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性。这是依法采购的基本属性之一,与下文中所讲的狭义性是相对应的。其含义: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主体上,依法采购都具有很宽、很广的内涵与外延。从现实执行情况看,人们对依法采购范围广义性的理解是基本掌握的,绝大多数都知道依法采购的范围,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采购实体范围、采购资金范围、采购行为范围和采购对象范围。采购实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人们习惯上所说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行为既包括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行为;采购对象既有货物和服务,也包括工程。可对于依法采购主体的理解,则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大多数人认为依法采购的主体,只是采购人,或者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依法采购的主体,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这两种看法都是片面的,实际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依法采购的主体,都应当做到“依法采购”,只不过各自所包括的内容不同。为了便于理解这一问题,下面简略介绍一下各自所包括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采购上就是要依法进行采购管理,做到五个加强:①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不仅对上级政府发布的各项政府采购法规、文件,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相应规章。还要时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以形成本地区严格执法的强烈氛围;②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管理工作,采取细化预算项目、实行标准化定量定额、推行预算调整“听证制”、强化预算审核和计划下达等有效措施,确保采购预算和计划依法运行;③加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工作,通过推进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手段,促进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④加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管理工作,及时将新生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或者过去条件未具备现在已具备条件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促进应采尽采范围和规模的扩大;⑤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使政府采购监管形式由被动型、模糊型、表面型转变为主动型、针对型、有效型。
采购人在依法采购上就是要做到应采尽采,该实施政府采购的,都要按规进行政府采购,不搞自行采购;该实施集中采购的,都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搞分散采购;该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不搞“化整为零”采购,不搞询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该优先购买国产名优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或其他国内产品。
供应商在依法采购上就是要依法参与政府采购,在三个方面做到遵法守法。一是在提供资格条件上要遵法守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真实完整地提供下列规范证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件资料;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件资料;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件资料;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件资料;⑤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件资料;⑥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件资料。二是在编制投标方件上要遵法守法。内容上合法合规、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有效有力;格式上顺序正确、文本统一、章印齐全、页面整洁、装订整齐;表述上清楚、准确、完整。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遵法守法,做到三个不得:不得与其他采购当事人一起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采购上就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基本工作要求。
狭义性。这也是依法采购的基本属性之一,与上文中所讲的广义性是完全不相同的。在含义上,从最大的范围上讲,是指每实施一个采购项目都要依法进行;从最小的范围上讲,是指每进行一个再小的采购环节也要依法进行。概括地讲:
在每实施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上,至少要在四个方面做到合法合规。一是该采购项目合符采购需求规定,合符采购预算编制原则,其采购预算和计划得到财政部门批准并按时间要求实施。二是该采购项目编制的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在内容上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条款;在技术参数明确上无倾向性,无指定品牌倾向;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评标细则合符规定,体现全面、科学、具体和易于操作的原则。三是该采购项目在信息公开上合法合规,能做到“三个必须”: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渠道必须首先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必须是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规定、决定、公告等。四是该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上合法合规,无论是在开标评标上,还是在签订采购合同上,还是履约验收上都要依法进行。如在开标上要做到“三个不得”:不得随意变动开标地点和开标时间,不得固定或指定开标人员,不得单独行动(指从开标之时起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专家评委不得单独行动)。
在每进行一个再小的采购环节上,也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去逐一认真实施:如组建评标委员会,这是一个比较小的采购环节。也应当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去认真进行。首先。评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①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④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⑤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⑥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⑦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第三,在确定方式上,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第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由此可见,依法采购的涵义也是很细的,我们务必在每一个再小的采购环节上,也要做到遵法守规,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采购。(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