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寻租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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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9日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两个方面,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需求障碍,进而营造获得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与条件;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供应商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因此,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过程,设租是从“权”到“钱”,寻租则是“钱-权-更多的钱”。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出现,造成了市场经济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和腐败现象的出现,认真分析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成因,对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寻租行为都有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中租金的界定和来源
我们既然要分析政府采购寻租行为,就首先需要对政府采购寻租行为追求的利益目的“租金”进行简单阐述。“租金”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学范畴,最初是专指地租而言的。近代以来其概念不断拓宽。本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从有关供给价格的理论中导出了“准地租”的概念,将其扩展到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即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过在其他可选择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大款项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寻租经济学中,租金进一步被用来表示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垄断而形成的超额利润或价差收入。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利益集团参与设租与寻租。设租是掌握权力的人利用权力在政府采购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的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掌握权力的人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在政府采购中,设租是指通过一些限制性行为,即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某些含有租金的活动而形成租金的过程。租金来源于政府官员设租。政府采购中租金的来源有三种形式:一是政府无意设租。这是政府由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实施不当,使该租金无法消散。二是政府主动设租。指政府采购人员利用职权人为地制造租金,诱使供应商向他们进贡作为获取租金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由权到钱的交易过程。三是政府被动设租。指政府受利益集团左右,成为一些特殊利益集团谋利的工具。如:一些大的供应商向政府强调行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性,而要求限制小规模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活动;为了地区保护,本地供应商要求限制外地供应商,等等,政府如果实施这些方案,将给这些利益集团带来巨额租金。
寻租行为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由于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一种无成本寻租,寻租成功,则采购方(设租人)和供应商(寻租人)分别获得了约定的租金,结果导致政府性资金的无谓浪费。
寻租导致政府开支扩大,纳税人负担加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存在寻租问题,财政预算约束被软化,表现为预算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加重了纳税人的下期纳税负担,同时,具体采购主体或机构和供应商从中获得的租金规模相应增加。
供应商通过寻租寻求行业垄断,导致消费者剩余下降,并阻碍技术创新,进而有碍经济增长。通过寻租,供应商获得了政府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况下,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寻求垄断,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散性政府采购获得垄断利润和寻租租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市场供给价格,掠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
寻租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在完全公平竞争条件下,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本上是均等的,然而,由于分散性政府采购中的寻租问题存在,导致寻租供应商不仅获得了销售量的增加,实现了正常的生产利润,而且通过寻租活动又实现了额外的非生产性利润――租金收入;与之对应的是非寻租供应商,因为寻租供应商而失去了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应有份额,从而导致其正常的生产利润不能完全实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所有的供应商进行寻租,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紊乱。
寻租行为导致集体腐败,乃至行业腐败。为了寻求长期设租,分散性政府采购官员或机构会向其上级官员或机构寻求保护,即再寻租。这样一来,很自然地形成了集体性设租与寻租,导致集体腐败。久而久之,因为政府采购中的寻租与腐败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原因
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的介入是设租、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寻租总是同政府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府采购是权利人组成的产品需求方,以购买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在市场中进行交换。在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显然权力将会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而干预了正常交易。采购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设租,限制其他经济主体进入某些含有租金的活动,限制供给造成人为的稀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一些人为了在交易过程中获得额外收益,争取政府采购项目而产生寻求租金的行为。
追逐个人利益是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内在动机。寻租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理论界大多对政府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之上,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其所有行为都应该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然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作为一个组织的政府与其他经济个体一样都存在自身利益,未能脱离“经纪人”假设。很明显,许多政府成员既然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受益者,就很可能为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服务,这样的政府就也很可能是一个被私人既得利益集团“俘获的政府”。政府采购人员具有“经纪人”的特征,出于自利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寻求设租。因此,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设租、寻租的内在必然性。所以,利益驱动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终经济动因。
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寻租、设租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即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即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而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政府债务收入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公众(纳税人)-政府(物品使用单位)-政府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委托代理链。在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社会公众(政府采购资金的提供者――纳税人),作为委托者的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与管理权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活动的代理人,即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采购人员一般是以公有产权代理人身份来行使职权的,他们的权力范围十分广泛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个人效用职能影响力不一致,不同的利益取向,必然会导致他们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同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委托人掌握的采购信息少,代理人掌握的采购信息相对较多。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以设租、寻租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存在了现实可能性。
政府采购市场运行机制、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机制中存在的缺陷,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供应商是从事寻利活动还是寻租活动,主要是由于某种经济制度环境所决定。同一供应商在一种经济制度环境中是个寻利者,而在另一经济制度环境中又会成为寻租者。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极不成熟的阶段,全国性的采购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政府所需服务主要由各地各部门分散采购,这既不能实现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其采购方式又难以规范,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引发不可预料的政府行为后果和大量的寻租行为。同样,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规范、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当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出现时,极有可能在多方面产生寻租活动。首先,一个企业能通过贿赂取得作为投标者的资格。其次,企业可能贿赂政府官员以取得签约资格。最后,一旦企业被选中,它将贿赂政府官员以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标准。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
政府采购中租金的界定和来源
我们既然要分析政府采购寻租行为,就首先需要对政府采购寻租行为追求的利益目的“租金”进行简单阐述。“租金”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学范畴,最初是专指地租而言的。近代以来其概念不断拓宽。本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从有关供给价格的理论中导出了“准地租”的概念,将其扩展到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即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过在其他可选择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大款项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寻租经济学中,租金进一步被用来表示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垄断而形成的超额利润或价差收入。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利益集团参与设租与寻租。设租是掌握权力的人利用权力在政府采购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的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掌握权力的人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在政府采购中,设租是指通过一些限制性行为,即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某些含有租金的活动而形成租金的过程。租金来源于政府官员设租。政府采购中租金的来源有三种形式:一是政府无意设租。这是政府由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实施不当,使该租金无法消散。二是政府主动设租。指政府采购人员利用职权人为地制造租金,诱使供应商向他们进贡作为获取租金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由权到钱的交易过程。三是政府被动设租。指政府受利益集团左右,成为一些特殊利益集团谋利的工具。如:一些大的供应商向政府强调行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性,而要求限制小规模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活动;为了地区保护,本地供应商要求限制外地供应商,等等,政府如果实施这些方案,将给这些利益集团带来巨额租金。
寻租行为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由于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一种无成本寻租,寻租成功,则采购方(设租人)和供应商(寻租人)分别获得了约定的租金,结果导致政府性资金的无谓浪费。
寻租导致政府开支扩大,纳税人负担加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存在寻租问题,财政预算约束被软化,表现为预算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加重了纳税人的下期纳税负担,同时,具体采购主体或机构和供应商从中获得的租金规模相应增加。
供应商通过寻租寻求行业垄断,导致消费者剩余下降,并阻碍技术创新,进而有碍经济增长。通过寻租,供应商获得了政府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况下,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寻求垄断,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散性政府采购获得垄断利润和寻租租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市场供给价格,掠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
寻租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在完全公平竞争条件下,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本上是均等的,然而,由于分散性政府采购中的寻租问题存在,导致寻租供应商不仅获得了销售量的增加,实现了正常的生产利润,而且通过寻租活动又实现了额外的非生产性利润――租金收入;与之对应的是非寻租供应商,因为寻租供应商而失去了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应有份额,从而导致其正常的生产利润不能完全实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所有的供应商进行寻租,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紊乱。
寻租行为导致集体腐败,乃至行业腐败。为了寻求长期设租,分散性政府采购官员或机构会向其上级官员或机构寻求保护,即再寻租。这样一来,很自然地形成了集体性设租与寻租,导致集体腐败。久而久之,因为政府采购中的寻租与腐败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原因
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的介入是设租、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寻租总是同政府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府采购是权利人组成的产品需求方,以购买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在市场中进行交换。在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显然权力将会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而干预了正常交易。采购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设租,限制其他经济主体进入某些含有租金的活动,限制供给造成人为的稀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一些人为了在交易过程中获得额外收益,争取政府采购项目而产生寻求租金的行为。
追逐个人利益是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内在动机。寻租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理论界大多对政府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之上,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其所有行为都应该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然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作为一个组织的政府与其他经济个体一样都存在自身利益,未能脱离“经纪人”假设。很明显,许多政府成员既然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受益者,就很可能为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服务,这样的政府就也很可能是一个被私人既得利益集团“俘获的政府”。政府采购人员具有“经纪人”的特征,出于自利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寻求设租。因此,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设租、寻租的内在必然性。所以,利益驱动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终经济动因。
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寻租、设租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即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即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而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政府债务收入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公众(纳税人)-政府(物品使用单位)-政府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委托代理链。在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社会公众(政府采购资金的提供者――纳税人),作为委托者的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与管理权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活动的代理人,即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采购人员一般是以公有产权代理人身份来行使职权的,他们的权力范围十分广泛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个人效用职能影响力不一致,不同的利益取向,必然会导致他们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同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委托人掌握的采购信息少,代理人掌握的采购信息相对较多。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以设租、寻租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存在了现实可能性。
政府采购市场运行机制、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机制中存在的缺陷,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供应商是从事寻利活动还是寻租活动,主要是由于某种经济制度环境所决定。同一供应商在一种经济制度环境中是个寻利者,而在另一经济制度环境中又会成为寻租者。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极不成熟的阶段,全国性的采购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政府所需服务主要由各地各部门分散采购,这既不能实现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其采购方式又难以规范,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引发不可预料的政府行为后果和大量的寻租行为。同样,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规范、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当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出现时,极有可能在多方面产生寻租活动。首先,一个企业能通过贿赂取得作为投标者的资格。其次,企业可能贿赂政府官员以取得签约资格。最后,一旦企业被选中,它将贿赂政府官员以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标准。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