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1月我国开始实施“4万亿”拉动内需政策以来,全国各地的基础建设、道路交通等工程项目迅速展开。而这些工程所需要的物资无论是对国内供应商来说,还是对外国供应商而言,无疑都是一块块“诱人的蛋糕”。今年6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9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除所需项目在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一律都必须采购国货。这对我们的政府采购事业来说,无疑是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必须要将国家的国货采购政策落实和执行到位。
采购国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采购国货保护国内企业利益是国际上各国通行的做法,在金融危机大环境下,这种措施更有必要。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规模是相当巨大的,它对拉动一个行业甚至于激活一方产业等都具有一定的效果。因而不少的国家都使用政府采购手段去促进和调整本国企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采购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使是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他们也没有放弃利用政府采购手段去保护自己国家企业的利益,其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政府采购所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都是广大纳税人的血汗钱。而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纳税人的利益,就更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一大目标和宗旨。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必须要采取各种措施,将国家“4万亿”刺激经济发展的“救市资金”,用于优先采购国货,为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服务。
通过采购国货,可以激励和培养国内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国家严格要求采购人必须采购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不是说国内企业产品的技术、质量、性能等就比外国的进口产品好,其目的还是在于通过采购国货,促进和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激励和促进国内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的力度和信心。而作为国内企业,则必须要“正视”自己的薄弱环节,认清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从而重视自己的科技发展。
对政府采购项目强制采购国货,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规定和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就明确地指出,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国家利益”的内涵之一就是要在世界和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保护我国企业,保障他们的正当利益等。不仅如此,在《采购法》的第十条则更明确地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对国家动用的“4万亿”刺激经济发展资金,凡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都必须要强制采购国货。
国货采购政策在执行中常常会出现的存在问题
有的采购人常常以“特殊”需求为借口,变相拒绝采购国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只是一个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其采购项目的最终消费者还是采购人,因而,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就必须充分“尊重”并“围绕”采购人的需要,并要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愿望,这是他们代理采购的目的和宗旨之一。对此,不少的采购人就以只有使用外国商品才能满足他们业务工作需要为借口,要求采购外国产品。对此,有些审批部门,及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等,对待其本职工作有时也很马虎了事,多数都没有认真结合采购人的实际职能和需求进行审核把关,就“轻率”地作出了同意采购外国货的决定。
有些政府官员的攀比和虚荣心理强烈,回避国货而采购洋货。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及其政策规定,只有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具体的操作机构清楚,而地方政府及其他一些部门的领导并不了解,或知之甚少,加之,基层不少领导干部之间的攀比和炫耀心理比较严重,导致他们在任何场合下都非常注重和刻意追求能够流露他们身份的方式,而最能表现他们身份象征的,就是使用外国名牌的产品,如座外国名牌的车子,使用外国名牌的机子等等,这样,他们要求采购和使用外国产品的心里就非常强烈和迫切。而面对这些腐败官员“崇洋媚外”的隐性心理,一些地方的采购人员就伺机拍马,给这些领导采购“洋货”。从而导致外国产品大肆被采购的现象就比较频繁,也无人能“过问”,更没有人敢去追问。
洋货及国货的界限不清,常常导致“误采”洋货现象。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各国的产品都在同一市场上自由买卖,即使是相同的产品,其产品的生产厂家也有很多,不仅有中国的,也有外国的,还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生产的等等,而究竟如何才能清楚地“鉴定”出哪些产品是国货,哪些产品是洋货,在政府采购领域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国货标准,这就使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因缺乏“国货标准”的详细指导,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就无法严格地执行只采购国货的法律规定,甚至于将洋货当作国货采购的现象也还是时常发生的。
少数采购代理机构缺乏采购国货的素质,导致洋货与国货同台竞争。按《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般的情况下,只准采购国货,而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在一些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甚至于在一些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心目中却被他们那些没有理解透彻的“公平”竞争、严禁“排外”等规定“淡化”和“遗忘”了,从而导致不少的外国产品“堂而皇之”、大摇大摆地走上了政府采购的竞争台,并与国货同台竞争,而有些国货又岂是这些洋货的竞争对手,从而败下阵来,这样,阴差阳错地就让外国产品中了标。
保障国货采购政策严格执行到位的基本措施
财政部门在给采购人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要对采购人重申采购国货的责任。众所周知,政府采购预算是明确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可以采购何种项目、采购多大的规模,执行何种采购标准等等事项的支出预算,是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此,财政部门在向采购人批复采购预算时,必须要向其重申采购预算的法律严肃性,要求其在预算执行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同时明确违法责任。凡财政部门没有批准采购人采购外国进口产品的,采购人不得擅自或变通手段采购外国产品,否则,财政部门不但不为其安排和支付采购资金,而且还要对采购单位、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
采购人如遇到特殊情况而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要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报批,在经得同意后方可采购。不可否认,财政预算的编制,是不可能将所有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的具体情况都考虑得十分全面或周到,在预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财政预算总会发生一些必要的调整事项,而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有关方面总是会同意为其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对政府采购预算也不例外。如果采购人在采购预算执行中,根据其职能或事业需求,需要改变原来已批复的预算,调整采购外国进口产品时,采购人必须要在采购之前打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详细地说明申请采购外国产品的原因,而如果采购人不履行申请报批的程序和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进口产品,那么,财政部门将拒绝为其支付采购资金。
在一般的招标文件中,凡未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一律视同或默认采购国货,外国产品中标无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此,采购人如果经批准允许采购外国产品的,就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要采购外国进口产品,以便各潜在投标人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准确地编制出合乎采购人需求的标书。而如果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均未涉及需要采购外国产品条款的,就默认所有的采购项目均须采购国货。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一项不言而喻的道理。对此,在投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如果出现了外国产品中标的情形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会认可这种结果,也不会为之支付采购资金。
中标商的标书及中标候选人推荐表,必须作为申拨采购资金的凭证,以防进口产品中标。在不少的县(市),除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之外,绝大部分分散采购项目也基本上都委托给了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在这种情形下,采购人还是时常采购到他们想要的外国进口产品,其舞弊的渠道及根源主要还是“通”在采购代理机构,不是他们参与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活动,就是他们没能“顶”住有关方面有压力等。为此,要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采购结果公平合理性,在采购活动的评审环节结束后,采购人要想申拨采购资金时,就必须要将中标商的推荐表及其标书,连同合同等一起报送给财政部门作为审核附件,而如果财政部门发现中标商提供的项目是外国进口产品,那么就可以拒付采购资金。这样可以为擅自采购外国产品再次把上一道关口。
对重大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必须要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到现场实施监督,通过现场监督可以有效地遏制各种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同时,中标产品的交付环节也是采购活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如放松对这一环节的监督,偷换外国产品项目、调剂外国产品的行为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对重大采购项目的交付过程,采购监管部门必须要强制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参与监督,并要求采购人将验收结果也作为申拨采购资金的附件依据上报给财政部门,而如果缺少合同履行的验收环节及参与验收人员的签字,财政部门也将拒付采购资金。
对无视法律规定,仍然变相采购进口产品的各有关方面,必须要给予严厉打击。对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购外国进口产品外,其他项目都必须要采购本国工程、货物和服务,这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规定。对此,凡不符合采购外国货物条件,或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必须要严肃追究相应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购人涉嫌违法或腐败行为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司法甚至于刑事责任,而对涉嫌暗箱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轻则要处以罚款,重则暂停或取消其采购代理资格。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