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明简介:作为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在全国政府采购系统有一定影响,经常在全国会议上交流发言,多次在全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上演讲,并应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级干部政府采购研修班授课,曾作为全国惟一一位省级政财政厅采购处长应邀参加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政府采购国际论坛并作主题演讲。
依法采购
政府采购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
案例回放
2007年3月27日,国内一家权威新闻网站刊发了其记者的署名文章《江苏部分部门中央空调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该报道批评说,最近江苏省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央空调系统时歧视民族品牌。
此文迅速被新浪、网易、中国新闻网、凤凰网等国内各大主流门户网站转载。随后,各方的批评和指责迅速形成一股舆论风潮,直指政府采购。
案例分析
第一,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限额之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而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目前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处理方法
第一,迅速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查明,该报道混淆概念,作为“证据”列举的6个项目均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其中2个为企业项目,4个为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类招标项目,招标机构都不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次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立即在政府采购网正式发表了声明。指出该网站作为国家的主流媒体,在做出正式报道前应调查了解情况,知晓相关法律。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下,就以“江苏政府采购”标题公开发表不准确的新闻信息,对江苏政府采购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加强宣传,争取支持。2007年4月1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在头版头条发表了题为《拒绝背黑锅,政府采购不再沉默》的独家新闻,并配发了短评“政府采购需要建设性关注”。
乙肝疫苗 “酵母型”“细胞型”如何选择
案例回放
某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
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机构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参与该项目竞标。
某生产“细胞型”供应商看到后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指定只要“酵母型”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平。
采购人坚持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理由是安全、无毒副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提出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儿接种的,疫苗的安全关系千秋万代,如果有一例有毒副反应不好交待。同时,还以笔记本电脑与台式电脑、玻璃杯与纸杯、皮沙发与布沙发比喻,认为“酵母型”不能算限制性条款。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出具了书面意见,同意采购人的要求,认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反应。但供应商就是不依不饶。
为依法妥善处理,经研究,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卫生部门意见,凡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都经过长期实验论证,是安全有效的;财政部门意见,除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均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酵母型”和“细胞型”均是《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
案例分析
第一,供应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不足。
第三,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
第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处理方法
第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第二,查找合法依据。查阅《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与相关当事人协调沟通。该项采购活动最终取得良好效果,每支疫苗比以往便宜20%,各方面都比较满意。
启示
要依法采购。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有合法依据;遇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加强协调与沟通,尽可能依法妥善处理
规范操作
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等各方当事人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规范操作。包括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处理、送达等。
“软件系统”项目 多一句话引发的麻烦
案例回放
某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软件系统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由于该项目标的达1600多万元,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一次操作这么大的项目,规模与影响力都很大,采购人、代理机构很重视。
开标前一天,代理机构专门召开答疑会,就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某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中的“硬件产品”包括的内容不清楚提出疑问,代理机构口头给予了答复。
之后,代理机构为体现公平,将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上网,向所有供应商公布。除对“硬件产品包括哪些内容”作了解释外,还告知:“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办理。”
开标时,四家投标供应商均表示,同意代理机构的解释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评标结果,乙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甲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代理机构在答疑会上的解释已经超出了答疑范围,特别是后面一句话“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办理”,应当属于澄清。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令,如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提前十五天,代理机构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第一,答疑与澄清不同。
第二,供应商现场签字同意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本案应作废标处理。
启示
答疑尽量写实,避免“画蛇添足”,节外生枝。
讲究方法
处理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同时,也要注意方法,借助外力,妥善处理。特别是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
“动漫电脑”项目 处理有理有据
案例回放
代理机构为某学校采购一批动漫教学电脑。开标时,甲、乙供应商等参加投标。同样的产品,甲供应商报价70万元,而乙供应商报价为60万元。评标结果,乙供应商中标。
甲、乙供应商都来找代理机构。甲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这个项目60万元根本不可能做,成本都不保,是恶意竞争;而乙供应商却要求退出,宁愿罚款五千元。原来,甲、乙供应商均为某品牌代理商。两家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泄露了公司底线。为避免自相残杀,乙供应商主动申请退出,想把机会留给甲。甲供应商于是找代理机构,要求中标。代理机构考虑,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该项目既然60万元就能中标,财政为什么要多花10万元?此项目后作废标处理。一个月后重新组织招标。甲供应商因临近春节,没有及时上网看到招标信息,没能参加此次投标。结果,另一家供应商以60万元中标。甲供应商得知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公司跟踪这个项目已经一年,由于代理机构没有及时告知,使其失去了机会。于是,分别到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上访,写信到省及中央有关单位告状。主要反映:1.该公司曾参加了第一次招标,废标后重新招标应该提前通知公司参加,代理机构没有及时通知不公平。2.中标供应商以60万元价格中标是恶意竞争,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处理方法
本案中,供应商所反映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所提的一些要求是无理的。但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影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监管部门主动与供应商沟通,宣传法律,讲明规定,最终使供应商心服口服。具体包括:
第一,宣传法律,告知废标后重新招标提前通知相关供应商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讲明规定,举报应依法有据。
第三,有理有据,教育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格程序
《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法定的、不可改变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难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助听器” 心软付出的代价
案例回放
2008年8月15日,某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对“特殊教育专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在现场演示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中缺少一件“壁挂式刷频器”。供应商解释:因奥运期间运输限制,进口产品无法及时运抵现场展示。但销售人员称,若中标一定会履约,并一再恳请评标委员会给予此次投标机会。
听了投标人的陈述,评委们动了恻隐之心。其所缺部件不是主要样品,且评审组长的手机正好坏了正在维修,也是因奥运期间配件运不进来没法修理,所述情况属实。
经评标委员会商,意见如下:1.表示理解;2.主机也可以刷频,不影响性能展示。同意进入正常评标程序。评标结束后,该供应商未能中标,便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进而投诉到监管部门。
投诉的主要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我公司未带,而评标委员会却没有作无效标处理,不符合招标要求。招标结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定中标结果无效。
评标委员会复议时都悔不当初,同情其遭遇,好心给予帮助却被其反咬一口,上演了一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
经调查,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初步认定该招标活动程序不合法,拟责令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处理
第一,供应商未提供全部样品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意见。
经仔细查阅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规定“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在该项招标活动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是一组共10个。 “有”还是“没有”性质不一样。
经进一步调查,评标当天,投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样品,通过了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筛选。在现场演示时,发现其样品中缺少一件刷频器。经评标委员会研究,认为缺少刷频器不影响系统性能展示,使用主机也可以刷频,同意其进入正常评标程序,但现场未按规定请专家签字。后调取公证员现场记录请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后签字确认。
第二,该投标供应商不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而在该项招标活动中,在投诉人所带样品有缺件、其说明特殊原因、恳请评标委员会给予机会的情况下,经评标委员会认真研究,考虑到缺少刷频器不影响性能展示,使用主机也可以刷频,同意其进入正常评标程序。
在本案中,投诉人的权益不仅没有受到损害,还是实际受益人,不符合提出此一内容投诉条件。监管部门最终做出了驳回的投诉处理决定。
处理方法
第一,认真组织调查。仔细阅研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相关材料,查找有效证据。
第二,反复咨询论证。向法律顾问咨询,组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反复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寻找法律支撑。认真研读法律,逐字逐句推敲,正确适用法律。
第四,依法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定位服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为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做好服务。
不能简单说“不行”
告诉别人怎样才行
案件回放
某单位一上千万元的服务项目,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多次找财政部门领导及职能部门,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理由是:该项目是国务委员视察过的,要求向全国推广,一定要保证与原样品一样;含有一定的专利。
问题
第一,采购人要求单一来源的理由是否充分?
第二,专利产品是否可以单一来源?
案例分析
第一,采购人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理由不充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唯一、紧急、添购(不超过10%)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二,专利产品是否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专利部分不超过10%。根据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监管部门同意其专利部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处理方法
第一,加强宣传。努力让各方当事人了解、理解、支持政府采购。
第二,端正态度。态度一定要好,尽力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做好服务。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不要简单说不行,要告知为什么不行,怎样才行。
第三,提高效率。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合法合理的立即办,只要符合规定,能支持的尽量支持;不能办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