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确定价格指标的“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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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9日
无论是何种评标方式,价格指标都是非常重要的评审因素,如在“最低评标价法”中,在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价格指标是唯一的评审因素;而在“综合评分法”及“性价比法”等评标方法中,价格指标也占有30%-60%的绝对高分值比重。由此可见,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用于“评价和衡量”投标报价竞争力大小的“评标基准价”,对于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公平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可在实际工作中,各种不重视、不科学、不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有必要加大调研、探讨、交流力度,以便更加科学、规范、统一、完善价格指标的评审行为。
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几种“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以采购项目的市场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是以采购项目的现行市场销售价为基础,通过对采购项目的多个不同供应对象所提供的市场价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得出采购项目的平均市场价,并以此市场平均价作为投标人报价的评审“基准价”。
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先是将截至标书受理终止日的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进行汇总(进行资格后审的标书,必须在资格审查结束后,以所有合格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汇总),再对汇总后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并以该平均报价作为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剔除最高及最低投标报价后的平均报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与上述以平均投标报价为基础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该方法针对投标人较多的实际(一般有效或合格投标人超过5人),以及投标报价跨度较大等情况,剔除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以及最低报价后,以其他中间报价的平均数,作为价格指标的“评标基准价”。
通过编制价格标底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是通过聘请专家或专业的中介机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合理编制标底,并以此标底价作为供应商投标价格的“评标基准价”。
以采购预算为基础确定一个最高限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一般来说,任何采购项目都有一个采购预算,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出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承受的,一般要作废标处理。可见,采购预算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具有一种初始的约束力。对此,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就以项目的采购预算作为基数,同时通过分析或对预算打一定的折扣后,以此作为最高采购限价,并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对招标人确定的最高限价,以及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各取一定的比例共同组合成“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通盘考虑了招标人对最高采购价的限制情理,以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情况,通过各取一定比例的办法,综合确定价格指标的评审基准价。全面考虑了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权益。举例来说,对招标采购机构确定的最高限价,可以通过“抽签”等随机的方式确定一定比例记入基准价中,如30%,而其他的70%的基准价则由投标人的平均报价组成。
不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容易产生的多种弊端
仅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作为“基准价”的,容易导致中标价偏离或突破采购预算的合理约束。对采购人来说,他们希望实现的采购价一般是在采购预算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并以“合理低价”采购,下浮率太大,容易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下浮率过小,体现不出政府采购的节约效果。这样,采购人就希望能用预算来控制和约束中标价。而对投标人来说,他们在作出投标报价决策时,都会有他们自己的多种不同的心态和宗旨,如,有的出于考虑如何使自己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空间,因而,在投标时就作出较高的投标报价;而有的则出于非中标不同的心态,于是就恶意投标,作出“低价”抢标的决策等等。这样,有时有的投标人会报出高价,有时有的投标人会报出低价,但都不是出于正常经营需要,因而,如果仅仅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数作为“评标基准价”,不仅使得这个“基准价”会容易偏离以正常市场水准编制的采购预算,如,当遇到报高价的供应商时,这个“基准价”就偏离,如遇到有报低价的供应商时,则这个“基准价”就偏低,而且,这种仅以投标人的报价确定的“基准价”,仅考虑了投标人一方的权益因素,而很少或就没有考虑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这样,以这种“基准价”来评标,其中标价很可能就会出现采购价严重背离采购预算的问题。
仅以随时变化的市场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容易影响评价标准的严肃性。所谓的市场平均价,就是某个采购项目在采购时点的平均市场供应价,它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不同的供应商的销售价进行人为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参考价”,因而,随着了解对象的不同,该平均价就有不同的取值,这样,以一个随着调查时点、调查对象的不同而随时发生变化的“市场平均值”来作为标书的评价标准,就明显不够公开,缺乏作为评审标准必须具有相对固定性、确定性和严肃性。
仅以事先编制的“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体现不出投标人的特殊竞争优势。由于一般的标底都是由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的成本构成要素等情况编制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性中介机构代为编制的,这种“标底”一般很少考虑甚至于有的就没有考虑投标人所能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也就是说,“标底”一般体现不出投标人的独特竞争优势,因而,如果仅仅以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时就会影响到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仅以采购预算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容易导致评审标准丧失原则性。有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确定价格指标的评审基准价时,方法非常简单,仅仅是在项目采购预算的基础上,随意打一个折扣后就作为价格竞争力的评价标准。如预算价为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打了10%的折扣后,就以900万元作为评标基准价。大家从中可见,这种通过打折扣来确定基准价的方式,明显带有随意性,折扣率的大小将决定着基准价的大小,折扣率过大,采购价偏低,折扣率过小,采购价可能偏高。这样,这种方法所确定的评价标准就丧失了应有的原则性。
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的基本原则
采购人的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的宗旨是要保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为了采购人利益而拼命“杀价”,全然不顾供应商的合理利润空间;也不能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利益,而放弃为采购人节约采购资金。为此,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方法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就不能不考虑供应商的投标价,以认同他们的合理利润空间。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必须兼顾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双方利益。
市场供应价与采购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众所周知,采购项目的预算一般都是在上一个年度的年底就编制完成,而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时点与项目的采购时点之间,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因而,一个项目的采购价究竟多少,还必须取决于项目采购时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这样,在制定评标的基准价时,就必要同时结合和参考市场供应价与采购项目的预算价。
项目的标底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来说,一个项目的标底价,是由项目的基本成本及合理的利润空间构成的,项目的标底价基本上能客观地衡量一个项目的采购价格水平,供应商的报价越是接近标底,竞争力就越强,而无论是高还是低,只要偏高标底,其竞争力就越弱。因此,制定评标的基准价必须要将投标报价与标底进行有机结合。
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的方法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只要投标人的报价在采购项目的合理取值范围内,无论其“偏离”标底价多高或多低,采购人都必须要从这些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位“相对”最佳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因此“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不仅要结合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最高限价,或标底价,或预算价等,更重要的是必须要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面对这些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其所涉及的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大小有很多,其影响力大小也高低不一,如果全盘考虑所有的影响因素,那么,“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就比较繁琐,鉴于这种现状,我们可以按政府采购业务所涉及到的权益当事人进行分类考虑,如,可以将权益当事人分为两类,即采购人、供应商两类,而每类当事人各选一项最重要的、最能代表当事人权益的一项因素来作为价格指标的评价标准,再将各类权益当事人所考虑的事项或因素按一定的比例组合而成“评价基准价”。具体来说,在涉及采购人的诸多价格因素中,如标底价、预算价、最高限价等因素,可以只选择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给予考虑,如有标底价的可以选择标底价,无标底价的可以选择最高采购限价;对涉及供应商的诸多因素中,可以选择投标报价。然后再将体现采购人利益的最高采购限价,以及体现投标人利益的投标平均价这两个因素,按事前确定的比例共同组合成“基准价”。按照这种思路,“评标基准价”就可确定如下:项目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或标底价等)X采购人权重比例+平均投标报价X(1-采购人权重比例)。其中,采购人权重比例可以通过随机抽选产生。平均投标报价是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当投标人较多时,可剔除最高报价及最低报价后,以其他报价计算平均数;当投标人少于5人时,可直接进行计算平均报价。这样按上述公式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既考虑了采购人的权益,又结合了所有投标人的具体报价情况,能够较为实际地评价现有投标人的价格竞争力大小,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
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几种“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以采购项目的市场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是以采购项目的现行市场销售价为基础,通过对采购项目的多个不同供应对象所提供的市场价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得出采购项目的平均市场价,并以此市场平均价作为投标人报价的评审“基准价”。
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先是将截至标书受理终止日的所有有效标书的报价进行汇总(进行资格后审的标书,必须在资格审查结束后,以所有合格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汇总),再对汇总后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并以该平均报价作为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剔除最高及最低投标报价后的平均报价为基础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与上述以平均投标报价为基础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该方法针对投标人较多的实际(一般有效或合格投标人超过5人),以及投标报价跨度较大等情况,剔除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以及最低报价后,以其他中间报价的平均数,作为价格指标的“评标基准价”。
通过编制价格标底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是通过聘请专家或专业的中介机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合理编制标底,并以此标底价作为供应商投标价格的“评标基准价”。
以采购预算为基础确定一个最高限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一般来说,任何采购项目都有一个采购预算,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出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承受的,一般要作废标处理。可见,采购预算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具有一种初始的约束力。对此,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就以项目的采购预算作为基数,同时通过分析或对预算打一定的折扣后,以此作为最高采购限价,并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对招标人确定的最高限价,以及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各取一定的比例共同组合成“评标基准价”。这种方式通盘考虑了招标人对最高采购价的限制情理,以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情况,通过各取一定比例的办法,综合确定价格指标的评审基准价。全面考虑了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权益。举例来说,对招标采购机构确定的最高限价,可以通过“抽签”等随机的方式确定一定比例记入基准价中,如30%,而其他的70%的基准价则由投标人的平均报价组成。
不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容易产生的多种弊端
仅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作为“基准价”的,容易导致中标价偏离或突破采购预算的合理约束。对采购人来说,他们希望实现的采购价一般是在采购预算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并以“合理低价”采购,下浮率太大,容易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下浮率过小,体现不出政府采购的节约效果。这样,采购人就希望能用预算来控制和约束中标价。而对投标人来说,他们在作出投标报价决策时,都会有他们自己的多种不同的心态和宗旨,如,有的出于考虑如何使自己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空间,因而,在投标时就作出较高的投标报价;而有的则出于非中标不同的心态,于是就恶意投标,作出“低价”抢标的决策等等。这样,有时有的投标人会报出高价,有时有的投标人会报出低价,但都不是出于正常经营需要,因而,如果仅仅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数作为“评标基准价”,不仅使得这个“基准价”会容易偏离以正常市场水准编制的采购预算,如,当遇到报高价的供应商时,这个“基准价”就偏离,如遇到有报低价的供应商时,则这个“基准价”就偏低,而且,这种仅以投标人的报价确定的“基准价”,仅考虑了投标人一方的权益因素,而很少或就没有考虑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这样,以这种“基准价”来评标,其中标价很可能就会出现采购价严重背离采购预算的问题。
仅以随时变化的市场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容易影响评价标准的严肃性。所谓的市场平均价,就是某个采购项目在采购时点的平均市场供应价,它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不同的供应商的销售价进行人为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参考价”,因而,随着了解对象的不同,该平均价就有不同的取值,这样,以一个随着调查时点、调查对象的不同而随时发生变化的“市场平均值”来作为标书的评价标准,就明显不够公开,缺乏作为评审标准必须具有相对固定性、确定性和严肃性。
仅以事先编制的“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体现不出投标人的特殊竞争优势。由于一般的标底都是由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的成本构成要素等情况编制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性中介机构代为编制的,这种“标底”一般很少考虑甚至于有的就没有考虑投标人所能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也就是说,“标底”一般体现不出投标人的独特竞争优势,因而,如果仅仅以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时就会影响到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仅以采购预算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容易导致评审标准丧失原则性。有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确定价格指标的评审基准价时,方法非常简单,仅仅是在项目采购预算的基础上,随意打一个折扣后就作为价格竞争力的评价标准。如预算价为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打了10%的折扣后,就以900万元作为评标基准价。大家从中可见,这种通过打折扣来确定基准价的方式,明显带有随意性,折扣率的大小将决定着基准价的大小,折扣率过大,采购价偏低,折扣率过小,采购价可能偏高。这样,这种方法所确定的评价标准就丧失了应有的原则性。
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的基本原则
采购人的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的宗旨是要保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为了采购人利益而拼命“杀价”,全然不顾供应商的合理利润空间;也不能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利益,而放弃为采购人节约采购资金。为此,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方法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就不能不考虑供应商的投标价,以认同他们的合理利润空间。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必须兼顾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双方利益。
市场供应价与采购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众所周知,采购项目的预算一般都是在上一个年度的年底就编制完成,而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时点与项目的采购时点之间,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因而,一个项目的采购价究竟多少,还必须取决于项目采购时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这样,在制定评标的基准价时,就必要同时结合和参考市场供应价与采购项目的预算价。
项目的标底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来说,一个项目的标底价,是由项目的基本成本及合理的利润空间构成的,项目的标底价基本上能客观地衡量一个项目的采购价格水平,供应商的报价越是接近标底,竞争力就越强,而无论是高还是低,只要偏高标底,其竞争力就越弱。因此,制定评标的基准价必须要将投标报价与标底进行有机结合。
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的方法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只要投标人的报价在采购项目的合理取值范围内,无论其“偏离”标底价多高或多低,采购人都必须要从这些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位“相对”最佳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因此“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不仅要结合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最高限价,或标底价,或预算价等,更重要的是必须要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面对这些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其所涉及的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大小有很多,其影响力大小也高低不一,如果全盘考虑所有的影响因素,那么,“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就比较繁琐,鉴于这种现状,我们可以按政府采购业务所涉及到的权益当事人进行分类考虑,如,可以将权益当事人分为两类,即采购人、供应商两类,而每类当事人各选一项最重要的、最能代表当事人权益的一项因素来作为价格指标的评价标准,再将各类权益当事人所考虑的事项或因素按一定的比例组合而成“评价基准价”。具体来说,在涉及采购人的诸多价格因素中,如标底价、预算价、最高限价等因素,可以只选择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给予考虑,如有标底价的可以选择标底价,无标底价的可以选择最高采购限价;对涉及供应商的诸多因素中,可以选择投标报价。然后再将体现采购人利益的最高采购限价,以及体现投标人利益的投标平均价这两个因素,按事前确定的比例共同组合成“基准价”。按照这种思路,“评标基准价”就可确定如下:项目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或标底价等)X采购人权重比例+平均投标报价X(1-采购人权重比例)。其中,采购人权重比例可以通过随机抽选产生。平均投标报价是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当投标人较多时,可剔除最高报价及最低报价后,以其他报价计算平均数;当投标人少于5人时,可直接进行计算平均报价。这样按上述公式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既考虑了采购人的权益,又结合了所有投标人的具体报价情况,能够较为实际地评价现有投标人的价格竞争力大小,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