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部门为保障国内一重大体育赛事期间的社会公共安全,欲采购一批预算金额达亿元的安检设备,采购款项全部来自于财政性资金。
某年某月17日,该部门一子公司正式接到采购任务,开始进行前期准备,并收集厂商、市场价格及销售情况资料。
31日,子公司要求各潜在厂商就本项目授权书、交付能力、售后服务和培训及设备价格递交书面承诺。
第二个月14日、15日、16日,子公司自行邀请相关专家与潜在厂商进行了商务和技术谈判。
18日,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了正式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请厂商第二次报价和做出相关承诺。
22日,各投标厂商递交了谈判响应文件。子公司自行组织专家对全部响应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
第三个月19日、20日、25日、26日,该部门先后与4家厂商签订了合同,其中3家为国外制造商。19日当天,同级财政部门收到了某外国公司对此项目的书面投诉。
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该部门解释因项目用于安全检查涉及信息保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因此未向财政部门报批报备。
但财政部门在最后的投诉处理决定中认为采购人的解释不成立,理由为:该项目没有同级政府保密工作组织认定保密项目的文件,且采购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又邀请了国内外大部分生产安检设备的厂家前来参加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也没有任何保密条款。也就是说,项目本身并没有比照保密程序组织采购。
利用 乱用 错用 涉密采购失“真颜”
文章开头的案例,曾引起一次大范围的讨论。它表面上看起来是因采购人不懂法导致一系列不规范现象出现。实际上,该采购人还存在先采购后立项、未经审批采购外国产品以及在得知项目被投诉后火速到发改委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等问题,背后透露出来的是采购人利用涉密采购的特殊规定弃规范操作而不顾。
一提到涉密项目采购,总有点讳莫如深的味道。按照我国的行政惯例,泄密的责任不可估量,一旦给国家造成损失,后果更无法想象。国家除了颁布《保密法》之外,在各种规章制度中也都有信息涉密的例外规定。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包括,《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因为例外规定通常都游离在普通规则之外,缺乏统一要求和准则,难免会引发一些不合乎规范的理解及操作。甚至在某些时候,还会被个别“擅”用空白者利用。
利用涉密达私利
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被冠以“阳光采购”的美誉,得益于其程序严谨、审批严格、执行科学。也正因为这些特点,采购人没有与供应商直接接触的途径,项目按程序一步步操作下来,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把控,公平、公正与公开得以实现。
但是,当个别采购人拥有倾向性需求或怀着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时,严格缜密的程序显然成为“碍事”的“绊脚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纪检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购人千方百计地给采购项目套上涉密的“外衣”,不仅可以在采购时获得诸多“特别通行资格”,还可以逃避监管与检查。据记者核实,在去年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中,就有单位以项目涉密为由拒绝为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检查因无法深入而搁浅。
“且不说文章开头案例中采购人违规采购是否出于一己私利,但显然是欲以涉密为由掩盖漏洞百出的操作。”这位纪检人员说。
乱用涉密图省事
某单位采购新办公楼,其中的网络信息工程经国家审批须进行涉密采购。该单位发现涉密项目可自行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索性将办公楼的主体建设采购也如此操作。确定供应商之后,项目负责人感慨道:“不用发布招标公告,省去20天等标期,还能将自己中意的供应商都请来参与投标,涉密采购制度太省事了。”
据了解,个别公开招标项目中预算金额较大的几包涉及保密,其他包则完全可按正常程序采购。同样是为了图省事,个别采购人将整个项目全部按照涉密采购程序进行操作。
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表示,自行采购的确“省事”,但却以牺牲公平、公正、公开和政策功能为代价。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买卖行为,它肩负的社会责任重大,其中为所有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最为根本。采购人为了自己省事置供应商乃至社会利益于不顾的做法,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
错用涉密不自知
某执法部门采购工作人员证件,由于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经该部门的保密委员会认定,此项目应按照涉密程序采购。在事后接受检查时,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涉密性质提出质疑,执法部门以本单位涉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作答。
财政部门认为,单位涉密委员会决议的效力不足以为项目按涉密方式操作提供理由,因此无法作为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依据。执法部门很不服气:“多年来我们都是如此操作,凭什么这次就例外?”
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求助于同级政府的保密局。经综合评估,保密局认为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证件采购确实属涉密项目,可以按照涉密程序采购。但财政部门认为执法部门违规是有理有据的,任何有关涉密项目的例外审批都必须以同级政府保密工作组织的认证为依据。
涉密认定 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只有当一个项目根据国家规定确确实实具有保密需求时,才谈得上执行涉密采购程序。其实,饱受各方关注与争议的,恰恰就是采购项目涉密资格的认证。一位中央单位采购人代表就曾发出感慨:“只要项目的涉密资格没有问题,采购执行也就不会出现大问题。”
可是,采购人也同时发问:如何认证才能获得“经受得住任何考验”的涉密资格呢?
《保密法》相关规定
在“联想安全门”事件之后,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保密意识再次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政府采购办公室高京津认为,保密意识提高是好事,但是不能仅停留在口号上,切实贯彻需消化国家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保密法》的规定最为基础。
外交部财务司综合处处长周柏福由于单位性质特殊,常年接触涉密项目采购,他推荐了几个对采购工作负责人员具有实际指导作用的规章文件。“除《保密法》之外,《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规定》、《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具体规定》等都应是采购人员经常查阅的规章。”
单位内部分两步认定
每个采购人单位内部几乎都有个保密工作组织,例如中央各单位的涉密委员会。这个组织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保密事项,可谓责任重大。任何一个项目欲具有涉密性质,必须首先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进行申请,经综合评估获批准后才算是初步获得认定。
“拿到单位涉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还不够,单位最高级别的党组会议还必须同意项目的涉密性质,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做足这些工作,项目涉密认定的第一步才完成。”周柏福说。
保密局认定材料最重要
在今年年初的某中央单位采购人政府采购培训班上,财政部明确涉密项目采购仅有单位涉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还不足够,同级政府保密工作组织的认证才是涉密采购成立的最重要依据。
“这个最重要的环节恰恰是采购人最易忽略的部分。”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余健群说,“目前,项目是否拥有保密资格总是处在一种‘想当然’的层面上。采购人往往觉得有针对整体项目建设的国家文件或批示就足以证明项目的涉密,但是国家文件阐述得都比较笼统,而采购工作却往往很具体。例如,国家批示某系统集成项目建设要涉密,但其中的电脑采购属于硬件采购,完全没有保密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文件就不足以证明电脑项目可进行涉密采购。”
曾经参加去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中纪委驻审计署组局副局员钱秀琴对这一点有切身感受。她说:“许多项目被查出违规涉密采购,采购人都很不服气。拿出各种各样的文件给检查人员看。政府采购十分严谨,不可能任何一个稍微相关的文件都可以成为采购依据。惟一能够证明涉密性质的,只有同级别的保密工作组织针对采购项目出具的证明。”
方法得当 追求采购效益最大化
一旦采购项目履行正常程序后被认定为具有保密性质,是否就一定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呢?
外交部财务司综合处处长周柏福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认为涉密项目并非可以任意采购,除了要做足准备工作、科学制定预算和采购需求外,还应尽可能地选择最优秀的供应商以及尽量节约采购资金。“若要达到这些目标,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适当引入竞争是最好的办法。但只要引入竞争,就要有科学的机制,那么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是最明智的选择。”
涉密项目既然性质特殊,其操作肯定在某些环节上与普通项目相异。业内专家指出,涉密项目采购并不神秘,把握好分寸、操作得当,同样能够取得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公开招标要求涉密资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时也会采购一些涉密项目。据他们的经验,拥有保密性质的项目并非就与公开招标绝缘。“涉密项目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采购信息可公开,但是采购的具体内容涉密。另一类项目连采购信息也要绝对保密。”一位工作人员介绍,“采购信息可公开的项目就可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最大范围地征集供应商前来投标,但是为保证采购内容不泄密,需要投标供应商具备国家认定的涉密资质。”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副经理徐舟经常操作涉密项目采购。他表示,在对涉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时,一定要注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把握好分寸,切勿泄漏一丝应保密的信息。有些项目的部分内容涉密,实际采购中将会把这部分单独打包。在这种情况下,开标时各包供应商同时参与,人员较为混杂,工作人员就更要注意维持现场秩序和掌控好局面。
非公开招标也要履行方式审批
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涉密采购项目是否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还主要凭采购人的自觉性。“如果采购人以项目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申请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那么,只要证明材料完备基本都会得到批准。但也有大部分采购人在项目涉密的情况下还积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其中就包括许多连采购信息都无法向社会公开的项目。此时,他们会提出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申请。”这位负责人说。
“既然采购信息都无法向社会公开,这种项目肯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徐舟说,“一旦接受了这类项目的委托,我们会要求采购人在提供项目涉密证明的同时提供财政部门的采购方式批复。这样,我们可以按照非公开招标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邀请有涉密资质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既有竞争又满足了保密需求。”
据了解,为了保证涉密信息的安全,同时也为了最大限度提高公共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外交部积极将政府采购程序引入重大涉密工程。内部规定30万元以上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要向财政部申请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并组织实施采购;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询价方式采购。“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电子政务内网阅文系统’,实现节支60万元。”周柏福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