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出新标准
上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财政部正式印发,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如何衔接与融合的话题再一次被热议。
《办法》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设定了4个硬性的原则,分别是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有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表示,达到这4个目标,还需使用政府采购这个强有力的“武器”来把住国有资产的入口环节。同时,完善的更换、淘汰及再采购机制也能为资产管理的出口环节助一臂之力。
入口严格才能做到清晰管理
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资产管理处处长宋立坤认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入口环节、使用环节和出口环节,清晰管理国有资产的基础是要把握住所有环节,任何一个步骤失控都有可能导致全过程偏离正常的管控轨道。
《办法》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备案、入库登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在原则性的规定之下,透露出我国目前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个部门实行严格的国有资产把控。
“既然是国有资产,那么其购置一定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程序。从另一方面来说,积极地引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够为国有资产的购置建立科学、规范和安全的机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资产与政府采购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因为究竟什么需要购置、什么还不符合购置标准、购置的规格是什么、购置何种产品符合国家政策等,政府采购制度都已经有了成熟的规定。对于采购单位来说,只要按照标准去做,资产从购置到入库再到分配会显得简单、清晰。另外,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能够有效地保证工作少出问题、不出问题。”
同时,《办法》指出,财政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中央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某中央级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处的相关负责人针对这一规定表示,新政策对于国有资产的充分使用和财政节约大有裨益,但同时也给相关单位的资产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了新课题。
实行政府采购状况不够理想
《办法》在附则中指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本次规范的对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范的对象均属政府采购的法定主体,但是事实上,这些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并不理想。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某些单位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定义不够明晰。
“有些单位拥有自己的下属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因此会产生一些非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他们认为,使用这些资金进行采购时应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实不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表示,“应该明确的是,只要采购部门在年度经费中接受了财政拨款,那么它的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操作,无论采购资金是否完全来源于财政拨款。且不说那些全额拨款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即使是一些差额拨款的单位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某中央级事业单位采购工作人员透露,由于我国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率先在行政部门内部展开,事业单位并非推行的重点,因此有些单位非但没有对政府采购予以重视,反而到现在还迟迟没有开展这项工作。这种状况应该引起个别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反思和高度重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