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是政府采购活动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其中的重要当事人。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财政部及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制度和办法进行规范,但目前各地在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本文作者认为,制度建设是根本。为此,他从制度设置的角度指出现行评审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规范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的建议。
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专家评审是一个关键环节,虽然评审过程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但真正参与评审、掌握重要话语权且决定最终结果的是评审专家。笔者认为,目前实行的完全由第三方专家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存在很多弊端。
专家责权不对等存隐患
当初设计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估计基于以下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谨防采购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二是利用专家的独立精神公正裁定,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现有的专家评审制度并未完全达到当初的设计目标。最大的问题是,将采购结果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不相关的第三方来决定,该第三方无需为决定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因结果不合理造成项目失败,也与其无关。这是现有评审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所在。
权大责小,全凭良心 评审专家掌握着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更有甚者,某些专家主动与供应商联系,表示自己是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暗示供应商最好有所表示。笔者认为,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力太大且责任不明。虽然,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对于承担怎样的个人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均无相应规定及措施。
专家不专,质量不高 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不熟悉,或者只了解项目的某一部分,无法合理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打分。以某个“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项目为例,七个评审专家的意见完全没有相似性且分值相差很大,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为该项目包含了太多的专业领域,如有线、无线、计算机、网络、通信指挥、调度、电源、机房、应用软件、工具软件等。尽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入选专家的基本要求,但没有哪个专家的专业面如此广泛。在本项目中,恰好是采购人对项目非常熟悉,因为其已对项目进行了近两年的调研和准备。
良莠不齐,缺少监督 虽说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往往依靠专家的道德、良心给予保障,规定等于空话。有些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评审质量不能令人满意。还有许多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专家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供应商很容易把专家纳入公关范围内。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专家在某次评审时表现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评审过程中却倾向明显的原因。
回避制度,难以执行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条规定:“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制定这个条款的初衷无疑是好的,这个条款似乎给了供应商要求专家回避的权力,但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五条中又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供应商在开标前根本不知道谁是评委,如何要求其回避?
时间有限,勉为其难 每次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少则5~6家,多则十几家,笔者对招标文件做过粗略统计,每份投标文件少则10~30万字,多则60~70万字,即使剔除商务文件、证书复印件等审核后,每次需要评审的投标文件字数仍然不少。试想,专家如何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审阅完所有投标文件,并对其方案优劣、设备选型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为了加快评审节奏,某些项目的评审组长甚至对评审专家进行分工,每人只看几份投标文件,然后互换打分结果,汇总后完成评审报告。此时,专家评审的作用流于形式,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正面作用,而且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人为因素,无法杜绝 即使评审办法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在工作中,大部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但仍很难保证每次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如某评审专家对其中意的投标人全部取上限,而对别的投标人尤其是“意中人”的竞争者全部取低限,累计后的差值足以否定其他专家的意见。在日常工作中,人为因素很难完全杜绝。
可对评审制度进行改革
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也请教了相关专家,得知国外的政府采购模式中很少有第三方评审专家这一角色,而一般由采购人员担当,所以笔者大胆提出:评审结果完全由第三方专家决定并不妥当,可以对现行的评审制度进行两个步骤的改革。
对现行制度的调整 第一步,基本上沿用目前的评审制度,但减少专家比例,其余人选由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人员组成。另外,在此阶段,还可以借鉴目前天津和青海的一些做法,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评审现场过程和打分结果公开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专家打分的随意性,但此做法与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相悖;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组成评分复核小组的做法对规范专家评分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抑止专家“人情分”的作用有限。
改革的最终方向 第二步,比较彻底的做法,即采购结果完全由采购人员决定。具体做法是:一、对小项目或标准货物的采购,如金额小于30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员直接决定;二、对中等规模项目采购,如金额小于300万的,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组成采购小组确定;三、对重大项目,如金额大于300万或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比较重要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成采购委员会决定,在决定最终结果的过程中,可以听取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现场答辩。这种做法,主要是借鉴法官判案的方式,除了能克服上面提到的现有专家评审制度的弊端外,至少还具有以下一些优点。
第一,环节少,采购效率高。原来的专家评审程序,加长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环节,也增加了采购成本;而由专业的集中采购机构决定,则减少了采购过程,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第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更专业化、职业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是毋容置疑的,这部分人每天都在从事同一个工作,对采购内容的市场情况、供应商的服务情况、采购人的使用情况以及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都比“专家”更专。第三,采购人员少,便于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初,人们普遍担心的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的现象,通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除了极少数违规案例外,政府采购是廉洁、高效的。当然,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依然必须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加强监督管理,而因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非常少,所以对其监督的成本大为降低、监督的有效性大大提高。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即使目前不能完全取消专家评审,至少应限制评审专家的权力,减少专家所占评审委员会的比例,更多地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作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