来自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他们代表的是一部分技术精英,虽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暂时或者说是临时性的工作,但每一次评标过程,就是一种“权力”的拥有,可以凭借自身的知识、经验判定哪一家供应商可能中标(成交)。
因此,在政府采购各方中,供应商属于最弱势的群体。《政府采购法》之所以作出供应商有质疑、投诉权利的规定,是一种保护弱势供应商的救济措施,是对强势层面进行制约的支点。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检举和控告,这主要也是为了保护供应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里是指质疑、投诉权利因时效消灭之后法律再次给予供应商的一种保障性措施。
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讲程序的过程,只有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才合法。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人单位,自始至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而且有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和定标,并且签字确认,且中标(成交)结果除流标以外,无一环节没有采购人的意志存在,足以保障采购人的利益。此外,在开评标甚至抽取专家过程中,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均参与监督,时刻防止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为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成功保驾护航,这进一步保障了采购人的合法需求的实现。
因此,《政府采购法》没有也不必要再为采购人提供一个质疑、投诉的救济渠道,否则将降低对弱势供应商的保护与救济,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正义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质疑、投诉的主体只能是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具备质疑、投诉的资格。
采购人“质疑”的幕后原因
采购人提出所谓的“质疑”,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可能因素存在。
主观上,虽然采购流程合法,需求也符合,但采购人仍然有意借“质疑”来推翻采购结果。原因如下:一方面,采购人单位内部领导层、部门之间各种利益、偏好不相同,纷繁复杂,而采购结果只有一个,不能完完全全地反映各个层面的要求,在不能平衡内部各种权利关系时,就只能通过“质疑”来推翻原中标(成交)结果。还有一种主观原因,采购人单位原来所谓考察调研的供应商没有中标,但采购人单位已经与中意的供应商达成了某种“默契”,实质上就是采购人享受了供应商一定的好处,此时采购结果没有落到原中意供应商头上,采购人没法向原中意供应商履行“承诺”,被其纠缠不过,遂提出“质疑”。以上两种情况最为常见。
另外,由于相关人士工作不够认真细致,导致采购结果不合需求,这是导致采购人“质疑”的客观原因。如由于采购单位经办人员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自己要买什么样的产品,对采购需求没有作深入的市场调研,闭门造车,或者抄袭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拼凑出不合格的“采购需求”。此外,由于部分评标专家玩忽职守,既没有认真阅读标书,也没征询采购人单位的意见,结果指鹿为马。以上两种原因都会造成采购结果与实际采购需求严重不符,在此种情况下也会发生采购人的“质疑”。
采购人“质疑”不利于政采活动
采购人提出质疑本身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无效法律行为。无论从质疑提出的主体、主观动机来看,还是从程序的制度设计来看,法律都没有授予采购人这个权利。采购人提出质疑,客观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一般原则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否定。
《政府采购法》正是基于制衡强者,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规定了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能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这既是一个救济渠道,也是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个支撑点。
不仅如此,《政府采购法》还针对民族企业、边远地区企业、中小企业专门作出了特别保护的规定。因此,保护弱者、制衡强者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一大特色。若允许采购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错误扭曲法律的本意,把赋予供应商的权利强加在自已身上,这是对法律的滥用,是一种非正常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反对。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出现权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即当采购人是强势部门,并且其权力大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或执行机构,这时候采购人提出质疑是没有人敢比反对的,相反,如果提出质疑部门的权力比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或执行机构小时,这时候会因人而异,可能会被拒绝,也可能会被接受,呈现一种无序化状况。在上述情况中,如果采购人向监管机构提出“质疑”被接受后,执行机构必须认真配合协助解决,反之,如果采购人向执行机构提出质疑被接受后,则可能遭到监管机构的责难。可见,采购人的“质疑”已经成为一种被不受约束的权力驱使来严重影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有人认为这种“质疑”缺乏法理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受理。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其中包含了采购人的“质疑”的权利。如何看待采购人“质疑”的问题呢?本文提出笔者的看法。
采购人不是合法质疑主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以及监管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当事人中,采购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采购需求的提出者,其权力不弱,属于强者。从级别上看,一般省级党政机关都是正厅级,而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是副厅以下级别。供应商有的是法人,有的为自然人,手中无职无权,没有力量可以支配他人。评审专家多数来自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他们代表的是一部分技术精英,虽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暂时或者说是临时性的工作,但每一次评标过程,就是一种“权力”的拥有,可以凭借自身的知识、经验判定哪一家供应商可能中标(成交)。
因此,在政府采购各方中,供应商属于最弱势的群体。《政府采购法》之所以作出供应商有质疑、投诉权利的规定,是一种保护弱势供应商的救济措施,是对强势层面进行制约的支点。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检举和控告,这主要也是为了保护供应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里是指质疑、投诉权利因时效消灭之后法律再次给予供应商的一种保障性措施。
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讲程序的过程,只有程序合法,采购结果才合法。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人单位,自始至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而且有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和定标,并且签字确认,且中标(成交)结果除流标以外,无一环节没有采购人的意志存在,足以保障采购人的利益。此外,在开评标甚至抽取专家过程中,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均参与监督,时刻防止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为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成功保驾护航,这进一步保障了采购人的合法需求的实现。
因此,《政府采购法》没有也不必要再为采购人提供一个质疑、投诉的救济渠道,否则将降低对弱势供应商的保护与救济,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正义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质疑、投诉的主体只能是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具备质疑、投诉的资格。
采购人“质疑”的幕后原因
采购人提出所谓的“质疑”,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可能因素存在。
主观上,虽然采购流程合法,需求也符合,但采购人仍然有意借“质疑”来推翻采购结果。原因如下:一方面,采购人单位内部领导层、部门之间各种利益、偏好不相同,纷繁复杂,而采购结果只有一个,不能完完全全地反映各个层面的要求,在不能平衡内部各种权利关系时,就只能通过“质疑”来推翻原中标(成交)结果。还有一种主观原因,采购人单位原来所谓考察调研的供应商没有中标,但采购人单位已经与中意的供应商达成了某种“默契”,实质上就是采购人享受了供应商一定的好处,此时采购结果没有落到原中意供应商头上,采购人没法向原中意供应商履行“承诺”,被其纠缠不过,遂提出“质疑”。以上两种情况最为常见。
另外,由于相关人士工作不够认真细致,导致采购结果不合需求,这是导致采购人“质疑”的客观原因。如由于采购单位经办人员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自己要买什么样的产品,对采购需求没有作深入的市场调研,闭门造车,或者抄袭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拼凑出不合格的“采购需求”。此外,由于部分评标专家玩忽职守,既没有认真阅读标书,也没征询采购人单位的意见,结果指鹿为马。以上两种原因都会造成采购结果与实际采购需求严重不符,在此种情况下也会发生采购人的“质疑”。
采购人“质疑”不利于政采活动
采购人提出质疑本身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无效法律行为。无论从质疑提出的主体、主观动机来看,还是从程序的制度设计来看,法律都没有授予采购人这个权利。采购人提出质疑,客观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一般原则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否定。
《政府采购法》正是基于制衡强者,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规定了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能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这既是一个救济渠道,也是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个支撑点。
不仅如此,《政府采购法》还针对民族企业、边远地区企业、中小企业专门作出了特别保护的规定。因此,保护弱者、制衡强者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一大特色。若允许采购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错误扭曲法律的本意,把赋予供应商的权利强加在自已身上,这是对法律的滥用,是一种非正常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反对。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经常出现权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即当采购人是强势部门,并且其权力大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或执行机构,这时候采购人提出质疑是没有人敢比反对的,相反,如果提出质疑部门的权力比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或执行机构小时,这时候会因人而异,可能会被拒绝,也可能会被接受,呈现一种无序化状况。在上述情况中,如果采购人向监管机构提出“质疑”被接受后,执行机构必须认真配合协助解决,反之,如果采购人向执行机构提出质疑被接受后,则可能遭到监管机构的责难。可见,采购人的“质疑”已经成为一种被不受约束的权力驱使来严重影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