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协议供货采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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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9日
协议供货采购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一次签约、多次供货的采购方式,它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品牌、价格、服务和协议供货商。它既体现了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又较好地解决了效率不足,小批量多品种,采购机构任务繁重,指定品牌与自主确定品牌,采购活动成本过高等问题,大大方便了采购人和供应商,已被广大采购人和供应商所认同和接受。目前我市已经有电脑、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视、制冷设备等16项实行了协议供货,采购量年约近亿元。但是,随着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扩大,采购量的增加,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问题。
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
价格偏高。协议供货源头上没有定死报价,只定最低优惠率,采购人实际采购中需要货比三家,需要谈判,采购人的“谈判艺术”的高低和前期市场调查的深入程度决定采购价格。但往往是有些采购人责任心不强,或是有意“责任心不强”,形成高价采购,责任却推在政府采购身上,例如,有的采购人要采购一批电脑,却不是货比三家,而是直接与有“关系”的协议供应商直接采购,还是最高限价采购;有的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做得很好,也与各家协议供应商谈判了价格,但最终却不是最低价格采购,而是在不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率的情况下供货,之间“差价”就成了回扣或者说是好处;也有的采购人选用“特配”机型,控制价格。同样是采购人采购一批电脑,所选择的配置不是生产厂家的标配产品,而是针对用户“需求”而生产的特配产品。为什么选择“特配”而不选择“标配”呢?一是采购人真正需求。像采购人不需要较高的配置的机型,但需要提高个别配置,所以就选择低配置机型,对个别需求进行调整等。二是采购人为控制协议供应商而选择“特配”机型。如果采购“标配”产品,就很难让自己“中意”的协议供应商中标,价格竞争也激烈。如果采购“特配”机型,就是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共同商定的配置,该协议供应商在第一时间上报生产厂家,获得最优惠价格,等其他协议供应商得知采购信息再报到生产厂家后,所得的价格就会高于前面已经报备的协议供应商,这是因为生产厂家实行报备制度,即第一上报购货信息的,厂家给的最优惠,第二次之,依次类推。但往往“特配”机型在市场上没有价格比对,给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留有了操作空间,容易形成厂家控制价格,采购人控制中标协议供应商。
高招低配。有个别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私下达成违规协议,采取高报采购设备的型号和配置,但预算做得又较低,使其他协议供应商的投标价格无法与其竞争。但实际供货却配置较低,甚至是即将被市场淘汰的产品,采购人“睁只眼、闭只眼”的签字验收,达到供采双方“利益均沾”。目前这种“高招低配”手段,在其他采购方式中也同样存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和漏洞。
拆解采购。个别采购人为躲避其他采购方式,人为拆解采购预算,分期分批进行协议采购。采购人采取拆解采购的原因有两种,一是采用协议供货可选择自己中意的品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是不能带品牌采购的。二是采用协议供货可选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照顾人情关系,或利益关系。三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或责任心不强,或碍于情面,或利益关系,可能为其开方便之门。
相互陪标。协议供应商为获得更大利润,联合起来共同维护采购价格,一般情况是首先获得采购信息的协议供应商与其他协议供应商沟通协商,这次你陪标,下次我陪标,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陪标维护价格,根本无法形成竞争,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
泡沫预算。有些品牌在本地只有一家协议供应商,采购人往往选择此类品牌,供应商也乐意供应此类品牌,原因是由于没有竞争,采供双方容易达成默契,采方加大预算,供方享有较大利润空间,因此对采购人予以“报答”等。
应从不同方面进行防范
加强制度建设是防范问题的关键。一要加强对协议采购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建设,使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好,由制度去规范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如《协议供货规范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等,更详细的制定采购流程,做到不仅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章可询,使其操作更严谨、更规范。二要实行严格的执行制度问责机制。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要结合我局推行的标准化管理,将职责划分得更清,责任分工落得更实,让各个层面、各个岗位的人员都清楚自己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应承担的责任。对在执行制度方面出现重大失误、不按制度规定程序办事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对于供货商有违法情况时,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预防违规行为发生。一是改变协议供货操作方式,使操作更加合理规范。过去协议供货不但招品牌,还要招配置,招价格和优惠率,造成采购人选择的余地较小,满足不了各个层次的需求。首先,协议供货只招供应商、品牌、服务和优惠率。采购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可以随意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中标的某一个品牌,但是采购人必须根据所需采购的数量分别在同一品牌三家以上的供货商中进行询价,才能向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但是要求同品牌协议供应商和采购人在采购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二次竞价,采购人与低价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改变过去采购人选择协议供应商,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协定价格,使价格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竞争。其次,如果协议供应商的价格高于非协议供应商,采购人可以对协议供应商外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如果低于协议供应商的二次竞价,按规定程序与非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第三,重点对供货商执行采购预算、计划,提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履约行为、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综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这样,改变了过去供应商经常要“跑”用户,取得采购信息,费时费力。现在采购办根据采购人申请,直接通知所有协议供应商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在采购办、采购人和所有协议供应商的监督下,以规定表格形式二次竞价,谁家价低谁就是这次供货商。为了便于二次报价,充分竞争,在今后的招标中,还需要要求任何中标人在某品牌代理时必须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地区供应商,否则采购机构不予承认协议供货地位,遇到类似项目一律进行集中采购,不执行协议供货内容,以此约束中标供应商的行为,配合二次报价和充分竞争的需求。
二是逐步实行统一标准配备制度。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使用的设备配置要求不同,采购人采购需求就不同。又由于受财力的约束,采购人所采购的设备档次也不同。这就造成同是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但所拥有和使用的办公设备差距较大,苦乐不均,出现有的部门特殊岗位使用的办公设备还不如好部门的一般岗位的办公设备配置。因此,为了减少人为操作因素,解决工作实际需要,应当对于通用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空调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办公家具等,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制定统一的配备标准,并按统一的标准实行计划采购。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并确保奖惩到位。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和供应商执行效果,除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的财务情况检查外,每年都应抽调专业人员,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专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或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高招低配,是否高招低配,是否拆解采购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组织工商、质检、纪检等部门,对采购人、投标供应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针对项目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重罚,要对守信用、服务好、销量多的协议供应商给予通报表彰和免评进入下一轮协议供货商奖励。对违规协议供应商,不仅给予经济处罚,并且给予三年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上“各级政府采购网”的黑名单。同时加强与中标供应商沟通,让中标协议供应商充分认识到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现实,协助政府采购做好管理工作。中标协议供应商要认真对待各级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的协议供货价格高问题,加强内部营销管理,减少人情关系在协议供货系统内蔓延,在选择供应商方面要倾听采购机构的意见,精挑细选。要充分认识长期价格偏高最终影响的必然是协议供货制度,导致采购人和社会对供应商与相关品牌不信任。要把财政支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当成是普通的消费群体,不是任人宰割的冤大头,要充分认识到作为团体采购的规模效应,最大限度返利于采购人,保持优良的政府采购现象,有助于长远目标的实现。对采购人的拆解采购、违规验收等行为一旦查明,不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建议纪律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
通过完善协议供货采购系统增强其公平性。虽然协议供货通过制度规范,流程约束取得好的效果,但每一笔业务还缺少公众监督,所以,下一步将借助政府采购网络力量,将协议供货的二次竟价流程上网操作,形成一个不由采购办公室也不由采购中心具体操作实施的“协议商品二次竟价系统”,彻底消除手工操作、再次询价采购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既能完全按采购人所要求的配置在协议供货商中产生成交结果,又解决了协议供货商互相勾结垄断市场的现象,同时,二次竟价后的价格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协议供货商主动按照市场行情调整产品价格,使政府采购部门对协议供货更趋于简单和可操作的管理。
研究探索建立政府公物仓库。对于一些使用量较大的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变拨付资金零星采购为集中采购拨付实物。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需要购置的办公用品,由公物仓库负责配备,工作完成后收回,避免财政重复投入,重复购置。可以说这是一种新型的应对办公用品政府采购的大胆尝试方式,是统一预算、统一采购、统一配发,集中支付的理想采购方式的展示,有助于加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管理能力。当然实行这样的制度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包括领导的支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大量的细致入微的工作,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积极操作,广大采购人的理解与支持,投标供应商的积极配合等等。政府采购的出路在于大胆探索,应该说这将是政府采购改革的一大亮点。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教育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虽然制度建设不可或缺,防范措施不可减弱,但无论如何,人是关键,人只要公心操作,一切违规行为都可避免。所以,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也好、采购人也好、协议供应商也好,长期坚持政策学习、业务学习,以提高防腐拒变能力。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从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促进其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的提高。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具体采购操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给予政策倾斜,宣调一些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财政干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以提高政府采购整个管理水平和防腐拒变能力。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
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
价格偏高。协议供货源头上没有定死报价,只定最低优惠率,采购人实际采购中需要货比三家,需要谈判,采购人的“谈判艺术”的高低和前期市场调查的深入程度决定采购价格。但往往是有些采购人责任心不强,或是有意“责任心不强”,形成高价采购,责任却推在政府采购身上,例如,有的采购人要采购一批电脑,却不是货比三家,而是直接与有“关系”的协议供应商直接采购,还是最高限价采购;有的采购人前期市场调查做得很好,也与各家协议供应商谈判了价格,但最终却不是最低价格采购,而是在不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率的情况下供货,之间“差价”就成了回扣或者说是好处;也有的采购人选用“特配”机型,控制价格。同样是采购人采购一批电脑,所选择的配置不是生产厂家的标配产品,而是针对用户“需求”而生产的特配产品。为什么选择“特配”而不选择“标配”呢?一是采购人真正需求。像采购人不需要较高的配置的机型,但需要提高个别配置,所以就选择低配置机型,对个别需求进行调整等。二是采购人为控制协议供应商而选择“特配”机型。如果采购“标配”产品,就很难让自己“中意”的协议供应商中标,价格竞争也激烈。如果采购“特配”机型,就是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共同商定的配置,该协议供应商在第一时间上报生产厂家,获得最优惠价格,等其他协议供应商得知采购信息再报到生产厂家后,所得的价格就会高于前面已经报备的协议供应商,这是因为生产厂家实行报备制度,即第一上报购货信息的,厂家给的最优惠,第二次之,依次类推。但往往“特配”机型在市场上没有价格比对,给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留有了操作空间,容易形成厂家控制价格,采购人控制中标协议供应商。
高招低配。有个别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私下达成违规协议,采取高报采购设备的型号和配置,但预算做得又较低,使其他协议供应商的投标价格无法与其竞争。但实际供货却配置较低,甚至是即将被市场淘汰的产品,采购人“睁只眼、闭只眼”的签字验收,达到供采双方“利益均沾”。目前这种“高招低配”手段,在其他采购方式中也同样存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和漏洞。
拆解采购。个别采购人为躲避其他采购方式,人为拆解采购预算,分期分批进行协议采购。采购人采取拆解采购的原因有两种,一是采用协议供货可选择自己中意的品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是不能带品牌采购的。二是采用协议供货可选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照顾人情关系,或利益关系。三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或责任心不强,或碍于情面,或利益关系,可能为其开方便之门。
相互陪标。协议供应商为获得更大利润,联合起来共同维护采购价格,一般情况是首先获得采购信息的协议供应商与其他协议供应商沟通协商,这次你陪标,下次我陪标,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陪标维护价格,根本无法形成竞争,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
泡沫预算。有些品牌在本地只有一家协议供应商,采购人往往选择此类品牌,供应商也乐意供应此类品牌,原因是由于没有竞争,采供双方容易达成默契,采方加大预算,供方享有较大利润空间,因此对采购人予以“报答”等。
应从不同方面进行防范
加强制度建设是防范问题的关键。一要加强对协议采购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建设,使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好,由制度去规范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如《协议供货规范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等,更详细的制定采购流程,做到不仅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章可询,使其操作更严谨、更规范。二要实行严格的执行制度问责机制。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要结合我局推行的标准化管理,将职责划分得更清,责任分工落得更实,让各个层面、各个岗位的人员都清楚自己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应承担的责任。对在执行制度方面出现重大失误、不按制度规定程序办事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对于供货商有违法情况时,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预防违规行为发生。一是改变协议供货操作方式,使操作更加合理规范。过去协议供货不但招品牌,还要招配置,招价格和优惠率,造成采购人选择的余地较小,满足不了各个层次的需求。首先,协议供货只招供应商、品牌、服务和优惠率。采购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可以随意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中标的某一个品牌,但是采购人必须根据所需采购的数量分别在同一品牌三家以上的供货商中进行询价,才能向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但是要求同品牌协议供应商和采购人在采购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二次竞价,采购人与低价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改变过去采购人选择协议供应商,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协定价格,使价格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竞争。其次,如果协议供应商的价格高于非协议供应商,采购人可以对协议供应商外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如果低于协议供应商的二次竞价,按规定程序与非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第三,重点对供货商执行采购预算、计划,提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履约行为、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综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这样,改变了过去供应商经常要“跑”用户,取得采购信息,费时费力。现在采购办根据采购人申请,直接通知所有协议供应商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在采购办、采购人和所有协议供应商的监督下,以规定表格形式二次竞价,谁家价低谁就是这次供货商。为了便于二次报价,充分竞争,在今后的招标中,还需要要求任何中标人在某品牌代理时必须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地区供应商,否则采购机构不予承认协议供货地位,遇到类似项目一律进行集中采购,不执行协议供货内容,以此约束中标供应商的行为,配合二次报价和充分竞争的需求。
二是逐步实行统一标准配备制度。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使用的设备配置要求不同,采购人采购需求就不同。又由于受财力的约束,采购人所采购的设备档次也不同。这就造成同是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但所拥有和使用的办公设备差距较大,苦乐不均,出现有的部门特殊岗位使用的办公设备还不如好部门的一般岗位的办公设备配置。因此,为了减少人为操作因素,解决工作实际需要,应当对于通用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空调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办公家具等,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制定统一的配备标准,并按统一的标准实行计划采购。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并确保奖惩到位。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和供应商执行效果,除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的财务情况检查外,每年都应抽调专业人员,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专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或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高招低配,是否高招低配,是否拆解采购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组织工商、质检、纪检等部门,对采购人、投标供应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针对项目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重罚,要对守信用、服务好、销量多的协议供应商给予通报表彰和免评进入下一轮协议供货商奖励。对违规协议供应商,不仅给予经济处罚,并且给予三年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上“各级政府采购网”的黑名单。同时加强与中标供应商沟通,让中标协议供应商充分认识到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现实,协助政府采购做好管理工作。中标协议供应商要认真对待各级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的协议供货价格高问题,加强内部营销管理,减少人情关系在协议供货系统内蔓延,在选择供应商方面要倾听采购机构的意见,精挑细选。要充分认识长期价格偏高最终影响的必然是协议供货制度,导致采购人和社会对供应商与相关品牌不信任。要把财政支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当成是普通的消费群体,不是任人宰割的冤大头,要充分认识到作为团体采购的规模效应,最大限度返利于采购人,保持优良的政府采购现象,有助于长远目标的实现。对采购人的拆解采购、违规验收等行为一旦查明,不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建议纪律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
通过完善协议供货采购系统增强其公平性。虽然协议供货通过制度规范,流程约束取得好的效果,但每一笔业务还缺少公众监督,所以,下一步将借助政府采购网络力量,将协议供货的二次竟价流程上网操作,形成一个不由采购办公室也不由采购中心具体操作实施的“协议商品二次竟价系统”,彻底消除手工操作、再次询价采购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既能完全按采购人所要求的配置在协议供货商中产生成交结果,又解决了协议供货商互相勾结垄断市场的现象,同时,二次竟价后的价格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协议供货商主动按照市场行情调整产品价格,使政府采购部门对协议供货更趋于简单和可操作的管理。
研究探索建立政府公物仓库。对于一些使用量较大的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变拨付资金零星采购为集中采购拨付实物。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需要购置的办公用品,由公物仓库负责配备,工作完成后收回,避免财政重复投入,重复购置。可以说这是一种新型的应对办公用品政府采购的大胆尝试方式,是统一预算、统一采购、统一配发,集中支付的理想采购方式的展示,有助于加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管理能力。当然实行这样的制度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包括领导的支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大量的细致入微的工作,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积极操作,广大采购人的理解与支持,投标供应商的积极配合等等。政府采购的出路在于大胆探索,应该说这将是政府采购改革的一大亮点。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教育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虽然制度建设不可或缺,防范措施不可减弱,但无论如何,人是关键,人只要公心操作,一切违规行为都可避免。所以,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也好、采购人也好、协议供应商也好,长期坚持政策学习、业务学习,以提高防腐拒变能力。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从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促进其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的提高。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具体采购操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给予政策倾斜,宣调一些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财政干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以提高政府采购整个管理水平和防腐拒变能力。
来源:贵州省招标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