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条件该怎么确定之注册资金篇
警惕注册资金变身拦路虎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二条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了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纵观现在各省市代理机构发售的采购文件时不难发现,在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一项内,很少出现只有上述六条要求的情况。因为《政府采购法》中在对这六条进行明确要求后,还在后面附加了一句: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然而,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人提出的特殊要求写入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时,真的做到了“没有差别待遇、没有歧视要求”了吗?目前很多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列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的一些“特殊要求”,不但成了很多中小企业之殇,也为很多采购人单位的歧视性条款和指定供应商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采购项目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到底应该怎么确定?本报将根据目前常见的一些特殊要求进行讨论,并陆续刊发。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在××万元之上……”类似的表述,已是各地政府采购文件中的“常客”。“钱不是万能的,没钱却是万万不能的。”这是一句俗话,但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却被很多业内人士用在了对注册资金的感慨上。该不该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做要求?这个问题不仅困扰了大批的供应商,也成为很多采购代理机构的“心头病”。
开标前就收到多封质疑函
“项目还在发售招标文件的时候,我们就收到了很多公司的质疑函,这让我们有点措手不及。”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代理一个办公电脑采购项目的时候,遇到了这样一个“意外”。据该采购中心的主任介绍,该市目前并没有开展办公电脑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所以此类项目每个月都会做几次。“简直就是闭着眼睛都能做。”这位主任说,“我们有一套成熟的采购流程,而且工作人员对这类项目也都驾轻就熟。”那为什么在这个“不起眼”的项目上出问题了呢?
原来,根据采购人单位的要求,该中心工作人员在此次采购工作之前改动了一些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款。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要在200万元以上。“其实类似这种采购项目,我们通常对注册资金都不做要求。”这位主任说,“但是由于这次采购人单位一直在强调这批电脑用途特殊,质量和质保服务都非常重要,坚持让我们改动一下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这一改不要紧,惹起‘众怒’了。”很多潜在供应商都绊倒在注册资金的门槛上,一位递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代表说:“我们经常参加这种办公电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都没有提出过什么注册资金的要求。这次的条件把我们一下就挡在了门外,我很想知道这是为什么,难道我们之前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吗?还是这个项目要耍什么猫腻?我们都希望我们市的政府采购活动能一如既往地保持阳光的形象,所以我们就递交了质疑函。”
据了解,该项目由于提出质疑的公司较多,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情况反映给了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核查,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叫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中心修改采购文件后再继续相关工作。
注册资金不该做要求
“注册资金不应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这很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出供应商的实力。”在一次座谈会中,北京市怀柔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郭云洲一语惊人,引发了在场与会者的热烈讨论。郭云洲表示,制定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一项的具体条款,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定,这个不能有一个强制的标准。但是对于注册资金一项,一定要慎用。
有时候一个只有几十万规模的小项目,采购文件中却要求了很高的注册资金,原因很明显,采购人想要一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可是实际情况却是,大公司对这种小项目往往是“视而不见”的。“人家都瞧不上这小项目。”郭云洲说,“即使只有几十万,公司也要投入同样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对项目前期的跟进,包括研究怎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怎样制作投标文件等工作。通常大公司是不愿意在一个小项目上浪费精力的。”可是,大公司不睬的这些“小芝麻”,对于小公司来说却是个“大西瓜”。不过可惜的是,小公司却因为注册资金的限制,只能望“瓜”兴叹。“这样,会促使小企业为了争取项目,而在注册资金方面提供虚假材料。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后,供应商不仅注册资金与实际不符,连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可能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采购项目的质量。”郭云洲说。
对于注册资金造假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注册资金的虚假问题,已经成为业内‘不是秘密的秘密’。想找钱帮公司提高注册资金很容易,在百度网站搜索一下,这类信息很多。这肯定是不对的,但是许多企业也有点被逼无奈。”
要求注册资金有违立法初衷
企业在注册资金上动手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源于社会对企业注册资金的看重。“通过这么多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并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认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是跟《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对于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的一项,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黄波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黄波表示,《政府采购法》的政策功能之一就是扶持中小企业,将注册资金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小企业几乎没有进入这个巨大市场的机会。“目前我们经手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我所熟悉的周边同行在做政府采购项目时,都不用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了。要保证项目对技术的需求和服务的质量,可以用别的条件来要求。”黄波说。
对此一位业内专家也表示,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手段,政策功能是被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上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明确提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如果政府采购不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把保护伞,直接把它们‘扔’出去跟大企业‘硬磕’,那么有几个中小企业能顺利地存活下来呢?”这位专家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是不可避免的规律,但是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发挥其政策功能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的。如果政府采购活动中再给中小企业设置注册资金的门槛,那不是相当于他们认为最可信赖的人来揭他们的伤疤一样吗?”
对注册资金提要求是技术问题
注册资金应不应该登上资格要求之堂?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李占成有另一种看法:“很多项目都在项目背景、采购规模等方面存在着不同,所以对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讨论也不能一概而论。什么方面是可以提出要求的,什么方面不可以,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李占成表示,不是说任何一个采购项目都不能把注册资金作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款。如果是一个采购规模非常大、影响也很深远的项目,当然可以通过注册资金来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一个筛选。这是一个“前哨站”,通过这个环节不但可以减轻之后开标评标工作的工作量,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风险。
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此也表示赞同:“一个上亿元的采购项目,怎么会放心让一家注册资金才几十万的供应商去做呢?我们怎么能够相信这家供应商有足够的资金和实力来完成这个项目?要是皮包公司怎么办?”一连串的疑问句点明了这位工作人员的观点。“这是个技术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说,“关键是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怎样去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适当地去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要不要、要多少,都是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凭经验和知识去把握的一个度。这个度把握好了,不但注册资金不会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反而会助推政府采购活动的发展。但是要是把握不好,就适得其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将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写入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并不为过,关键是如何写才能不使其成为不合理的条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