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职能不能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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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3日
集中采购机构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人们甚至将政府采购与集采机构划上等号,从事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是集采机构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职能。
部分集采机构职能弱化的表现
代理业务转委托。如果一个地区设立政府集采机构,那么列入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项目理应由集采机构强制代理,集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从事这部分采购业务的代理。但有些地方却出现“转委托”现象,意即集采机构将采购人委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业务再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在这个过程中,集采机构自己并不干活。从而造成采购成本的双重增加,一是集采机构的人员和运转经费,二是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费。
退变成交易场所。不少地方成立大一统的招投标中心后,将政府采购业务纳入其中,集采机构有进驻大中心的,也有被大中心合并的,在这类综合性的招投标中心内,集采机构最终退化成一个交易场所,将自己份内的集中采购业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或直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受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化”,目前建设部门主管的工程招标工作并未设集中招标机构,全部是市场化代理招标,只设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以监管机构自居,将业务全甩给中介机构。某地集采机构在同行中可以说是“老前辈”,最初的工作也搞得轰轰烈烈,很有声势,探索出不少宝贵经验,后因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等多种原因,就是这样一个身经百战的集采机构却“刀枪入库”,从此不再从事具体的采购操作业务,以监管机构自居,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让社会中介机构全权经办。
一个地区出现两个或多个同级别的集采机构,“资格老”的集采机构较少从事实际操作业务。某地级市早年曾设立隶属于财政部门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几年后又设立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目前这两个中心的行政隶属关系仍保持设立之初的状态,而该地采购总量并不算很大,于是采购业务就逐渐由前者向后者转移,资格老的集采机构慢慢地撤离采购一线,而从事一些协调工作。
导致集采机构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领导不支持、不重视所致。有些政府领导认为政府采购工作无足轻重,搞好搞坏对自己不构成大的影响,在这方面难出什么政绩,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不是财政部门的主要业务,因而重视程度不如组织收入、预算管理等核心财政业务,批评多,表扬少,工作上求全责备,令集采机构束手束脚,抑制了一线同志的工作热情,因为没有谁愿意整天吃批评。
部分政府集采机构工作消极颓废。一些在集采机构工作的同志认为采购工作是“恼人交易”,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少不如不干,又何必把自己放在风口浪尖上颠簸呢,看到一些工作卖力的集采机构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客观评价,在诸如双评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只能“坐后排”,他们在工作上更是提不起精神。相反地,采用“灵活”的办法选择做老好人,“放权”于采购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职责不清。尽管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各地限期实现管采分离,但并没有完全到位,分而不清、理而还乱的现象依然存在。目前仍有不少政府集采机构身兼二职,且逐步退变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如不少地方的政府集采机构纷纷更名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但在更名后并未对采购具体操作作出明确规定,职能出现缺位。
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所致。某地对当地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竞拍、政府采购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建设部门的招标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竟“抢”了20多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包括中央空调、电梯、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等采购预算超百万元的采购项目。面对别人争抢政府采购业务,集采机构抢不过、守不住,自然变得无事可做。还有一些集采机构还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乐意有别人接手,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分抢”保持沉默。
监督考核不严。目前,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已成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类似于这样的考核所收受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有些考核办法不合理、考核内容不全面,还有些考核满足于看材料、听汇报,对代理范围和项目是否齐全、节约支出效果如何、采购政策落实等集中采购机构实际工作开展得如何并不深究,在考核中甚至出现打和牌现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集采职能
鉴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集中采购仍是可选择的主要模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力军,集采机构的设计目标尚未达到、使命尚未完成,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还有待通过强制性的集中代理来强化,采购代理业务的市场化条件还不成熟,很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还有待落实,反腐败反贿赂的功能还有待发挥,所有这些都表明集采机构现在“退二线”还不是时候。
各级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离开领导的支持,集采机构的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各级领导要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并不仅仅是集采机构的事,而首先应是各级政府、各个采购人、各级财政部门的事。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合理地设立集采机构,保障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支持集采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并严格要求集采机构积极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集采机构要自加压力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在集采机构工作的同志们不能自甘“堕落”,自废“武功”,要忠于职守,顶住压力,勤勉工作,以坚持不懈地规范操作赢得委托人的认可,以过硬的业绩赢得各方尊重。在工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政府采购的各类政策、法律、规章,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实现节支促廉的工作目标。
实施严格的管采分离。各地要本着对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任的精神,迅速理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之间的职责,原挂靠行政机关的集采机构要迅速剥离,集采机构在行政上、党务上均应直属党委、政府,原由集采机构担负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要全部“交还”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内设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整顿招标投标市场。近年来,不少地方组建了综合性的招标投标机构,有的叫招标中心,有的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但组建这样的中心有利于公共资源集约、便于实施集中监管,这也是整顿招标投标市场的有效手段,在明确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有利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对此应予积极支持,以此为契机,搭载大中心的综合交易平台,强化政府集中采购职能。
部分集采机构职能弱化的表现
代理业务转委托。如果一个地区设立政府集采机构,那么列入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项目理应由集采机构强制代理,集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从事这部分采购业务的代理。但有些地方却出现“转委托”现象,意即集采机构将采购人委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业务再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在这个过程中,集采机构自己并不干活。从而造成采购成本的双重增加,一是集采机构的人员和运转经费,二是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费。
退变成交易场所。不少地方成立大一统的招投标中心后,将政府采购业务纳入其中,集采机构有进驻大中心的,也有被大中心合并的,在这类综合性的招投标中心内,集采机构最终退化成一个交易场所,将自己份内的集中采购业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或直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受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化”,目前建设部门主管的工程招标工作并未设集中招标机构,全部是市场化代理招标,只设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以监管机构自居,将业务全甩给中介机构。某地集采机构在同行中可以说是“老前辈”,最初的工作也搞得轰轰烈烈,很有声势,探索出不少宝贵经验,后因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等多种原因,就是这样一个身经百战的集采机构却“刀枪入库”,从此不再从事具体的采购操作业务,以监管机构自居,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让社会中介机构全权经办。
一个地区出现两个或多个同级别的集采机构,“资格老”的集采机构较少从事实际操作业务。某地级市早年曾设立隶属于财政部门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几年后又设立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目前这两个中心的行政隶属关系仍保持设立之初的状态,而该地采购总量并不算很大,于是采购业务就逐渐由前者向后者转移,资格老的集采机构慢慢地撤离采购一线,而从事一些协调工作。
导致集采机构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领导不支持、不重视所致。有些政府领导认为政府采购工作无足轻重,搞好搞坏对自己不构成大的影响,在这方面难出什么政绩,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不是财政部门的主要业务,因而重视程度不如组织收入、预算管理等核心财政业务,批评多,表扬少,工作上求全责备,令集采机构束手束脚,抑制了一线同志的工作热情,因为没有谁愿意整天吃批评。
部分政府集采机构工作消极颓废。一些在集采机构工作的同志认为采购工作是“恼人交易”,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少不如不干,又何必把自己放在风口浪尖上颠簸呢,看到一些工作卖力的集采机构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客观评价,在诸如双评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只能“坐后排”,他们在工作上更是提不起精神。相反地,采用“灵活”的办法选择做老好人,“放权”于采购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职责不清。尽管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各地限期实现管采分离,但并没有完全到位,分而不清、理而还乱的现象依然存在。目前仍有不少政府集采机构身兼二职,且逐步退变成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如不少地方的政府集采机构纷纷更名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但在更名后并未对采购具体操作作出明确规定,职能出现缺位。
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所致。某地对当地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竞拍、政府采购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建设部门的招标机构在一个年度内竟“抢”了20多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包括中央空调、电梯、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等采购预算超百万元的采购项目。面对别人争抢政府采购业务,集采机构抢不过、守不住,自然变得无事可做。还有一些集采机构还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乐意有别人接手,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分抢”保持沉默。
监督考核不严。目前,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已成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类似于这样的考核所收受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有些考核办法不合理、考核内容不全面,还有些考核满足于看材料、听汇报,对代理范围和项目是否齐全、节约支出效果如何、采购政策落实等集中采购机构实际工作开展得如何并不深究,在考核中甚至出现打和牌现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集采职能
鉴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集中采购仍是可选择的主要模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力军,集采机构的设计目标尚未达到、使命尚未完成,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还有待通过强制性的集中代理来强化,采购代理业务的市场化条件还不成熟,很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还有待落实,反腐败反贿赂的功能还有待发挥,所有这些都表明集采机构现在“退二线”还不是时候。
各级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离开领导的支持,集采机构的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各级领导要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并不仅仅是集采机构的事,而首先应是各级政府、各个采购人、各级财政部门的事。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合理地设立集采机构,保障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支持集采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并严格要求集采机构积极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集采机构要自加压力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在集采机构工作的同志们不能自甘“堕落”,自废“武功”,要忠于职守,顶住压力,勤勉工作,以坚持不懈地规范操作赢得委托人的认可,以过硬的业绩赢得各方尊重。在工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政府采购的各类政策、法律、规章,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实现节支促廉的工作目标。
实施严格的管采分离。各地要本着对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任的精神,迅速理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之间的职责,原挂靠行政机关的集采机构要迅速剥离,集采机构在行政上、党务上均应直属党委、政府,原由集采机构担负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要全部“交还”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内设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整顿招标投标市场。近年来,不少地方组建了综合性的招标投标机构,有的叫招标中心,有的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但组建这样的中心有利于公共资源集约、便于实施集中监管,这也是整顿招标投标市场的有效手段,在明确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有利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对此应予积极支持,以此为契机,搭载大中心的综合交易平台,强化政府集中采购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