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文件不严谨 投标无效难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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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4日
在采购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不严谨,即使是一些小问题、小失误,都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采购失败,不仅造成政府采购综合社会成本增加,也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正常进行。
财政部18号令规定,初步评审包括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其中资格检查要求直观,且通常在招标公告中有详细的规定,供应商一般会认真对待,出现问题相对较少。而符合性检查的内容相对较多,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且项目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由于种种原因供应商在符合性检查上出现的问题相对较多。
如果供应商的符合性检查不合格,不仅供应商为本次投标所付出的人力、财力会付之东流,严重时还会导致整个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项目的正常进度并增加政府采购的社会成本,其结果对政府采购项目参与各方均不利。其实,供应商符合性检查出现的问题绝大多数是可以避免的,多数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不严谨所致。对此,笔者体会颇多,下面就政府采购中符合性检查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投标文件正、副本未标注或数量与招标要求不符,导致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文件是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对相关细节的控制要求非常严谨,其中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投标和采购人及评委评标的关键依据,也是处理一些纠纷的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是供应商必须遵守的。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正、副本的数量以及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的要求等。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注正、副本或提交规定的正副本数量,将导致投标无效。
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正、副本数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的,若含糊处理,不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留下一些后遗症。比如,没有注明“正本”、“副本”,那么就说明投标文件没有区别,而一旦出现两本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就很难确定以哪本为主。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要求时,评委就不能在同一时间审阅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会影响到评标工作。因此,从评标工作的严谨性等方面考虑,正、副本标注与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照无效标处理是合理的。
政府采购是一个多方联动的过程,需要采购当事人的密切配合。供应商如果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要求都难以遵守,其顺利履约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及产品授权销售证书等要件未盖章或签字,导致投标无效
评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文件盖章或签字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一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公章齐全,但被授权人的名字是打印的;二是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或两者均未签字;三是被委托人的签字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不一致等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是被委托人没有理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法人似乎是一厢情愿;二是被授权人非其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被不相干的人所践踏;三是投标函若无签字,其承诺有效性如何判定。对于这些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弥补的失误,开标后,假如允许相关人员补签字,签字后将视作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显然无法操作。因此,就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这方面漏洞,且招标文件中已在明显位置注明出现上述情况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时,投标人的投标只能按无效投标处理。
还有代理商投标时,制造商出具的销售代理授权书中的授权单位代表签字问题。通常投标文件中含有产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中的签字为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对这种情况无异议,但授权书中的代表签字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制造商的其他代表签字,该代表的身份应在投标文件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授权书的有效性值得推敲,严重时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供应商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握不到位,导致投标无效
首先,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规定: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有将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如果供应商未按要求以节能产品参与投标,符合性审查将不符合要求,结果将导致投标无效。
其次,供应商所投产品全部或部分产地在我国境外,符合性审查将不合格。《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除所列的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来自于我国境内,且货物的产地也须在我国境内,否则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如供应商不熟悉国家相关采购政策,在未获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所投产品全部或部分产地为我国境外,其投标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以上笔者所列问题虽小,但由于政府采购是以程序最严格、形式最严谨著称,任何小环节、小形式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采购失败。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采购程序价值、形式价值要远重于其实质价值。因此,供应商应严把投标质量关,降低不必要的失误,使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和谐健康的发展。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18号令规定,初步评审包括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其中资格检查要求直观,且通常在招标公告中有详细的规定,供应商一般会认真对待,出现问题相对较少。而符合性检查的内容相对较多,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且项目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由于种种原因供应商在符合性检查上出现的问题相对较多。
如果供应商的符合性检查不合格,不仅供应商为本次投标所付出的人力、财力会付之东流,严重时还会导致整个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项目的正常进度并增加政府采购的社会成本,其结果对政府采购项目参与各方均不利。其实,供应商符合性检查出现的问题绝大多数是可以避免的,多数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不严谨所致。对此,笔者体会颇多,下面就政府采购中符合性检查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投标文件正、副本未标注或数量与招标要求不符,导致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文件是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对相关细节的控制要求非常严谨,其中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投标和采购人及评委评标的关键依据,也是处理一些纠纷的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是供应商必须遵守的。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正、副本的数量以及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的要求等。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注正、副本或提交规定的正副本数量,将导致投标无效。
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正、副本数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的,若含糊处理,不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留下一些后遗症。比如,没有注明“正本”、“副本”,那么就说明投标文件没有区别,而一旦出现两本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就很难确定以哪本为主。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要求时,评委就不能在同一时间审阅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会影响到评标工作。因此,从评标工作的严谨性等方面考虑,正、副本标注与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照无效标处理是合理的。
政府采购是一个多方联动的过程,需要采购当事人的密切配合。供应商如果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要求都难以遵守,其顺利履约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及产品授权销售证书等要件未盖章或签字,导致投标无效
评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文件盖章或签字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一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公章齐全,但被授权人的名字是打印的;二是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或两者均未签字;三是被委托人的签字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不一致等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是被委托人没有理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法人似乎是一厢情愿;二是被授权人非其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被不相干的人所践踏;三是投标函若无签字,其承诺有效性如何判定。对于这些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弥补的失误,开标后,假如允许相关人员补签字,签字后将视作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显然无法操作。因此,就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这方面漏洞,且招标文件中已在明显位置注明出现上述情况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时,投标人的投标只能按无效投标处理。
还有代理商投标时,制造商出具的销售代理授权书中的授权单位代表签字问题。通常投标文件中含有产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中的签字为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对这种情况无异议,但授权书中的代表签字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制造商的其他代表签字,该代表的身份应在投标文件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授权书的有效性值得推敲,严重时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供应商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握不到位,导致投标无效
首先,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规定: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必须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有将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如果供应商未按要求以节能产品参与投标,符合性审查将不符合要求,结果将导致投标无效。
其次,供应商所投产品全部或部分产地在我国境外,符合性审查将不合格。《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除所列的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来自于我国境内,且货物的产地也须在我国境内,否则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如供应商不熟悉国家相关采购政策,在未获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所投产品全部或部分产地为我国境外,其投标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以上笔者所列问题虽小,但由于政府采购是以程序最严格、形式最严谨著称,任何小环节、小形式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采购失败。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采购程序价值、形式价值要远重于其实质价值。因此,供应商应严把投标质量关,降低不必要的失误,使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和谐健康的发展。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