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包罗万象,涉及的专业领域非常广泛,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购虽然有强大的专业采购队伍,但也借助于社会中介力量。政府采购部门需要中介机构开展市场调查,制订采购方案,起草采购文本,但是,政府采购决策和采购活动不是由社会中介来代理的,而由采购部门决定。这种方式有利于减轻政府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强了采购决策的科学性。例如,美国存在各类为政府采购活动服务的、为政府采购提供咨询、设计等服务的公司、律师事务所,没有专门的招标中介组织。在法国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组织机构,如招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咨询机构,只负责向采购负责人提供中标参考意见,最终确定中标结果、签署采购合同都由采购负责人直接负责。澳大利亚的政府部门在采购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社会上的会计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没有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德国,私营的招标代理商也只有两三家,并依据合同法进行外部关系调整。
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引进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块土壤上,有市场经济的成分,也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况且中国又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自然地有自己与众不同的内容。政府采购不仅量大,而且没有明晰的产权,它是属于政府的,不是某一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政府采购不仅要求采购人要精通政府采购的技能、了解市场,要求政府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从事采购,而且要求实现采购人的个人利益最小化。而中国进行具体的大规模的政府采购,还有很多实际条件不能完全具备,其中特别是采购人的采购能力不完全具备。他们尚未掌握招标投标技术,需要已有的招标公司来引路辅导,这就构成中国政府采购的特殊需要。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只有借助于招标公司这一社会中介力量的帮助,招标代理行业正逐渐成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规模、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等方面各有差异,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上出现资格纠纷,使采购人操作出现困难,而且不便管理监督,因此,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中国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管理进行行政认定,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禁止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这是一种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行政监督制度。由此看出,中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完全不同的,是中国所特有的,它与采购人的委托关系一旦成立,要承担起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而不仅仅是提供咨询和技术性的帮助及建议。
采购社会代理的管理监督没有成熟的经验借鉴,制度和规则的制定也存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可能性前提,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社会代理资格认定制度有待完善
代理商资格认定技术标准存在漏洞。
在资格审批要求的条件与程序中,根据甲级代理和乙级代理的分类,规定了审批的必备条件和行政审批程序。政府采购代理业与其他服务业一样,服务人员的资格是决定机构服务资格的最重要因素,技术人员的构成是区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级的主要标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乙级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但是规定申请人在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批资料时只需提交人员配备情况说明及符合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这一规定存在着隐患:申请人可以任意编造技术人员资料,不要说是复印件,就是原件都需要辩伪,代理机构究竟有多少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可而知。技术人员工作经验也是很重要的,刚从学校毕业的人工作能力是不能与有几年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相比的,人员的量和质的不到位势必要严重地影响他们承诺的服务质量。同时对代理机构监管法规缺乏细化和缺失,使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采购的质量难以保证。事实上,在政府采购中,相当一部分采购单位对代理机构所承诺的服务到不了位有意见。虽然《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取消代理资格的法律责任,但单凭检查是不易发现的,而且成本也很高。
代理商资格认定的资信要求有弹性。在《办法》中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应提供该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如果当地税务部门无法出具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可以将公司缴纳的上年度相关税票,主要是营业税票,作为依法纳税证明;若目前缴款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暂时无法出具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可由公司制作的所有职工上年度分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表格和说明,由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后,作为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这些资料是用来证明申请人的业绩和实力的,但是允许可以提供税务机关的一般性证明。如果是其近期的税票,可信度较大;如果只是税务机关一般性证明,则可信度不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它所交纳的社保资金银行对帐单,那么,这一证明资料可信度较高;如果只是社保单位开具的一般证明,则不足为信。因为在中国,诚信观念还没有成为一种信仰,有关部门对出具假证明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的监督和惩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较强法制观念,致使申请人能开出虚假的正规的一般性证明。如此以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很难估计,其承担政府采购的能力将受到质疑。 (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