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转眼间,《政府采购法》颁布已经整整7年。7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日渐规范。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评审专家却越来越多地遭遇非议,有关评审专家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职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还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财政部就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但在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困惑和问题。为了引起有关部门对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的重视,同时也为了引起业界同行对该话题的研究和思考。本报特在《政府采购法》出台7周年之际,推出“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系列报道,对评审专家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困惑以及解决的办法进行集中探讨。如果您有不同看法,欢迎来稿讨论(来稿请寄wanyutao520@sohu.com)或到政府采购信息网(www.caigou2003.com)上进行在线交流。
评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关注的焦点。评标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整个链条中是“位高权重”的。但是对于这个“位高权重”的群体,法律的相关约束机制并不健全,这导致了政府采购在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尴尬。
评审出错引发投诉
受采购人的委托,5月初某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公司共收到A、B、C、D、E共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5月下旬,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6月5日,招标公司公布中标公告,D公司以421.5万元的价格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6月12日,A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在此次采购中,我公司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据我公司了解,B公司和D公司也没对这次采购构成实质性响应。你们怎么就没查出来?根据法律,此次采购理应废标。”
招标公司对A公司的质疑作了这样的答复:首先,贵公司既然知道自己的条件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何还要参加此次投标;其次,贵公司认为B、D两家公司的投标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提供足够的证据……由于对招标公司的答复不满,6月19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6月20日,当地财政部门开始就此起投诉进行调查;也正是在这一天,招标公司发布了废标公告:中标公告发出后,A公司就本项目提出了质疑。为了确保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本公司组织了专家再次就参与此次投标的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经复审,有3家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项目应予废标。先前公布的中标结果无效。在发布废标公告的同时,招标公司向所有投标人发布了废标通知书。
纠正错误引起新投诉
废标公告发布后,D公司又提出了异议:本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当日就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为了保证及时供货,本公司从6月7日开始,便集中精力生产这批设备。这批设备基本能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恳请招标公司声明废标公告无效。一旦废标,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但代理机构却认为,D公司既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不是此次采购的合格投标人,其仓促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应由D公司自己承担。对招标公司的答复不满,D公司也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D公司投诉后发现,在这次采购中,A、B、D三家公司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既然此次采购只有5家供应商投标,而其中又有3家不符合要求,那么,代理机构就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招标公司6月20日公布的废标公告有效;对于6月5日发布的中标公告由招标公司负责解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招标公司负责赔偿。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案中,招标公司在遭遇质疑后,应该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D公司,建议其暂停生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及时组织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审。因此,这次采购中D公司的损失应由招标公司承担。
但业界不少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却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招标公司只需承担D公司收到质疑后由于继续生产而造成的损失。在D公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至招标公司收到质疑这段时间内,其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评审专家来承担,当地财政部门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具体的评标工作是由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来完成的,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者确定评审专家。既然专家库是由财政部门建的,那么专家进入专家库后,财政部门就应该进行妥善管理。如果管理不当或是未尽管理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位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甚至打了这么个比方:“专家评审出了问题却追究我们的责任、来‘治’我们,这无异于是他们生了病让我们来吃药。”
不过,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却不赞同专家出了错财政部门也要担责的观点。王周欢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目前,对于专家违规的行为,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采取的措施都只是仅仅给予警告、限制其参与评标或者是除名。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负责人就告诉记者:“追究其赔偿责任不太现实,所以我们的做法是对其进行‘屏蔽’,不再允许其参与评标。”不少业界专家都认为,现行体制下,由财政部门担责于法无据,由专家来担责也不太现实,由代理机构担责则于理不通。因此,当务之急只能是进一步规范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