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协调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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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8日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及实践运转,取得的成效是显著地,而影响政府采购进一步壮大的体制因素也是有目共睹的,而这些问题中很多不是靠政府采购自身的力量能够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协同努力,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诸多应付现象,各有关部门应该提出正视矛盾、解决问题的方式,帮助政府采购中心走出困境,真正使政府采购有人管,管得好,不做表面文章。政府采购实施至今,社会舆论似乎对成绩相对漠视,而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政府采购是否变成了集中腐败,这就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各方协调方面的问题很多,我们也不怕揭丑,也许从内部发出来的声音才更浑厚。政府采购有关的各个部门针对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要设置出行政职能内的反馈渠道,而监管部门作为统筹部门,要及时汇总资料,及时研究、汇报并分阶段分步骤地处理,保持机构的快速反应特征。
政府采购体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与框架式的处理意见
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以及与招投标程序上的设定差异而引发的机制上的问题。采购法规定的工程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而至今这条规定也是一纸空文,虽然有零星的执行,却成不了气候,工程采购适用于招投标法的规定,使得政府采购程序与工程招投标的程序不一致,采购人屡屡以工程招标的程序指责采购中心,如资格预审、评委没有义务审查资质原件、设立标的、要求价格分超出60分范围等。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要主动“拾”起来,不能一笑置之,应及时针对此类业务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有必要的话要与建设部门、招投标机构、发改委以及政府部门统一规划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业务的衔接性,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最终规范好,不至于再出现混乱的情景。
协议供货被供应商愚弄,导致采购人普遍不满。协议供货在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价格问题日益突出,在标准一致,协议供货品牌范围内的价格都有很大弹性的状况下,价格高成为不争的事实,采购人对此是很不满意的。供应商是唯利是图的,采购机构不能成为其帮凶,要从采购程序上进行控制,考虑是否可以定死报价,在协议时间内有价格变动的要及时跟进,按程序进行调整;定标以后审核中标品牌的真实折扣,发现弄虚作假及时调整;考虑执行协议供货与询价采购并行的策略,相互吸收有益的方面:协议供货时间快,质量有保证,缺点是竞争不充分;而询价采购竞争激烈,但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假如两方面综合,各取所需,应该有所收获,对协议供应商控制价格也是一种很好的反制手段。监管部门与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机构,要针对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不能等待观望,要主动出击,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定点采购后期管理缺乏抓手,管理陷入混乱的状况。定点采购由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操作,后期管理有的是由采购中心管理,有的是由监管部门参与(是否插手正常的政府采购业务,目前还有待讨论),但是不管是谁,管理起来难度都很大,如汽车维修定点的虚开出修单,司机吃回扣,维修材料乱涨价,服务质量差,这些问题要汇集各方面智慧,寻找解决机制。
采购资金缺乏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采购资金审核有监管部门负责,而付款权却在采购单位领导手中,这种状况招致几种特殊的现象:一是无资金采购。采购人项目没有财政资金,却有领导的批示,监管部门没有抵制的权利,或者采购项目紧急,根本来不得及筹措资金,资金审核机制在此刻是虚设的。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有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零星而无计划性,想起来就采购,一报计划就要立马实现,必然导致其追寻所谓的灵活处理策略;二是采购人付款时的寻租行为。采购单位领导抓住付款权的便利,对供应商展示貌似公开的商业投机预判效应。合同规定对采购单位没有约束力,只能对供应商有效,采购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合同履行人对自己“进贡”程度,酌情处理分阶段付款适宜,供应商是敢怒不敢言;三是政府采购不能设立采购专用账户。由于采购机构不作为,或者说财政部门账户设置规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机构不能设置政府采购专用账户,使得政府采购资金不能有效管理,项目申报阶段的充足资金,在政府采购履行一系列手续,花费一定时间以后,被挤占、挪用现象在所难免,最终导致付款困难。针对这样的情况,政府采购部门与纪检、财政部门就要通力合作合作,说明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分清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强制政府采购预算,保证采购资金的专用性是根本的解决途径。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机构负责付款事宜,减少单位领导的干预,是解决腐败问题,保护干部的好方法。
采购方式更改和分散采购变成自行采购问题。政府采购方式假如只有监管部门定,在是否合适与无人监督两方面都存在缺陷,是否可以考虑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定,报监管部门审核,修改采购方式要由采购中心与监管部门共同把关。政府采购要求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也有固定的程序,项目范围是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有固定的模式,与集中采购形式相仿,只是在某些环节上可以灵活一些而已,但分散采购决不是自行购买,两者还是有原则性区别的。采购机构要规范分散采购操作程序,特别是监管部门审定过的分散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操作,相关采购资料留存,采购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在办理采购后续手续时必须提供分散采购资料,由采购机构进行审核,检查不合格的不予以承认,采购单位要承担由此而来的所有责任。因此只有采购机构管理措施到位,且有一套管理的制度,关键是有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性,统筹安排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涉及到的和创造性地发现的一些管理线索,还怕政府采购不能正常化吗?
采购时限要求过分导致虚假采购行为。采购单位的无计划性的直接后果,就是要求很急,而采购机构遵循对政府采购执行有严格的时效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一般还不是提高效率的规定,而是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充足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势必与采购人的愿望有矛盾。假如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那明显就是虚假采购,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就是虚设的了;假如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舆论与领导压力会铺天盖地而来。那么针对这种问题模式,采购中心与采购人要提出来,监管部门要与各管理部门通力合作来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寻求解决的途径,我们不希冀能够一次解决问题,但我们要不断地探索,每一步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更接近于问题的答案,为此要不间歇地努力奋斗。
应突出几种管理制度来解决采购领域问题
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应该是集中群体的智慧,在各财政预算单位设计好信息的收集、汇总、研究、决策和反馈网络,以便把政府采购各方面的问题,诸如涉及大小不一、程度各异、普遍性与特殊性等问题都收集进来,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的发展态势,为政府采购的发展铺平道路。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项目虽然很多,还要有待于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关键在于能够走出这一步,略嫌粗浅一点也没关系,因为我们探索的道路还很漫长。
制定加强采购人行为管理制度。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是特殊的,从法律设置的初衷来说,是要把采购人自行购买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的范围内,但是采购人是需求方,又拥有多项权利,如项目方案的设计权、采购信息和文件的审定权、参与评标的权利、超出自己设置采购预算的废标权、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后审权、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验收与付款权等,这些权力的设置本来是为了采购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去,保持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但是由于对采购权力设置过大,而且控制措施不力,致使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受到考验。而采购人应尽的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些义务,如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要集中采购,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有提供采购方案的义务、合同履行管理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义务和合同备案的义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规范操作的义务等,采购人做的并不是很好,因此对采购行为管理制度要求就十分必要和迫切,基础性的管理措施就是要紧密结合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突出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问题,采购中心操作控制,监管部门采购项目审核,对采购人不良行为处理,监管部门处理问题机制等内容。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问题,不一定都是为难政府采购机构,我们要正确看待和重视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如仅仅凭借纸质标书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采购人的真实水平,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即使不能否定中标结果,至少也能增加后期谈判的感性认识;对政府采购效率与价格问题的看法;货物类的低价优先原则导致采购人后期履约控制困难,中标人有时不惜逃遁,启用第二中标人,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耽误的工期,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大,不好向领导交代,于是合同履行时就有迁就现象。这些问题很好,是政府采购值得探索的地方。采购中心控制采购人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时,要坚持原则,对于标书中的歧视性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评分分数、采购人评委的影响评标事件、任意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行为等,这些是原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做好解释工作,但要坚决执行规定。监管部门管理采购人的项目申请、采购资金、采购方案合理性和完整性,要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最好事先把相关内容形成文件向采购人发布,资金不到位不得采购,采购方案不全面也不得立项,还要处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完整性,及时处理采购人被投诉案件等。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权利很大,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不配合,甚至愚弄和扰乱政府采购秩序,针对采购人的这些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处理,快速反应,在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时解决好是关键。这些情况有:采购人拒绝提供采购方案,却无理指责采购中心效率差;以招标标的程序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串通评委拒绝评标;无端散布谣言,把政府采购正常选择供应商的程序说成是操作不当,把自己应该履约管理的责任推给采购机构;肆意变动采购方案与资格要求,扰乱正常采购秩序,等等,针对这些现象,我们的管理制度要及时衔接上,制止一些现场发生的行为,可以把采购人的一些行为上报其单位领导,必要时向纪委与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反映。为了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党政首脑机关与纪委要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做后盾,不能使政府采购机构发现的重要问题投诉无门,政府机构不能漠视规范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重大行为。
保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自觉性和效率性。政府采购工作中有许多问题确实由于反映无门,或者被熟视无睹,使得政府采购工作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采购工作人员实际上被迫“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领导只是要求政府采购只要不出事,不被上面批评,不出现被查处的案例,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格格不入,从中也能反映出政府采购环境沉闷,缺乏活力,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出现这样的意识,反正政府采购就这样了,干得再好也不能受到表扬,不出事就是万幸,也不需要积极有为了。这也间接地反映出了政府采购领域的敷衍之风。政府采购领域有许多问题“躺着不动”,大家都是看到的,没有人管啊,还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强化责任追究制,但说起来容易,又有谁来真正执行呢?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问题,内部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不在采购中心的人全占据采购编制,临时人员的工资水平很低,工作辛苦,全得不到到回报;采购中心没有开标场地、评标室、档案室,开标只能借用狭隘的空间,评委与供应商直接见面,没有人过问,反映几年也没有回音,但工作还得做,政府采购的形象日益难以为继;政府采购中心被强行压制到办证服务的行政服务中心,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规律,却是主要领导瞎指挥的结果;集中采购目录类的通用项目被无端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却照样财政报销,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如同《政府采购法》一样被践踏;采购中心办公经费不能解决,迫不得已而继续收费,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性质的规定,等等。为什么采购中心及其上级领导、监管部门都在回避这些问题和矛盾,因为反映没有用处,政府领导日理万机根本顾不到这些小问题,或者说采购中心的行政领导缺乏认真对待这些问题的意识,没有能力去应对这样的问题,怕得罪主要领导,但可以敷衍政府采购规律,主要领导根本听不到基层的声音,而行政层级明显影响着事情的处理,比如说采购中心要想搬出行政服务中心,必须要有主要领导推翻自己批示的勇气与大度,但对于采购中心来说,不管在哪儿上班,只要是有场地有设备能够展开工作就行。我们的管理制度能不能捡拾起这些熟视无睹而麻木不仁的问题呢,如何设置,如何协调,是我们要深入思考的事情。我们设想,至少应该和政府机关协商成立政府采购指导委员会,提请地方行政首脑为主任,采购机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当然前期要做好大量的请示汇报工作:采购中心的分管与主要领导要出面与政府协商,而且要拿出处理问题的能力来;监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要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份内事务,积极主动促成委员会的成立,一旦成立了政府采购指导委员会,那么政府采购的一些重大问题就有了反映的渠道,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这些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思路应该能为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制度全面创新提供借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体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与框架式的处理意见
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以及与招投标程序上的设定差异而引发的机制上的问题。采购法规定的工程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而至今这条规定也是一纸空文,虽然有零星的执行,却成不了气候,工程采购适用于招投标法的规定,使得政府采购程序与工程招投标的程序不一致,采购人屡屡以工程招标的程序指责采购中心,如资格预审、评委没有义务审查资质原件、设立标的、要求价格分超出60分范围等。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要主动“拾”起来,不能一笑置之,应及时针对此类业务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有必要的话要与建设部门、招投标机构、发改委以及政府部门统一规划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业务的衔接性,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最终规范好,不至于再出现混乱的情景。
协议供货被供应商愚弄,导致采购人普遍不满。协议供货在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价格问题日益突出,在标准一致,协议供货品牌范围内的价格都有很大弹性的状况下,价格高成为不争的事实,采购人对此是很不满意的。供应商是唯利是图的,采购机构不能成为其帮凶,要从采购程序上进行控制,考虑是否可以定死报价,在协议时间内有价格变动的要及时跟进,按程序进行调整;定标以后审核中标品牌的真实折扣,发现弄虚作假及时调整;考虑执行协议供货与询价采购并行的策略,相互吸收有益的方面:协议供货时间快,质量有保证,缺点是竞争不充分;而询价采购竞争激烈,但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假如两方面综合,各取所需,应该有所收获,对协议供应商控制价格也是一种很好的反制手段。监管部门与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机构,要针对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不能等待观望,要主动出击,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定点采购后期管理缺乏抓手,管理陷入混乱的状况。定点采购由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操作,后期管理有的是由采购中心管理,有的是由监管部门参与(是否插手正常的政府采购业务,目前还有待讨论),但是不管是谁,管理起来难度都很大,如汽车维修定点的虚开出修单,司机吃回扣,维修材料乱涨价,服务质量差,这些问题要汇集各方面智慧,寻找解决机制。
采购资金缺乏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采购资金审核有监管部门负责,而付款权却在采购单位领导手中,这种状况招致几种特殊的现象:一是无资金采购。采购人项目没有财政资金,却有领导的批示,监管部门没有抵制的权利,或者采购项目紧急,根本来不得及筹措资金,资金审核机制在此刻是虚设的。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有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零星而无计划性,想起来就采购,一报计划就要立马实现,必然导致其追寻所谓的灵活处理策略;二是采购人付款时的寻租行为。采购单位领导抓住付款权的便利,对供应商展示貌似公开的商业投机预判效应。合同规定对采购单位没有约束力,只能对供应商有效,采购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合同履行人对自己“进贡”程度,酌情处理分阶段付款适宜,供应商是敢怒不敢言;三是政府采购不能设立采购专用账户。由于采购机构不作为,或者说财政部门账户设置规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机构不能设置政府采购专用账户,使得政府采购资金不能有效管理,项目申报阶段的充足资金,在政府采购履行一系列手续,花费一定时间以后,被挤占、挪用现象在所难免,最终导致付款困难。针对这样的情况,政府采购部门与纪检、财政部门就要通力合作合作,说明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分清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强制政府采购预算,保证采购资金的专用性是根本的解决途径。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机构负责付款事宜,减少单位领导的干预,是解决腐败问题,保护干部的好方法。
采购方式更改和分散采购变成自行采购问题。政府采购方式假如只有监管部门定,在是否合适与无人监督两方面都存在缺陷,是否可以考虑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定,报监管部门审核,修改采购方式要由采购中心与监管部门共同把关。政府采购要求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也有固定的程序,项目范围是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有固定的模式,与集中采购形式相仿,只是在某些环节上可以灵活一些而已,但分散采购决不是自行购买,两者还是有原则性区别的。采购机构要规范分散采购操作程序,特别是监管部门审定过的分散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操作,相关采购资料留存,采购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在办理采购后续手续时必须提供分散采购资料,由采购机构进行审核,检查不合格的不予以承认,采购单位要承担由此而来的所有责任。因此只有采购机构管理措施到位,且有一套管理的制度,关键是有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性,统筹安排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涉及到的和创造性地发现的一些管理线索,还怕政府采购不能正常化吗?
采购时限要求过分导致虚假采购行为。采购单位的无计划性的直接后果,就是要求很急,而采购机构遵循对政府采购执行有严格的时效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一般还不是提高效率的规定,而是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充足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势必与采购人的愿望有矛盾。假如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那明显就是虚假采购,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就是虚设的了;假如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舆论与领导压力会铺天盖地而来。那么针对这种问题模式,采购中心与采购人要提出来,监管部门要与各管理部门通力合作来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寻求解决的途径,我们不希冀能够一次解决问题,但我们要不断地探索,每一步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更接近于问题的答案,为此要不间歇地努力奋斗。
应突出几种管理制度来解决采购领域问题
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应该是集中群体的智慧,在各财政预算单位设计好信息的收集、汇总、研究、决策和反馈网络,以便把政府采购各方面的问题,诸如涉及大小不一、程度各异、普遍性与特殊性等问题都收集进来,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的发展态势,为政府采购的发展铺平道路。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项目虽然很多,还要有待于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关键在于能够走出这一步,略嫌粗浅一点也没关系,因为我们探索的道路还很漫长。
制定加强采购人行为管理制度。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是特殊的,从法律设置的初衷来说,是要把采购人自行购买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的范围内,但是采购人是需求方,又拥有多项权利,如项目方案的设计权、采购信息和文件的审定权、参与评标的权利、超出自己设置采购预算的废标权、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后审权、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验收与付款权等,这些权力的设置本来是为了采购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去,保持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但是由于对采购权力设置过大,而且控制措施不力,致使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受到考验。而采购人应尽的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些义务,如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要集中采购,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有提供采购方案的义务、合同履行管理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义务和合同备案的义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规范操作的义务等,采购人做的并不是很好,因此对采购行为管理制度要求就十分必要和迫切,基础性的管理措施就是要紧密结合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突出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问题,采购中心操作控制,监管部门采购项目审核,对采购人不良行为处理,监管部门处理问题机制等内容。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问题,不一定都是为难政府采购机构,我们要正确看待和重视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如仅仅凭借纸质标书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采购人的真实水平,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即使不能否定中标结果,至少也能增加后期谈判的感性认识;对政府采购效率与价格问题的看法;货物类的低价优先原则导致采购人后期履约控制困难,中标人有时不惜逃遁,启用第二中标人,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耽误的工期,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大,不好向领导交代,于是合同履行时就有迁就现象。这些问题很好,是政府采购值得探索的地方。采购中心控制采购人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时,要坚持原则,对于标书中的歧视性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评分分数、采购人评委的影响评标事件、任意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行为等,这些是原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做好解释工作,但要坚决执行规定。监管部门管理采购人的项目申请、采购资金、采购方案合理性和完整性,要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最好事先把相关内容形成文件向采购人发布,资金不到位不得采购,采购方案不全面也不得立项,还要处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完整性,及时处理采购人被投诉案件等。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权利很大,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不配合,甚至愚弄和扰乱政府采购秩序,针对采购人的这些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处理,快速反应,在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时解决好是关键。这些情况有:采购人拒绝提供采购方案,却无理指责采购中心效率差;以招标标的程序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串通评委拒绝评标;无端散布谣言,把政府采购正常选择供应商的程序说成是操作不当,把自己应该履约管理的责任推给采购机构;肆意变动采购方案与资格要求,扰乱正常采购秩序,等等,针对这些现象,我们的管理制度要及时衔接上,制止一些现场发生的行为,可以把采购人的一些行为上报其单位领导,必要时向纪委与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反映。为了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党政首脑机关与纪委要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做后盾,不能使政府采购机构发现的重要问题投诉无门,政府机构不能漠视规范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重大行为。
保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自觉性和效率性。政府采购工作中有许多问题确实由于反映无门,或者被熟视无睹,使得政府采购工作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采购工作人员实际上被迫“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领导只是要求政府采购只要不出事,不被上面批评,不出现被查处的案例,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格格不入,从中也能反映出政府采购环境沉闷,缺乏活力,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出现这样的意识,反正政府采购就这样了,干得再好也不能受到表扬,不出事就是万幸,也不需要积极有为了。这也间接地反映出了政府采购领域的敷衍之风。政府采购领域有许多问题“躺着不动”,大家都是看到的,没有人管啊,还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强化责任追究制,但说起来容易,又有谁来真正执行呢?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问题,内部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不在采购中心的人全占据采购编制,临时人员的工资水平很低,工作辛苦,全得不到到回报;采购中心没有开标场地、评标室、档案室,开标只能借用狭隘的空间,评委与供应商直接见面,没有人过问,反映几年也没有回音,但工作还得做,政府采购的形象日益难以为继;政府采购中心被强行压制到办证服务的行政服务中心,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规律,却是主要领导瞎指挥的结果;集中采购目录类的通用项目被无端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却照样财政报销,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如同《政府采购法》一样被践踏;采购中心办公经费不能解决,迫不得已而继续收费,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性质的规定,等等。为什么采购中心及其上级领导、监管部门都在回避这些问题和矛盾,因为反映没有用处,政府领导日理万机根本顾不到这些小问题,或者说采购中心的行政领导缺乏认真对待这些问题的意识,没有能力去应对这样的问题,怕得罪主要领导,但可以敷衍政府采购规律,主要领导根本听不到基层的声音,而行政层级明显影响着事情的处理,比如说采购中心要想搬出行政服务中心,必须要有主要领导推翻自己批示的勇气与大度,但对于采购中心来说,不管在哪儿上班,只要是有场地有设备能够展开工作就行。我们的管理制度能不能捡拾起这些熟视无睹而麻木不仁的问题呢,如何设置,如何协调,是我们要深入思考的事情。我们设想,至少应该和政府机关协商成立政府采购指导委员会,提请地方行政首脑为主任,采购机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当然前期要做好大量的请示汇报工作:采购中心的分管与主要领导要出面与政府协商,而且要拿出处理问题的能力来;监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要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份内事务,积极主动促成委员会的成立,一旦成立了政府采购指导委员会,那么政府采购的一些重大问题就有了反映的渠道,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这些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思路应该能为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制度全面创新提供借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