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误判”现象时有发生,这里面既有评审人员的专业素质、责任意识等个人因素所致,也有制度约束的缺失。不少“评审误判”是在供应商质疑后才发现的,因此,我们无法准确估计有多少“评审误判”深藏不露,有多少供应商的合法中标权益因评委的有意、无意的疏忽而被无情剥夺却浑然不觉。当务之急,是要妥善处置并积极防范“评审误判”行为。
“评审误判”通常包括有意识和无意识两种类型
案例一,有意识的误判。因意向的供应商没有中标的可能性,采购人便想将标“废”掉,评委们应采购人的要求遂对其它供应商进行“找茬”。
某单位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为“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招标文件还规定“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但须同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抽取评审专家、接受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工作都在有条示紊地进行,共有7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很快便进入开标、评标程序,期间发现有两家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100万元,遂作无效投标处理,竞争在余下的5家供应商中展开,其中有3家供应商是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采购人代表通过“紧张”地计算发现意向的供应商不可能中标,便“要求”其他评委对联合体投标的“过细”一下,众人心领神会,以不规范为由判定3家联合体投标无效,最终因合格投标数量不足予以废标,听到废标的结果后,不少供应商颇有微词。
投诉是意料之中的事,监管部门责成招标采购单位重新评审,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采购人代表显得很无奈:“其实,这不是我的错,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要照顾某家供应商,如它不中标,我们交不了差”。面对批评教育,有当事评审专家竟不以为然,显得很随便。
案例二,无意识的误判。不寻求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据成为某地的惯例,专家评审时缺乏求实精神,工作态度不严谨,拘泥于投标文件,结果让假证书得以混水摸鱼。
某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证书,但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开标评标工作进展顺利,评标结果显示“万圆”、“平泰”两家供应商分别为排序第一、第二意向中标供应商。从招标结果公示的当日起,“平泰”就以每天3个电话的频率反映“万圆”的前述两个证书有假,并提出书面质疑,因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起了投诉,管理部门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与证书的发证机构取得联系加以确认,确认结果表明“万圆”的3C强制认证证书系伪造,宣布中标无效,责成招标采购单位否决“万圆”的中标资格,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招标采购单位决定原排序第二的“平泰”为中标供应商。
事后,当事评审专家被问责,专家们感到很“冤”,有人说:“我们评标只依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基本不寻求其它证据,这是执行多年的做法,即便有证书是伪造的,肉眼也很难鉴别,而且评标时与外界隔绝,想打个电话、上下网求证都难”。
根据采购工作的进展程度,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
“评审误判”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纠正,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补救,不得发生新的误判,保证最终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首先,要对供应商等相关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内容进行判断,是否属实,原评审结果是否有误,不能草率行事,如质疑内容属实且有充分证据,招标采购单位应予纠正,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结果;其次,复核纠正“评审误判”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以发现误判行为为限,分中标公告未刊登且中标通知书未签发、公告已刊登且中标通知书已签发、合同已签订并未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等四个时间段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再次,要采取原评审专家自查、新抽取专家复核、外地专家鉴定的办法进行纠错,质疑人要积极举证,将复核结果通知质疑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开。
立足于事前防范,尽力减少“评审误判”行为的发生
“评审误判”的原因分析。导致“评审误判”的原因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委工作未过细,疏忽所致,或业务能力有限,未能发现问题,或缺乏责任心,虽发现问题但懒于核实,稀里糊涂地了事;二是评委故意“犯错误”以成全个别供应商或报复与自己有过节的供应商,滥用手中的评审权,以权谋私,这一类的评委大多原则性不强,难以客观公正地对待供应商。
如何减少“评审误判”。一要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减少评审出错的可能,硬化评标要素,明确评标标准,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二要对评审过程进行严密监控,强化评审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利害关系回避、独立评审等原则规定,客观公正地对待供应商,尽可能减少人为倾向。三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是非分明的立场逐层推进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要有足够的细心、耐心、责任心,立场要坚定,排除干扰,严格依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不能只看价格,重视对非价格因素的评审,特别是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及技术指标的评审,要严密求证,不能只看投标文件,必要时要申请采取电询、函证等办法,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四要建立评审现场“第三人”复核制度,评审工作基本结束时,不要仓促下结论,现场监管人员应要求评委们“回头看”,并亲自进行复核,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评审现场,不留后患。
建立评审责任追究制,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招标采购项目在正式评审前,现场监管人员都要交待纪律,所有评委的通讯工具全部集中保管且处于关机状态,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室,上厕所也要有监管人员陪同,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年度与本级评审专家签订评审责任书,做到权责分明,约法三章。每一次评审结束后,都要责成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公布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并尝试公布每一位评委的评审结论。
对导致“评审误判”的当事评委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评审当事人的责任,特别要重处明知故犯者,在媒体上暴光,要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罚款,严重者,应清除出评审专家队伍,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加强高质量的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一方面,要高标准建库,宁缺毋滥,不但以注重业务能力,而且要注重品德修养,建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建库机制;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让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办事公道、能力突出的同志担负起评审重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