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须紧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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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2日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此,采购法规有如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不少地方依然我行我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指定采购“地产品”就是一种带有普遍破坏性的不良现象。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令人忧
华南“江海市”通过招商引资,将国外某已走“下坡路”的汽车企业“北风”引进到国内,成立合资的汽车生产公司,据说当年为“北风”的落户问题,国内多个地区曾有一番优惠政策的“血拚”。“北风”通过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后,终于迎来了首车下线,在较短的时间内,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全系列车型投放市场,可市场销量很不理想,用户认可度欠佳,在汽车行业从设计到生产再到营销模式日趋全球同化的年代,“北风”汽车的车身设计、安全系数、发动机等核心技术与主流大品牌相比显得太“初级”,前景令人堪忧。于是,“北风”向“江海市”政府求援,“北风”对“江海市”来说是个大项目,当初招引时可以说是举全市之力,期待能大幅增加财税收入,“北风”的产品不受欢迎,“江海市”的决策者们也是心急如焚,遂以领导口头要求的形式要求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凡购车的一律采购“北风”,不得采购其它品牌,通过车辆上牌这个关口进行严格控制,该市的各级采购人只得无奈地选择“北风”,采购“北风”虽未出台文件通知,但口头要求的执行力却很强悍。即便如此,仍难挽“北风”的颓势,毕竟一个市的采购量有限,靠自产自销是难以维持一个庞大汽车企业运转的。
事实上,该品牌车辆因外型、发动机油耗、驾乘舒适性等整体性能上都欠佳,市场认可度低,除当地政府单位购买外,其生产的主力轿车在市场上的销量全年仅300多辆,亏损严重。不少采购人因不喜欢“北风”,便改以企业名义购市场上的其它知名品牌车辆,不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翻版。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何止于一地,又何止于汽车?这种带有浓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垄断行为直接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根基,将行政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相逆,既剥夺了采购人的选择权,又排除了外地供应商的竞争权,是对国家法令的藐视。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缘何能长期存在
《反垄断法》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达成非法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企业不得通过非法合并即集中谋求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判断,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对当事企业而言实则是在谋求市场中的独占地位,是违法经营行为。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源主要有:不良政绩考核办法的驱使,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将财政收入、招商引资这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党政官员实绩的重要指标,为完成层层加码下达的任务,有的地方显得饥不择食,只要是外资的、外地的就不问青红皂白地“双手欢迎”,一些处境困难甚至濒临绝境的企业摸准国内招商者心理,欲擒故纵地套取招商者的若干优惠承诺,因为他们认为走官商路线往往是比较经济的,可以省掉大量的营销费用,于是“找政府”成了理直气壮的事;长官意志作怪,一些地方官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认为国家政策、法律在“我的地盘上”不适用,更有以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名义,要求采购“地产品”,地区间争相效仿,大有“法不治众”之势;查纠不力豢养,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能够长期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查处不力,对这种违法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果断有力的处置措施,此外,外地供应商抗争不力,抱着“民不和官斗”的退缩心理。
紧急叫停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
“地方割据”不利于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条块封锁,块块封锁,既限制外地供应商竞争,更不利于本地企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当前,各地要妥善处理国家法令与行政职权、本地与外地、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不能囿于短期和局部利益而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要紧急“叫停”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正确的政绩观,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地方党委、政府要真心诚意、实实在在地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来推动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再直接干预经济发展更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政收入、招商引资不能再作为考核政绩的硬性指标。地方党委政府要懂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政府更多的应提供服务,支持本地企业不断创新,推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外地企业公平竞争本地采购项目,并大胆到外地采购市场闯荡,而不是动用行政职权下命令,“筑围墙”。
清理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致力于建设统一自由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行政命令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清理,要真正打破地域、行业的限制和垄断格局。发挥好政府采购政策杠杆效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攻克地区间和行业间的采购市场封锁,加快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身体力行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增强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清理取消有关限制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土政策”、“土规定”,为外地供应商顺利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外地供应商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保障供应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以市场的法则来指导和推动经济和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应强调优胜劣汰,规范招标采购程序真正体现公平竞争。面对领导的“指示”、“意见”,采购操作机构要摸准领导者的意图,分析其指示精神是能促进工作还是会破坏采购工作秩序,如能促进工作,应在工作实践中很好地把握,如会破坏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应及时向领导者解释说明,以求得领导者的理解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同时在工作中要勇于坚持原则规定,敢于做好规范操作。要大力度宣传政府采购法律,让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了解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宣传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多做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事,少干不利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事,做遵章守纪的模范,做支持改革的促进派。对垄断产品采取禁入、封杀的措施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促使走“官方路线”的企业掉转营销模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令人忧
华南“江海市”通过招商引资,将国外某已走“下坡路”的汽车企业“北风”引进到国内,成立合资的汽车生产公司,据说当年为“北风”的落户问题,国内多个地区曾有一番优惠政策的“血拚”。“北风”通过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后,终于迎来了首车下线,在较短的时间内,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全系列车型投放市场,可市场销量很不理想,用户认可度欠佳,在汽车行业从设计到生产再到营销模式日趋全球同化的年代,“北风”汽车的车身设计、安全系数、发动机等核心技术与主流大品牌相比显得太“初级”,前景令人堪忧。于是,“北风”向“江海市”政府求援,“北风”对“江海市”来说是个大项目,当初招引时可以说是举全市之力,期待能大幅增加财税收入,“北风”的产品不受欢迎,“江海市”的决策者们也是心急如焚,遂以领导口头要求的形式要求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凡购车的一律采购“北风”,不得采购其它品牌,通过车辆上牌这个关口进行严格控制,该市的各级采购人只得无奈地选择“北风”,采购“北风”虽未出台文件通知,但口头要求的执行力却很强悍。即便如此,仍难挽“北风”的颓势,毕竟一个市的采购量有限,靠自产自销是难以维持一个庞大汽车企业运转的。
事实上,该品牌车辆因外型、发动机油耗、驾乘舒适性等整体性能上都欠佳,市场认可度低,除当地政府单位购买外,其生产的主力轿车在市场上的销量全年仅300多辆,亏损严重。不少采购人因不喜欢“北风”,便改以企业名义购市场上的其它知名品牌车辆,不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翻版。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何止于一地,又何止于汽车?这种带有浓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垄断行为直接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根基,将行政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相逆,既剥夺了采购人的选择权,又排除了外地供应商的竞争权,是对国家法令的藐视。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缘何能长期存在
《反垄断法》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达成非法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企业不得通过非法合并即集中谋求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判断,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对当事企业而言实则是在谋求市场中的独占地位,是违法经营行为。
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源主要有:不良政绩考核办法的驱使,近年来,不少地区都将财政收入、招商引资这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党政官员实绩的重要指标,为完成层层加码下达的任务,有的地方显得饥不择食,只要是外资的、外地的就不问青红皂白地“双手欢迎”,一些处境困难甚至濒临绝境的企业摸准国内招商者心理,欲擒故纵地套取招商者的若干优惠承诺,因为他们认为走官商路线往往是比较经济的,可以省掉大量的营销费用,于是“找政府”成了理直气壮的事;长官意志作怪,一些地方官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认为国家政策、法律在“我的地盘上”不适用,更有以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名义,要求采购“地产品”,地区间争相效仿,大有“法不治众”之势;查纠不力豢养,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能够长期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查处不力,对这种违法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果断有力的处置措施,此外,外地供应商抗争不力,抱着“民不和官斗”的退缩心理。
紧急叫停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
“地方割据”不利于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条块封锁,块块封锁,既限制外地供应商竞争,更不利于本地企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当前,各地要妥善处理国家法令与行政职权、本地与外地、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不能囿于短期和局部利益而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要紧急“叫停”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正确的政绩观,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地方党委、政府要真心诚意、实实在在地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来推动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再直接干预经济发展更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财政收入、招商引资不能再作为考核政绩的硬性指标。地方党委政府要懂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政府更多的应提供服务,支持本地企业不断创新,推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外地企业公平竞争本地采购项目,并大胆到外地采购市场闯荡,而不是动用行政职权下命令,“筑围墙”。
清理指定采购“地产品”现象,致力于建设统一自由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行政命令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清理,要真正打破地域、行业的限制和垄断格局。发挥好政府采购政策杠杆效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攻克地区间和行业间的采购市场封锁,加快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身体力行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增强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清理取消有关限制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土政策”、“土规定”,为外地供应商顺利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外地供应商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保障供应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以市场的法则来指导和推动经济和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应强调优胜劣汰,规范招标采购程序真正体现公平竞争。面对领导的“指示”、“意见”,采购操作机构要摸准领导者的意图,分析其指示精神是能促进工作还是会破坏采购工作秩序,如能促进工作,应在工作实践中很好地把握,如会破坏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应及时向领导者解释说明,以求得领导者的理解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同时在工作中要勇于坚持原则规定,敢于做好规范操作。要大力度宣传政府采购法律,让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了解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宣传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多做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事,少干不利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事,做遵章守纪的模范,做支持改革的促进派。对垄断产品采取禁入、封杀的措施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促使走“官方路线”的企业掉转营销模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