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条件该怎么确定之投标主体篇
联合体频遭拒 根儿在“权责不明”
席先生经营的实业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是一对好搭档,两家公司在业务上有着很多的联系,于是经常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上组成联合体“携手奋斗”。颁布后的《政府采购法》也对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的事宜有了进一步的说明,赋予了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的权利,令席先生的公司与这家科技公司的合作更是如虎添翼。
不过最近,这对老伙计却被推向了“分手”的边缘。“我们合作了这么多年,一直都很默契,我们做的政府采购项目,从供货质量到售后服务,也都做得很好。可是近来,拒绝联合体投标的情况越来越多,使得我们的合作快走到尽头了。”席先生说起来有些无奈。
《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的确认,给许多中小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联合体不仅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更是很多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似乎是个理想的选择,然而现实情况跟大家的期望是否吻合呢?
联合体意味着麻烦和投诉?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曹银发的话,验证了席先生的烦恼。“由于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的时候,经常会因为权责不明确而出现‘扯皮’的现象。出了点什么事情,找谁来处理都有推诿的现象。于是就出现了‘简单的小项目用不着联合体,复杂的大项目采购人不敢也不想要联合体’的情况。”曹银发说,“联合体这种形式,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实际上很难操作。”
记者在随后查找拒绝联合体参加的采购项目时,也随机采访了几家代理这些项目的代理机构,得到的回答大体上是一致的:拒绝联合体来投标,主要是采购人的意见。据他们反映,联合体在中标或者成交以后,履约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没有谁愿意冒着风险来工作,所以现在大家对联合体能拒绝就拒绝。
北京一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联合体投标在采购过程中和履约过程中都存在着许多麻烦。“别说采购人不喜欢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我们也不愿意接受联合体。很多项目我们都在采购公告上直接标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因为在我这些年的政府采购工作生涯中,有联合体参加,就意味着要有投诉、有麻烦。”
能实现优势互补最理想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为生产厂家,若为代理商则要求注册资金在xx万元以上”。目前,很多项目在对供应商的要求上,出现了将生产厂家作为首选的趋势,如果是代理商则会提出很高的附加要求。
“为什么采购人希望生产厂家来投标?原因很明显,原厂工程师的经验和水平是代理商所不能比拟的,生产商中标后,售后服务的质量更加有保证。”对于生产厂家所具备的优势,山东省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深河这样说。
让采购人动心的,不仅仅是生产厂家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货物不经过中间渠道,直接从生产厂家到采购人处,价格也是非常有竞争力的。那么相比较之下,代理商的优势在哪里呢?
“代理商有很好的本地渠道和本地化服务能力。”李深河说。而若单选生产厂家,也有其不足,即使它的销售网络能延伸到全国各大中城市,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完善的供货和售后服务网络,也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说代理商和生产厂家之间颇有“鱼和熊掌”的意味,那么联合体就是鱼和熊掌兼得的一个好办法。
“如果生产厂家能和本地代理商组成联合体来投标,那么很大程度上就可以既能保证采购价格和质量,又能保证本地化服务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张俊平说。
在实际工作中,联合体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让很多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这种模式“心存芥蒂”。当记者随机翻看采购文件记录时,10份采购文件中竟然有2份,上面明确写有“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的字样。这当然不是一个标准的计算概率的方式,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联合体“被拒”,已经不再是个案了。
那么,面对诸多反对的声音,联合体应该怎样前行呢?
加强管理监督是关键
就在很多采购人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联合体的时候,也有很多省市的政府采购部门坚持贯彻着《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战果”。张俊平告诉了记者一个“四胞胎”中标并顺利履约的实例。
由于项目复杂、规模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代理此项目时,出现了一个由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前来投标。当时该中心并没有对这个大的联合体采取差别对待的措施,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向该联合体索要了详细明晰的联合协议,将四家供应商分别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配妥当。
“这个项目的履约过程进行得十分顺利,但是这个顺利并不是一个偶然。”张俊平说,“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并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关键是怎么协调好联合体中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张俊平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是不能拒绝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而且,联合体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它的长处,比如说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各个企业之所长为政府采购服务等。
但是不可否认,联合体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不少问题,惹来了很多非议。但是《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的条款中,提到联合体应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投标出现差错,一般都是权责不明确而造成的。我认为这可以通过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和提高操作工作质量来解决的。”张俊平说,“加强对联合体的管理,使之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对于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任何一方都是有利的。”
一位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专家也赞同张俊平的说法,他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说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法律赋予联合体的权利。联合体不仅可以让中小企业之间互惠互助,更可以让中小企业借大企业的“东风”前进。而大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联合体实现优势互补。
这位专家最后表示,既然允许联合体进入政府采购的初衷是好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让其成为“水中花”,关键是怎么去管理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的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