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还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要求,或是按照贯彻《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当前都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依法采购的宣传。为此,本文试就“依法采购”的四方面特性,作一粗浅的介绍和宣传,以为促进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知法、懂法、守法。
法治性。我们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理,依法采购也是我国实施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方针,这就说明依法采购具有明显的法治性。依据这一特性,我们就要加强三项工作:一是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进度,配合国家法制部门做好出台前的各项实施准备工作。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和采购合同格式文本,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等部门规章办法。同时,各地还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办法。二是加大应采尽采的推进力度,要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要求,在巩固现有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基础上,将部门和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要加强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管理与实施,建立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与实施的运行机制,对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还必须健全相关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不仅如此,还要大力做好节能环保、社会关注,涉及民生项目和扩大内需政策实施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以切实做到应采尽采。三是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决不搞减缓免。
关联性。就是在依法采购上,不仅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还要认真执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其他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在依法采购这个特定事项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现行方针政策是互相联系、互相关联的,只片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执行其他法律法规、不执行其他政策规定,都是违法违规的,就会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查处。如有些经济落后的县、乡,公教人员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但他们仍不时借政府采购,用财政性资金新上建设项目,新买小汽车、新盖办公楼等,结果违反了中央纪委的文件规定,受到严肃查处。以致于有的责任人受到撤职等处分,所以,我们对依法采购的这种关联性必须有充分的认识。一定要在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同时,务必不能忽视对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执行,如在实施具体政府采购项目上,不能挪用国家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如挪用救灾资金、支农资金、民生资金、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不能违反国家配置标准,利用政府采购购买高档国产或进口小汽车,建豪华型楼堂馆所;不能以摊派形式抽调下属单位的资金实施采购。反过来,也必须引起重视的是,我们不能借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而忽视对《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如有些人片面理解《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为实行了招标投标,就等于执行了政府采购,不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有关信息,不将采购合同按期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等,以致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犯了错误,受到责任追究。(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