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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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6日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取的方式及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是为了避免在具体操作中出现随意选用采购方式,规避管理等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一、问题
总结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点:一是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准确。有不少地方确定项目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就是采购项目的数额大小,数额大的就采用招标方式,数额中等的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数额小的就采用询价,太小的就采用单一来源甚至自购,忽视了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情形, 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采用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二是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公开招标方式。实际中,有的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驱动,甚至为实现与特定供应商串通的目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使每个项目的数额都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方式,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目的。
三是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太大,对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内,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出于种种考虑,有的自行变更为其他方式,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先斩后奏”;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不能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只是例行审批公事。
四是采购方式混用。有的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中,能同时将二种甚至二种以上的政府采购方式混用。有的明明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却又向熟悉的供应商发放邀请函;有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在评标时,却又能就某一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有的在招标是能进行几轮报价;形成说是招标又不是招标,说是竞争性谈判又不是谈判,形成“四不象”。
二、成因
针对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一是法律法规不熟。因政府采购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加之有的从业人员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学习、不了解,不去深入研究,在采购中,对具体项目究竟应用何种采购方式,心中无数。
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不到位,不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正确应用政府采购方式,想方设法找借口,搞变通,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有些采购人把政府采购视为自己的一种权力,害怕招标失去这一权力;更有少数经办人担心一旦运用公开招标方式,自己无法做主,会使自身的利益蒙受损失,害怕失去好处。
三是执法观念淡薄。有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明明有具体规定和要求,不愿认真执行,而是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从狭隘的经验主义出发,凭主官想象办事,对政府采购方式胡乱应用。
四是怕麻烦,图省事。有些采购人对公开招标方式感到方式繁琐、复杂,难搞,且要按一定的程序规范进行,耗时又长,不如自己其他采购方式自由、简便;有些采购人就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是往往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想法设法要求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或要求自购,并不愿意按规定程序规范运作。
三、对策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采购发展,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学习,认真把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保证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正确应用。一是认真学习,严格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规范政府采购,首先就要规范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和情形都进行了具体而又详细的明确,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采用规定的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不得采用规定以外的方式。政府采购要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把该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并行等同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二是规范管理,正确应用各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已作出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范应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计划管理,实行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对常用、易耗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定点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防止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每个方式的应用上,既要考虑项目的数额,也要考虑具体项目的特殊性,更要考虑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简化程序,更不能将二种或二种以上方式混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原则的体现。
三是严格监管,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既要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后规章的执行情况。更要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情况。对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在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中不完全遵循法定程序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公正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要通过严格的监管,使政府采购各项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来源:中国温州商会网
一、问题
总结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点:一是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准确。有不少地方确定项目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就是采购项目的数额大小,数额大的就采用招标方式,数额中等的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数额小的就采用询价,太小的就采用单一来源甚至自购,忽视了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情形, 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采用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二是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公开招标方式。实际中,有的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驱动,甚至为实现与特定供应商串通的目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使每个项目的数额都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方式,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目的。
三是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太大,对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内,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出于种种考虑,有的自行变更为其他方式,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先斩后奏”;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不能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只是例行审批公事。
四是采购方式混用。有的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中,能同时将二种甚至二种以上的政府采购方式混用。有的明明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却又向熟悉的供应商发放邀请函;有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在评标时,却又能就某一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有的在招标是能进行几轮报价;形成说是招标又不是招标,说是竞争性谈判又不是谈判,形成“四不象”。
二、成因
针对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一是法律法规不熟。因政府采购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加之有的从业人员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学习、不了解,不去深入研究,在采购中,对具体项目究竟应用何种采购方式,心中无数。
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不到位,不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正确应用政府采购方式,想方设法找借口,搞变通,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有些采购人把政府采购视为自己的一种权力,害怕招标失去这一权力;更有少数经办人担心一旦运用公开招标方式,自己无法做主,会使自身的利益蒙受损失,害怕失去好处。
三是执法观念淡薄。有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明明有具体规定和要求,不愿认真执行,而是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从狭隘的经验主义出发,凭主官想象办事,对政府采购方式胡乱应用。
四是怕麻烦,图省事。有些采购人对公开招标方式感到方式繁琐、复杂,难搞,且要按一定的程序规范进行,耗时又长,不如自己其他采购方式自由、简便;有些采购人就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是往往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想法设法要求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或要求自购,并不愿意按规定程序规范运作。
三、对策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采购发展,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学习,认真把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保证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正确应用。一是认真学习,严格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规范政府采购,首先就要规范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和情形都进行了具体而又详细的明确,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采用规定的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不得采用规定以外的方式。政府采购要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把该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并行等同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二是规范管理,正确应用各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已作出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范应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计划管理,实行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对常用、易耗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定点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防止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每个方式的应用上,既要考虑项目的数额,也要考虑具体项目的特殊性,更要考虑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简化程序,更不能将二种或二种以上方式混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原则的体现。
三是严格监管,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既要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后规章的执行情况。更要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情况。对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在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中不完全遵循法定程序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公正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要通过严格的监管,使政府采购各项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来源:中国温州商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