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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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2日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这项“阳光工程”应该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公开是公平与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公开了,才能阳光普照,才能得到支持;只有公开了,才能方便监督,促进规范化。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正是落实这一原则的基础性工作。提高透明度是政府采购规范操作的前提和保证,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重视政府采购管理透明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采购政策落实不充分,使得政府采购体系不清晰,采购中的各方矛盾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及的现状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1996年6月开始,我国在上海,河北,深圳等地开展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随后,政府采购的改革与制度建设在全国各地普遍展开,蓬勃发展。到199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大多建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责,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2002年6月,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颁布了地方性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几年的时间,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规模迅速增长。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到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达到了1009亿,四年间其规模增加了30多倍,其增长速度十分惊人,各地政府部门也都有了自己的一些采购经验与采购模式。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目前还存在着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其中透明度不高便是这些问题的综合反映。
政府采购制度透明化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体系虽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例如,韩国设立国家供应局,英国设立国家采购局,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专门机构与人员,这一制度缺陷所遭致的后果是难以规范公共采购市场,难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高效。有些省市政府虽然也建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但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在省与省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形成了较大的政府采购的制度障碍,降低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政府采购市场的横向透明难以实现。
采购范围较小,各地采购项目不统一,统一的透明化指标难以落实。虽然国家有统一的国家采购目录,但是由于各地政府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实际采购中,不同的部门在执行国家采购目录的有关项目是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多部门恶意扭曲国家规定项目目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是大宗货物、工程的采购,对与药品、政府采购以及大型会议、公务接待等服务行为的采购大部分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具体项目还存在着过大的伸缩性,这使得政府采购中的通明度难以覆盖到政府采购的每一个角落。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是政府采购透明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存在着大量的症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部分应该及时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公开发布或者不能及时公开发布。部分地区政府的采购监管部门在公布信息时,对于一些按规定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的信息,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对于一些应该通过公告招标的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通过小范围内的通知招标方式,把信息的覆盖范围尽可能控制在自己设想的范围内;部分信息的公布明显失横,如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只注重招标的信息公布,而对于最终的结果中标信息公布的就很少,外部团体很难充分的获取政府采购中标的有关信息,不利于外部监督群体监督作用的发挥。
信息发布的媒体平台不统一,发布方式比较单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这样才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使供应商及时的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加强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的交流与联系。但是部分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却热忠于当地政府随意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并且政府采购部门随意指定几个不具有相应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布,或者在政府公开采购上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恶意性的排斥外部供应商。
招标内容不够规范。在政府的实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中,部分信息内容表达不清,供应商很难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进行一定的预测;部分招标信息在不同的媒体上公布的内容存在明显的出入,使供应商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有的采购部门对招标文件的获取设置了一系列的不合法规定,如交纳较高工本费,不可以邮寄,只能到现场购买,这就在实际采购中是部采购商被拒之门外。
发布时间相对滞后,前后渠道不相一致。按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日前7天,将招标公告提交指定媒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部门在招标发售日才在公众面前将有关结果公告,甚至有的认为招标结果已通知了所有的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公开不重要,使得招标信息发布滞后或者没有发布。同时有些部门将招标信息与中标信息在两个不同的媒体公告使得信息的需求者在寻找信息上出现可很大的困难。如有的招标公告和结果不在同一媒体上发布,有的甚至只在黑板上招贴公布,信息获取者往往只能得到其中的一方面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外部监督实体的监督作用发挥。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只有接受明确系统的监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法虽已实施近一年,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不够到位的地方,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缺乏明确详细的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与管理全面透明化还存在很大盲区,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缺乏科学统一的支出标准,政府采购预算尚未作为一个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的范畴,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甚至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机关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全年采购规模和采购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资金额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临时性和盲目性,采购活动的计划性不强,政府采购资金失去应有的约束力,给一些部门和单位造成可乘之机,导致预算追加频繁,重复采购和超标采购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种政府采购机制的混乱现象,政府采购在资金使用上难以透明化。
思想认识不足,采购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人员的选用还未形成统一的聘用制度,从各地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现有采购专业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对采购人员的选用比较随意,选用的多是原来的财政工作人员,他们比较熟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采购方式,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采购管理工作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还不高,对其财政管理、合同管理、相关法规、公共关系学等的知识还很缺乏。有些采购人员的公仆意识还很淡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及小集团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从而使政府采购在具体实行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的地方,工作流程难以规范制度化,从而整个政府采购的流程不够清晰,存在大量与政府采购制度相背离的地方,整个采购体系体现一种混乱性。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措施
规范采购程序,完善制衡机制,突出法制效应。既然我国的采购法已经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采购方式的选择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的全过程,以及合同的签定、交货、验收,评委委员会、询价小组等评标机构的组成都有法定的程序,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程序发挥他应有的作用,实现政府采购真正的法制化,突出法制效应,关键在与在政府具体部门在具体的落实中能够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付款3个环节相互分离,财政、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和需求单位相互制约,形成完善的相互制衡机制。同时,采购过程还要接受纪检、监察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政府采购由于刚刚从以前的“计划”采购体制中独立出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专业采购人才的要求非常的紧缺,并且对于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非常的高,因此对于专业采购专家资格应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从而实加强专家的独立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公开性和透明性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贯彻这一原则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
更广泛、更深入、更持久的坚持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制度。政府采购透明化制度改革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触及相关部门的利益分配和权利格局,操作难度大,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素质,同时,广大供应商虽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很高,但队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涵、规则流程等方面了解不够,相当一部分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诚信意识较若影响了政府采购中高度化的实现,因此在新阶段我们应该对政府采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更广泛更深入、更持久的宣传政府采购的有关知识,使政府采购活动的宣传形成一向系统工程,是政府采购的先进理念模型深入人心。
充分挖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巨大潜力。现阶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主要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还难以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只有充分的挖掘政府采购信息的巨大潜力,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外部供应商和社会群体所使用,才能使政府采购信息真正的发挥他的作用。
加强政府采购审计。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作为担负国家经济监督职责的国家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通过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及其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促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及的现状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1996年6月开始,我国在上海,河北,深圳等地开展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随后,政府采购的改革与制度建设在全国各地普遍展开,蓬勃发展。到199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大多建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责,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2002年6月,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颁布了地方性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几年的时间,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规模迅速增长。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到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达到了1009亿,四年间其规模增加了30多倍,其增长速度十分惊人,各地政府部门也都有了自己的一些采购经验与采购模式。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目前还存在着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其中透明度不高便是这些问题的综合反映。
政府采购制度透明化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体系虽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例如,韩国设立国家供应局,英国设立国家采购局,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的专门机构与人员,这一制度缺陷所遭致的后果是难以规范公共采购市场,难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透明和高效。有些省市政府虽然也建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但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在省与省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形成了较大的政府采购的制度障碍,降低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政府采购市场的横向透明难以实现。
采购范围较小,各地采购项目不统一,统一的透明化指标难以落实。虽然国家有统一的国家采购目录,但是由于各地政府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实际采购中,不同的部门在执行国家采购目录的有关项目是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多部门恶意扭曲国家规定项目目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是大宗货物、工程的采购,对与药品、政府采购以及大型会议、公务接待等服务行为的采购大部分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具体项目还存在着过大的伸缩性,这使得政府采购中的通明度难以覆盖到政府采购的每一个角落。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是政府采购透明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存在着大量的症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部分应该及时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公开发布或者不能及时公开发布。部分地区政府的采购监管部门在公布信息时,对于一些按规定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的信息,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对于一些应该通过公告招标的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通过小范围内的通知招标方式,把信息的覆盖范围尽可能控制在自己设想的范围内;部分信息的公布明显失横,如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只注重招标的信息公布,而对于最终的结果中标信息公布的就很少,外部团体很难充分的获取政府采购中标的有关信息,不利于外部监督群体监督作用的发挥。
信息发布的媒体平台不统一,发布方式比较单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这样才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使供应商及时的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加强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的交流与联系。但是部分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却热忠于当地政府随意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并且政府采购部门随意指定几个不具有相应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布,或者在政府公开采购上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恶意性的排斥外部供应商。
招标内容不够规范。在政府的实际招标的招标文件中,部分信息内容表达不清,供应商很难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进行一定的预测;部分招标信息在不同的媒体上公布的内容存在明显的出入,使供应商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有的采购部门对招标文件的获取设置了一系列的不合法规定,如交纳较高工本费,不可以邮寄,只能到现场购买,这就在实际采购中是部采购商被拒之门外。
发布时间相对滞后,前后渠道不相一致。按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日前7天,将招标公告提交指定媒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部门在招标发售日才在公众面前将有关结果公告,甚至有的认为招标结果已通知了所有的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公开不重要,使得招标信息发布滞后或者没有发布。同时有些部门将招标信息与中标信息在两个不同的媒体公告使得信息的需求者在寻找信息上出现可很大的困难。如有的招标公告和结果不在同一媒体上发布,有的甚至只在黑板上招贴公布,信息获取者往往只能得到其中的一方面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外部监督实体的监督作用发挥。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只有接受明确系统的监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法虽已实施近一年,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不够到位的地方,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缺乏明确详细的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与管理全面透明化还存在很大盲区,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缺乏科学统一的支出标准,政府采购预算尚未作为一个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的范畴,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甚至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机关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全年采购规模和采购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资金额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临时性和盲目性,采购活动的计划性不强,政府采购资金失去应有的约束力,给一些部门和单位造成可乘之机,导致预算追加频繁,重复采购和超标采购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种政府采购机制的混乱现象,政府采购在资金使用上难以透明化。
思想认识不足,采购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人员的选用还未形成统一的聘用制度,从各地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现有采购专业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对采购人员的选用比较随意,选用的多是原来的财政工作人员,他们比较熟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采购方式,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采购管理工作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还不高,对其财政管理、合同管理、相关法规、公共关系学等的知识还很缺乏。有些采购人员的公仆意识还很淡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及小集团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从而使政府采购在具体实行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的地方,工作流程难以规范制度化,从而整个政府采购的流程不够清晰,存在大量与政府采购制度相背离的地方,整个采购体系体现一种混乱性。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措施
规范采购程序,完善制衡机制,突出法制效应。既然我国的采购法已经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采购方式的选择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的全过程,以及合同的签定、交货、验收,评委委员会、询价小组等评标机构的组成都有法定的程序,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程序发挥他应有的作用,实现政府采购真正的法制化,突出法制效应,关键在与在政府具体部门在具体的落实中能够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付款3个环节相互分离,财政、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和需求单位相互制约,形成完善的相互制衡机制。同时,采购过程还要接受纪检、监察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政府采购由于刚刚从以前的“计划”采购体制中独立出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专业采购人才的要求非常的紧缺,并且对于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非常的高,因此对于专业采购专家资格应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从而实加强专家的独立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公开性和透明性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贯彻这一原则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
更广泛、更深入、更持久的坚持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制度。政府采购透明化制度改革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触及相关部门的利益分配和权利格局,操作难度大,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素质,同时,广大供应商虽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很高,但队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涵、规则流程等方面了解不够,相当一部分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诚信意识较若影响了政府采购中高度化的实现,因此在新阶段我们应该对政府采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更广泛更深入、更持久的宣传政府采购的有关知识,使政府采购活动的宣传形成一向系统工程,是政府采购的先进理念模型深入人心。
充分挖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巨大潜力。现阶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主要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还难以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只有充分的挖掘政府采购信息的巨大潜力,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外部供应商和社会群体所使用,才能使政府采购信息真正的发挥他的作用。
加强政府采购审计。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作为担负国家经济监督职责的国家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通过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及其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促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