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公司不能成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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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4日
资格条件是门槛
从本案例的竞争性谈判条件来看,采购文件提出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是能否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关键,此条件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与谈判小组谈判前对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都是平等的,符合竞争性谈判条件的供应商就有资格参与谈判活动,资格条件达不到的就不能参与。
能否成为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需要做好相关工作。首先,文章中的“供应商需要提供‘数字语言学习系统技术规范’A级或甲类认证证书”,在采购文件中是否是一个资格性条件,如果是,就应该作为一个入门的门槛,满足此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否则,资质性的要求也就成为摆设,对真正具有实力、符合谈判条件的供应商无疑是一种伤害,也无法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以采购文件为依据
相关证书属于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其本身就要求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不需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考究、认证其是否具备相关经验和开发能力。
“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不是采购代理机构能够认定的行为,评审活动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审核每一份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文件。即使采购过程引起了争议,也要对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制订客观、公正的采购文件是十分必要的。
能否参与不能想当然
专家评委在评审、谈判过程中,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对竞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检查,按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改变竞争性条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采购内容和成交条件。
如果认为某一潜在成交供应商的能力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不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评审专家、谈判小组又依据什么办法去认定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相关经验?如简单地认为供应商有能力(只是可能)或有经验参与采购活动,将其作为一个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评审,其后的一系列质疑和投诉事项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也将陷入纷争的尴尬境地。
采购文件须科学编制
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对意向中的供应商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是不争的事实,但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采购文件内容应尽可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最大限度实现经济、实用、科学采购,绝不能在评标现场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改变评审条件,或人为降低实质性条件,以“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可以了,不一定非得具备某个资质”来搪塞质疑,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如果这个理论成立,不管有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的组织、个人均可根据自己的喜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必然陷入无序状态。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清楚地认识到政府采购的程序、特点和适用性情形,供应商资格文件证明是参与采购活动的通行证。如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缺乏应有的组织判断能力,或者是引导评审专家向某供应商倾斜,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意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本案例的竞争性谈判条件来看,采购文件提出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是能否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关键,此条件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与谈判小组谈判前对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都是平等的,符合竞争性谈判条件的供应商就有资格参与谈判活动,资格条件达不到的就不能参与。
能否成为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需要做好相关工作。首先,文章中的“供应商需要提供‘数字语言学习系统技术规范’A级或甲类认证证书”,在采购文件中是否是一个资格性条件,如果是,就应该作为一个入门的门槛,满足此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否则,资质性的要求也就成为摆设,对真正具有实力、符合谈判条件的供应商无疑是一种伤害,也无法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以采购文件为依据
相关证书属于供应商的证明文件,其本身就要求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不需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考究、认证其是否具备相关经验和开发能力。
“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不是采购代理机构能够认定的行为,评审活动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审核每一份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文件。即使采购过程引起了争议,也要对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制订客观、公正的采购文件是十分必要的。
能否参与不能想当然
专家评委在评审、谈判过程中,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对竞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检查,按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改变竞争性条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采购内容和成交条件。
如果认为某一潜在成交供应商的能力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不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评审专家、谈判小组又依据什么办法去认定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相关经验?如简单地认为供应商有能力(只是可能)或有经验参与采购活动,将其作为一个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评审,其后的一系列质疑和投诉事项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也将陷入纷争的尴尬境地。
采购文件须科学编制
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对意向中的供应商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是不争的事实,但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采购文件内容应尽可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最大限度实现经济、实用、科学采购,绝不能在评标现场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改变评审条件,或人为降低实质性条件,以“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可以了,不一定非得具备某个资质”来搪塞质疑,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如果这个理论成立,不管有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的组织、个人均可根据自己的喜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政府采购活动必然陷入无序状态。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清楚地认识到政府采购的程序、特点和适用性情形,供应商资格文件证明是参与采购活动的通行证。如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缺乏应有的组织判断能力,或者是引导评审专家向某供应商倾斜,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意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