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不应“潜伏”
http://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1日
如果从单纯的政府采购业务技术角度观察,政府采购预算决定了成交价格,由此引起市场竞争指数变化,进而影响到采购成败,影响到采购周期及效率。从社会学观察,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透明决定着政府采购“三公”原则贯彻实施是否落到实处,也关乎政府行政决策、政府运作是否透明。
公开与否众说纷纭
目前对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应该公之于众或公布的细化程度如何,法律界、理论界及实践派均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法无规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目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均无明文规定要求政府采购预算信息要公之于众,故政府采购的预算应列入保密信息范围,不应予以公开。
二是影响正常交易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大部分为政府采购一线工作者,他们认为政府采购预算公布后有可能导致围标、串标。
三是公开论。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应公开政府所有适宜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并且应在公开的媒体上公布,以接受广大纳税人及供应商的监督。这部分人大多为理论界及部分政府采购一线工作者。
上述3种迥异的观点表明,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透明的理念应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强化。
认识需提高机制要建好
那么,当下我们应从哪方面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的措施,才能经得起信息公开的考问呢?笔者认为,需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转变理念,提高认识。要把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提升到执政为民、依法贯彻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高度上来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透明执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摒除公开预算信息会引起围标、串标的错误思想。准确地说,公开信息利大于弊。
二是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强化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布考核力度。信息披露制度应以用好纳税人的钱和维护好供应商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一是要规定公布的程序及指定的媒体;二是细化信息。这是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的内容,凡是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均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公之于众;同时建立动态的政府采购预算机制,即不同类型的预算包括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年度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均要及时公布;三要硬约束。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数量、构成等要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公布评价指标与跟踪制度并进行奖惩,以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透明原则的贯彻实施。
三是全国范围内统一政府采购预算表格,规范预算口径、下发预算模板。要按照政府采购运作规律,从预算性质上划分,集中采购预算(又可细分为部门集中及政府集中两种形式)和分散采购预算两部分,以适应集中及分散两种采购组织形式。在预算指标、层次上可分为主表、附表,分解预算表和部门预算表,对指标口径要强化统计口径,弱化会计口径。
四是按照政务公开、阳光理财的要求,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政府采购预算要遵循“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来说,要增设政府采购预算的社会端口,以便于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必须依据社会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以及市场接受程度(市场参与者的准备程度)来逐步推行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
五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要与政府采购业务融合。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要充分考虑政府采购的业务特点,不能偏离政府采购运行现实及违背政府采购运行规律,努力实现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与市场主体和政府采购业务的有效融合。
来源:中国财经报
公开与否众说纷纭
目前对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应该公之于众或公布的细化程度如何,法律界、理论界及实践派均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法无规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目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均无明文规定要求政府采购预算信息要公之于众,故政府采购的预算应列入保密信息范围,不应予以公开。
二是影响正常交易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大部分为政府采购一线工作者,他们认为政府采购预算公布后有可能导致围标、串标。
三是公开论。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应公开政府所有适宜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并且应在公开的媒体上公布,以接受广大纳税人及供应商的监督。这部分人大多为理论界及部分政府采购一线工作者。
上述3种迥异的观点表明,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透明的理念应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强化。
认识需提高机制要建好
那么,当下我们应从哪方面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的措施,才能经得起信息公开的考问呢?笔者认为,需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转变理念,提高认识。要把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提升到执政为民、依法贯彻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高度上来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透明执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摒除公开预算信息会引起围标、串标的错误思想。准确地说,公开信息利大于弊。
二是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强化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布考核力度。信息披露制度应以用好纳税人的钱和维护好供应商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一是要规定公布的程序及指定的媒体;二是细化信息。这是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的内容,凡是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均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公之于众;同时建立动态的政府采购预算机制,即不同类型的预算包括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年度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均要及时公布;三要硬约束。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数量、构成等要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公布评价指标与跟踪制度并进行奖惩,以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及透明原则的贯彻实施。
三是全国范围内统一政府采购预算表格,规范预算口径、下发预算模板。要按照政府采购运作规律,从预算性质上划分,集中采购预算(又可细分为部门集中及政府集中两种形式)和分散采购预算两部分,以适应集中及分散两种采购组织形式。在预算指标、层次上可分为主表、附表,分解预算表和部门预算表,对指标口径要强化统计口径,弱化会计口径。
四是按照政务公开、阳光理财的要求,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政府采购预算要遵循“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来说,要增设政府采购预算的社会端口,以便于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必须依据社会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以及市场接受程度(市场参与者的准备程度)来逐步推行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
五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要与政府采购业务融合。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要充分考虑政府采购的业务特点,不能偏离政府采购运行现实及违背政府采购运行规律,努力实现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与市场主体和政府采购业务的有效融合。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