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方式缘何受“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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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3日
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作为法定采购方式之一的竞争性谈判往往是采购单位的首选,使用这种采购方式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偏爱”甚至滥用竞争性谈判就显得很不正常。
“偏爱”竞争性谈判的表现
工作中,笔者常遇到采购单位以时间急、项目特殊等为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对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似乎也挺“合适”,若不同意,也难找过硬理由,且常招人怨恨和不解。
时间急是使用最多的藉口。有趣的是,某地在加快新城区建设过程中,10多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盖了气派的办公大楼,空调、电梯、家具的采购自然少不了,这些采购项目的金额相对较大,多则数百万,少则几十万,而且市场货源比较充足,按规定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起初有一两个单位以搬迁在即要求在家具采购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后来这些单位竟一个接一个向当地采购管理部门具报告以时间着急为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遂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其中有一单位8月1日打报告要求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价值120万元的办公家具,理由是领导指示必须在当月月底前搬家,采购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可该单位直到10月份也未搬家。
废标后立即要求使用竞争性谈判。有些招标采购项目废标后,采购单位便急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采购,而导致废标的原因常是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限制性内容,造成供应商数量或合作投标数量不足。如某单位的投影仪招标项目,单位确定了6个参考品牌,但在技术规格中加了这么一条“投影仪质量须在4公斤以上”,而符合这一要求的只有1个品牌,结果开标当日仅有1家供应商前来投标。
还有以技术比较复杂或以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为由使用竟争性谈判。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加入较高的特殊要求,以致在全省乃至全国也就3到5家供应商符合,招标也无实际意义,带有明显的行业保护特征,如:校园网建设许可证、某部门认可的软件测试证明文件等。
“偏爱”竞争性谈判原因分析
一方面从利益角度分析,由于现行采购法律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够细化,让人“有机可趁”,有些采购事务的经办人员把竞争性谈判作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一个工具。
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法律法规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成交评判标准仅作“粗线条”的规定,因而在操作时采购单位“回旋余地”较大,取舍的“弹性”较大,采购单位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比如:竞争性谈判可以作二轮甚至多轮报价。
竞争性谈判时采供双方在面对面地交流,其它供应商的报价、技术等重要信息可能在有意、无意间泄露,采购单位可能将竞争对手的重要信息提醒或透露或暗助给其“中意”供应商,帮助其“中标”,而该供应商又心领神会。
竞争性谈判由于无须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导致供应商范围较窄,采购人往往“圈定”几家供应商,只要达三家以上即可,采购事务经办人能够很好地“掌控”而得到较高的“回报”,有些经办人员甚至亲自出马“请”几家供应商前来陪标。
另一方面从非利益角度分析,有些采购人在采购事务的执行过程中追求高效率,同时想尽量把采购活动在为数不多的供应商参加的“小范围”内解决,以减少可能出现的麻烦。
竞争性谈判不需要至少“20天”的等待,采购人只要一着急就想到竞争性谈判,而竟争性谈判既能缩短采购周期,又能解决操作的规范性问题。
竞争性谈判由于受众较少而受质疑的也较少。由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政府采购知识能力的提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常常提起质疑投诉,采购单位则感到很烦恼,因此,一些经办人会想方设法让自己轻松起来。
规范竞争性谈判方式管理与操作
由于制度还不够健全,操作中的弹性较大,滥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势必产生人为规避公开招标、高价采购、相互串通谈判等一些不良后果。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丰满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受到实务工作者的重视。
最关键地是严格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不用、少用、慎用竞争性谈判。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必须首用公开招标方式,这一点不得含糊。对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审批前要做好细致的分类调查,审批后要进一步追踪。对以时间急为理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要调查到底急不急?若真急,又急到什么程度?对废标后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要调查招标时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限制性的条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阻碍供应商自由竞争?是否已重新招标过?对以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要调查技术是否真的复杂?性质是否真的特殊?具体采购要求是否真的不能确定?对以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要调查其是否已进行了计算?自己不能计算的,请教相关专家后是否依然不能计算?
对确需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提倡综合评审,在信息公开、资格审查、采购方案论证、专家评审、成交标准等重要事项上必须体现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
竞争性谈判在具体操作上比较复杂,往往会出现“惟价格论”的不良倾向,给采购质量留下了较多隐患。竞争性谈判的成交标准是“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其实“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最难甚至是无法衡量的,结果很多谈判活动最终仅以“报价最低”作为成交标准,从而带来了不少问题。将竞争性谈判简化成“询价”,将价格高低作为判定供应商成交与否的惟一标准,忽视了对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审查,忽视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的评审,这样既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律的相关规定,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后遗症。在绝对强调低价成交的竞争性谈判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不能充分满足采购需求,采购合同后期追加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很可能“买的没得捞得多”,且追加的采购项目单项价格较高,出现“低价成交、高价履约”的后果;还有一些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一旦成交,便在产品的质量、服务等方面打折扣,在工程项目上偷工减料,采购人得不到可靠的质量和服务保证,实际工作中出现如:台式标配电脑没有键盘和鼠标、三年上门服务的打印机换成一年服务等怪现象,其实也验证了一条“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这句俗语。
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判定成交的重要标准,从而在坚持低价成交的原则下保证采购质量。象招标项目那样对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符合性情况、技术性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一方面可以保证成交供应商能满足采购需求,另一方面也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客观评判以衡量质量和服务是否相等,为最终依法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可靠依据。
一般地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和非价格分值比重参照招标要求,成交标准为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得分相同的取报价低的,报价仍相同的取技术指标分值高者为成交供应商。首先,也要事先声明,将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资格条件、综合评审的要求、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供应商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逐一明确,将具体的采购需求列入文件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性、符合性和技术性证明材料和对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其次,严格评审,招标采购单位要事先准备好评审用表,在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上要按照招标评审的方法,首先对全体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两项审查均获通过的供应商进入正式谈判程序,进行二轮或多轮竞价以确定最终报价,同时对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以及满足采购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审,进行量化打分,并对全部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性指标进行排序;再次,整个评审和谈判过程要置于纪检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在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公开等重要环节上务求公正、透明,尽力减少不正当交易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偏爱”竞争性谈判的表现
工作中,笔者常遇到采购单位以时间急、项目特殊等为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对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似乎也挺“合适”,若不同意,也难找过硬理由,且常招人怨恨和不解。
时间急是使用最多的藉口。有趣的是,某地在加快新城区建设过程中,10多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盖了气派的办公大楼,空调、电梯、家具的采购自然少不了,这些采购项目的金额相对较大,多则数百万,少则几十万,而且市场货源比较充足,按规定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起初有一两个单位以搬迁在即要求在家具采购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后来这些单位竟一个接一个向当地采购管理部门具报告以时间着急为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遂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其中有一单位8月1日打报告要求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价值120万元的办公家具,理由是领导指示必须在当月月底前搬家,采购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可该单位直到10月份也未搬家。
废标后立即要求使用竞争性谈判。有些招标采购项目废标后,采购单位便急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采购,而导致废标的原因常是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限制性内容,造成供应商数量或合作投标数量不足。如某单位的投影仪招标项目,单位确定了6个参考品牌,但在技术规格中加了这么一条“投影仪质量须在4公斤以上”,而符合这一要求的只有1个品牌,结果开标当日仅有1家供应商前来投标。
还有以技术比较复杂或以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为由使用竟争性谈判。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加入较高的特殊要求,以致在全省乃至全国也就3到5家供应商符合,招标也无实际意义,带有明显的行业保护特征,如:校园网建设许可证、某部门认可的软件测试证明文件等。
“偏爱”竞争性谈判原因分析
一方面从利益角度分析,由于现行采购法律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够细化,让人“有机可趁”,有些采购事务的经办人员把竞争性谈判作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一个工具。
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法律法规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成交评判标准仅作“粗线条”的规定,因而在操作时采购单位“回旋余地”较大,取舍的“弹性”较大,采购单位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比如:竞争性谈判可以作二轮甚至多轮报价。
竞争性谈判时采供双方在面对面地交流,其它供应商的报价、技术等重要信息可能在有意、无意间泄露,采购单位可能将竞争对手的重要信息提醒或透露或暗助给其“中意”供应商,帮助其“中标”,而该供应商又心领神会。
竞争性谈判由于无须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导致供应商范围较窄,采购人往往“圈定”几家供应商,只要达三家以上即可,采购事务经办人能够很好地“掌控”而得到较高的“回报”,有些经办人员甚至亲自出马“请”几家供应商前来陪标。
另一方面从非利益角度分析,有些采购人在采购事务的执行过程中追求高效率,同时想尽量把采购活动在为数不多的供应商参加的“小范围”内解决,以减少可能出现的麻烦。
竞争性谈判不需要至少“20天”的等待,采购人只要一着急就想到竞争性谈判,而竟争性谈判既能缩短采购周期,又能解决操作的规范性问题。
竞争性谈判由于受众较少而受质疑的也较少。由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政府采购知识能力的提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常常提起质疑投诉,采购单位则感到很烦恼,因此,一些经办人会想方设法让自己轻松起来。
规范竞争性谈判方式管理与操作
由于制度还不够健全,操作中的弹性较大,滥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势必产生人为规避公开招标、高价采购、相互串通谈判等一些不良后果。规范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丰满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受到实务工作者的重视。
最关键地是严格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不用、少用、慎用竞争性谈判。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必须首用公开招标方式,这一点不得含糊。对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审批前要做好细致的分类调查,审批后要进一步追踪。对以时间急为理由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要调查到底急不急?若真急,又急到什么程度?对废标后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要调查招标时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限制性的条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阻碍供应商自由竞争?是否已重新招标过?对以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要调查技术是否真的复杂?性质是否真的特殊?具体采购要求是否真的不能确定?对以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要调查其是否已进行了计算?自己不能计算的,请教相关专家后是否依然不能计算?
对确需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提倡综合评审,在信息公开、资格审查、采购方案论证、专家评审、成交标准等重要事项上必须体现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
竞争性谈判在具体操作上比较复杂,往往会出现“惟价格论”的不良倾向,给采购质量留下了较多隐患。竞争性谈判的成交标准是“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其实“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最难甚至是无法衡量的,结果很多谈判活动最终仅以“报价最低”作为成交标准,从而带来了不少问题。将竞争性谈判简化成“询价”,将价格高低作为判定供应商成交与否的惟一标准,忽视了对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审查,忽视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的评审,这样既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律的相关规定,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后遗症。在绝对强调低价成交的竞争性谈判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不能充分满足采购需求,采购合同后期追加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很可能“买的没得捞得多”,且追加的采购项目单项价格较高,出现“低价成交、高价履约”的后果;还有一些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一旦成交,便在产品的质量、服务等方面打折扣,在工程项目上偷工减料,采购人得不到可靠的质量和服务保证,实际工作中出现如:台式标配电脑没有键盘和鼠标、三年上门服务的打印机换成一年服务等怪现象,其实也验证了一条“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这句俗语。
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判定成交的重要标准,从而在坚持低价成交的原则下保证采购质量。象招标项目那样对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符合性情况、技术性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一方面可以保证成交供应商能满足采购需求,另一方面也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客观评判以衡量质量和服务是否相等,为最终依法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可靠依据。
一般地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和非价格分值比重参照招标要求,成交标准为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得分相同的取报价低的,报价仍相同的取技术指标分值高者为成交供应商。首先,也要事先声明,将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资格条件、综合评审的要求、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供应商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逐一明确,将具体的采购需求列入文件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性、符合性和技术性证明材料和对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其次,严格评审,招标采购单位要事先准备好评审用表,在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上要按照招标评审的方法,首先对全体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两项审查均获通过的供应商进入正式谈判程序,进行二轮或多轮竞价以确定最终报价,同时对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以及满足采购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审,进行量化打分,并对全部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性指标进行排序;再次,整个评审和谈判过程要置于纪检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在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公开等重要环节上务求公正、透明,尽力减少不正当交易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