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其中支持国货采购的相关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众所周知,支持国货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政策功能。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中,这一规定受到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业内也为国货采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观的成效。
但由于作为程序法的《招标投标法》没有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因此,长期以来作为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工程采购一直对于支持国货的规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但如此,在我国工程采购领域甚至盛行与扶持国货规定相反的“潜规则”,就是在工程采购中公开或暗中歧视国货,只青睐进口产品。类似案例也屡屡在媒体曝光,社会反响非常不好。
虽然在我国由于客观原因,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一直由以发改委为主的相关部门负责。但这并不等于工程采购就可以游离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之外。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作为政府采购重要内容的工程采购,在具体实施中却不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约束,这是极不正常的。
现在,九部委新出台的规定终于公开要求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采购中贯彻《政府采购法》采购本国产品的要求,这是政府采购支持国货政策的一个巨大进步。这个伴随着我国四万亿扩内需、促经济投资而来的规定,必将为国内的相关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为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因此,我们要为这一规定大声叫好。
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包括的不仅仅是支持国货这一项内容。促进节能环保、扶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这些都是政策功能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也需要工程采购做出认真的回应。期待我国的工程采购在政策功能落实方面能不断有新的举措出台,使《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精神在工程采购领域得到完全的落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