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已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是三个及三个以上制造厂(商)与制造厂(商)之间的竞争,不是代理商之间的竞争。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投标商家数计算方法的复函》(财办库[2003]41号)中进行了解释。
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际操作过程中,一部分人士仍然对要求参加投标的代理商提供“制造厂(商)授权”的做法存在异议,使这一问题成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以及政府采购理论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焦点。反对“制造厂(商)授权”的人士认为,这项规定限制了代理商之间的竞争,为串标、围标、中标价格虚高等问题提供了条件。
到底该如何看待“制造厂(商)授权”这一做法呢?为促进大家的思考,本报从今天开始分三期连载河北省财政厅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的文章。该文分析了取消“制造厂(商)授权”可能带来的危害,介绍了FIDIC、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最后结合实际就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取消“厂商授权”可能带来巨大危害
取消授权不利于竞争
在政府采购操作中,希望取消“制造厂(商)授权”的项目,往往存在如下问题。这些问题客观上都限制了竞争,其出发点是要有利于采购人指定供应商。
商务条款、技术条款为一家“定制”
商务条款、技术条款为一家“定制”,换一种说法就是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虽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招标文件引入评标专家论证”程序,但有些地方受论证专家水平有限、态度不认真等因素的影响,商务条款、技术条款为一家“定制”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项目,在开标前基本内定了中标人,也就内定了代理商,招标只是走走样子。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招标引入再多的代理商进行竞争,但招标文件中存在商务条款、技术条款为一家定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评标方法不科学不规范
一是没有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招标的比较少,基本上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主要原因是国家没有制定出“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确定什么是“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加之采购人不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是评标因素及分值设置不合理、不科学。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分标准时,评标因素、投标报价与其他评标因素的比重制定不合理,导致因报价最高所损失的分值,能从商务标、技术标得分中补上来,因此出现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最终还是由投标报价高的供应商中标的情况。
三是给评委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采购人中意的投标人各项评标因素得满分,其余的投标人得分很低,虽然供应商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仍然形不成竞争,还是“内定供应商”中标。
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不衔接
已确定品牌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有些地方,仍然进行公开招标。在此种情况下,若只允许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就凑不够三个投标人,只能作废标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只好由未获得制造厂(商)授权的代理商凑热闹,来解决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不衔接的问题。
取消授权是用不规范替代不规范
许多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已参照执行了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即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且执行中并没有产生异议。
而一部分业内人士对制造厂(商)授权提出异议,认为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厂(商)授权,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厂(商)授权。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规范的,与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一个投标人在一个标段参与多个投标,一标多投将导致其在本标段涉及的所有投标都不合格”的要求相予盾。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情况下,一个投标人在一个标段参与多个投标,给出多个报价,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不仅可能出现整个招标投标项目及价格被代理商控制的局面,评委如何评标还成了问题。因此说,取消制造厂(商)授权是用不规范来替代不规范。
FIDIC合同允许承包商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
认识FIDIC及其合同条件
FIDIC是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第一个字母的组合,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中文音译为“菲迪克”,有人称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的“圣经”。该组织是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创立的。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其他成员协会传播有益信息。
1949年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现有60多个成员国。该组织下设欧共体分会,北欧成员分会,亚太地区分会,非洲成员分会,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1996,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FIDIC组织。
FIDIC合同条件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颁布;第2版于1963年颁布;第3版于1977年问世,1988年及1992年做了两次修改;习惯上大家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前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即新编FIDIC合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FIDIC授权书进行编译、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中、英文对照)。
FIDIC合同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享有权威地位,受到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的普遍欢迎,被当作规范性文件而得到广泛应用。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涉及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常见的是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常叫“黄皮书”;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Client/Consultant Model Service Agreement),也叫“白皮书”,其付费标准通常按“人-日”、“人-周”或“人-月”计算;交钥匙项目专有一个“橙皮书”,正式名称为《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其主要特点就是参考“黄皮书”做些变通,规定从设计至施工完毕,所有责任全都集中到承包商身上,当然另一方面这也给承包商提供了更大的活动余地。此外,FIDIC在1999年又出版了适用于BOT类型项目的《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常叫“银皮书”,也可作为“橙皮书”的一个替代范本。还有适用于标价相对较低的小型工程的简短合同条件(The Short Form of Contract),常叫“绿皮书”。可以说,这些FIDIC合同条件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科学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套规范性文件,业内人士鉴于该书封皮的颜色特点,常将整个合同条件通称为“彩虹系列”。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FIDIC允许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
由于采用FIDIC合同的多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涉及许多跨国因素和当地环境,而承包商到海外招揽及实施项目时,要想了解和掌握这些复杂情况,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代价。
因此,获得当地友人的支持和协助必不可少,包括解决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商务、金融、外汇、税务和海关等方面的难题。许多使用FIDIC合同的项目在《投标者须知》里写明,承包商要随投标文件呈交其当地代理协议书副本,以便业主掌握相关情况并及时取得联系。
承包商承担分包商的违约责任
FIDIC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4.4分包商)中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的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厂商授权”助世行、亚行招标采购顺利进行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对“法人代表授权书”、货物采购对“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做出了明确规定。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简介
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 Group)共包括五个成员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国际开发协会(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国际金融公司(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eration)、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世界银行集团简称为“世界银行”( The World Bank)。但由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成立最早和最重要的成员机构,人们也通常把“世界银行”一词作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简称。但在我国国内开展世界银行集团业务活动中,由于资金使用情况的原因,习惯上用“世界银行”来统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又称“世行”)。
我国是世界银行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恢复我国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世行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改革开放初期,世行资金在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此后随着各种来源的外资的增长,世行资金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世行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在我国利用的外国中长期优惠资金中有突出的地位。使用世行贷款,一方面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为我国培养了一批各领域的人才。
亚洲开发银行(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缩写为ADB)创建于1966年,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区域性政府间开发金融机构,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现有67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亚行,成为其第48位成员。二十年来,亚行对华业务迅猛发展,其援助和贷款项目遍及中国大多数省份和主要行业。目前中国已成为亚行的最大借款国之一。亚行是1996年3月开始对华开展贷款和技术援助业务的。
世行、亚行对授权书有明确规定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对“法人代表授权书”、货物采购对“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做出了明确规定。(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招标文件》范本等管理体系基本与世界银行的相同,为了叙述和阅读方便,亚洲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在这里重复介绍)。
世行招标文件范本介绍
世行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占有特殊重要位置。可以说,招标采购是项目实施的核心,它关系着项目实施的进度,关系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好坏。为此,世行强制要求,世行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世行的规定,采用世行的采购原则和程序,并将此要求列入世行与贷款人签订的法律文件中。为了使招标采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世行于1951年公布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规则,1985年印发第一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之后世行先后对其《采购指南》进行了多次修订。
现在正在使用的是2004年5月世行发布的《采购指南》最新修订版。为了使招标采购更加规范,世行根据《采购指南》、参照FIDIC合同条件以及采购的类别,编写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共十二个文本,此外还有《标准评标报告格式》等文本。2004年5月世行以新发布的《采购指南》和2001年10月编制的“货物采购主导招标文件和用户指南”为基础,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再次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英文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财政部世界银行司于1991年组织编写出版了中文版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一套三册共九种文本,供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试用。1993年、1995年,财政部与世行根据试用情况以及修订后的《采购指南》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了修订,在文本数量上,除原有的九种外,新增加了《大宗商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计算机系统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单个咨询专家咨询合同》以及《标准评标报告格式》等文本。经世行终审,同意正式出版发行。
从1996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使用世行贷款项目中每次货物和土建工程的国际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制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作为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标准条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2004年5月世行发布了新的《采购指南》和英文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以后,财政部世行司组织有关专家将英文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了中文翻译,世行已对中文初稿进行了审核,现在正由亚行和财政部审核。据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中文版近期将正式出版发行。
世行、亚行对工程招标授权书的规定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对“法人代表授权书”做了明确规定。世行在《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第一章中规定:在招标阶段,一个投标人在一个标段参与多于一个的投标,此一标多投将导致其在本标段涉及的所有投标都不合格。但是,此规定并不限制在多个投标中包含有同一个分包商。在第二章中规定:能够证明投标人授权代表获得合法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包括证明授权代表可以代表该投标人签字的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并要求国内的投标人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的公证书并附在投标书中。
世行、亚行货物采购对授权书的规定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的货物采购,对“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也有相关规定。2004年5月,世行英文版《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制发以后,2005年5月、 2006年9月、 2007年5月又进行了修订。世行《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中,第19条规定了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包括:(a)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要求,投标人应该按照第四章“投标书格式”的要求提供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货物的制造厂家授权书,证明投标人已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国家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并规定了“制造厂商授权书” 格式。
无人对世行、亚行授权书要求有异议
世行、亚行分别是1981年、1986年开始对我国开展贷款和技术援助业务的,1991年开始试用中英文对照招标文件范本,后经1993年5月、1996年两次修订,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出版发行和使用。2004年5月世行制发了新的《采购指南》和新的英文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十几年来,我国所有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中的土建工程、货物的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统一使用了财政部编制的《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和新的英文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据世行、亚行驻北京办事处以及各省、市贷款项目办公室介绍,世行、亚行、参加投标的制造商、代理商、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对“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本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的规定,没有提出过异议。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