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突出几种管理制度来解决采购领域问题
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应该是集中群体的智慧,在各财政预算单位设计好信息的收集、汇总、研究、决策和反馈网络,以便把政府采购各方面的问题,诸如涉及大小不一、程度各异、普遍性与特殊性等问题都收集进来,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的发展态势,为政府采购的发展铺平道路。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项目虽然很多,还要有待于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关键在于能够走出这一步,略嫌粗浅一点也没关系,因为我们探索的道路还很漫长。
制定加强采购人行为管理制度。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是特殊的,从法律设置的初衷来说,是要把采购人自行购买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的范围内,但是采购人是需求方,又拥有多项权利,如项目方案的设计权、采购信息和文件的审定权、参与评标的权利、超出自己设置采购预算的废标权、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后审权、采购项目的履约管理、验收与付款权等,这些权力的设置本来是为了采购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去,保持政府采购的公平合理,但是由于对采购权力设置过大,而且控制措施不力,致使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受到考验。而采购人应尽的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些义务,如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要集中采购,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有提供采购方案的义务、合同履行管理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义务和合同备案的义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规范操作的义务等,采购人做的并不是很好,因此对采购行为管理制度要求就十分必要和迫切,基础性的管理措施就是要紧密结合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突出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问题,采购中心操作控制,监管部门采购项目审核,对采购人不良行为处理,监管部门处理问题机制等内容。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问题,不一定都是为难政府采购机构,我们要正确看待和重视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如仅仅凭借纸质标书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采购人的真实水平,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即使不能否定中标结果,至少也能增加后期谈判的感性认识;对政府采购效率与价格问题的看法;货物类的低价优先原则导致采购人后期履约控制困难,中标人有时不惜逃遁,启用第二中标人,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耽误的工期,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大,不好向领导交代,于是合同履行时就有迁就现象。这些问题很好,是政府采购值得探索的地方。采购中心控制采购人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时,要坚持原则,对于标书中的歧视性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评分分数、采购人评委的影响评标事件、任意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行为等,这些是原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做好解释工作,但要坚决执行规定。监管部门管理采购人的项目申请、采购资金、采购方案合理性和完整性,要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最好事先把相关内容形成文件向采购人发布,资金不到位不得采购,采购方案不全面也不得立项,还要处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完整性,及时处理采购人被投诉案件等。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权利很大,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不配合,甚至愚弄和扰乱政府采购秩序,针对采购人的这些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处理,快速反应,在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时解决好是关键。这些情况有:采购人拒绝提供采购方案,却无理指责采购中心效率差;以招标标的程序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串通评委拒绝评标;无端散布谣言,把政府采购正常选择供应商的程序说成是操作不当,把自己应该履约管理的责任推给采购机构;肆意变动采购方案与资格要求,扰乱正常采购秩序,等等,针对这些现象,我们的管理制度要及时衔接上,制止一些现场发生的行为,可以把采购人的一些行为上报其单位领导,必要时向纪委与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反映。为了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党政首脑机关与纪委要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做后盾,不能使政府采购机构发现的重要问题投诉无门,政府机构不能漠视规范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重大行为。
保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自觉性和效率性。政府采购工作中有许多问题确实由于反映无门,或者被熟视无睹,使得政府采购工作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采购工作人员实际上被迫“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领导只是要求政府采购只要不出事,不被上面批评,不出现被查处的案例,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格格不入,从中也能反映出政府采购环境沉闷,缺乏活力,那么自然而然就会出现这样的意识,反正政府采购就这样了,干得再好也不能受到表扬,不出事就是万幸,也不需要积极有为了。这也间接地反映出了政府采购领域的敷衍之风。政府采购领域有许多问题“躺着不动”,大家都是看到的,没有人管啊,还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强化责任追究制,但说起来容易,又有谁来真正执行呢?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问题,内部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不在采购中心的人全占据采购编制,临时人员的工资水平很低,工作辛苦,全得不到到回报;采购中心没有开标场地、评标室、档案室,开标只能借用狭隘的空间,评委与供应商直接见面,没有人过问,反映几年也没有回音,但工作还得做,政府采购的形象日益难以为继;政府采购中心被强行压制到办证服务的行政服务中心,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规律,却是主要领导瞎指挥的结果;集中采购目录类的通用项目被无端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却照样财政报销,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如同《政府采购法》一样被践踏;采购中心办公经费不能解决,迫不得已而继续收费,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性质的规定,等等。为什么采购中心及其上级领导、监管部门都在回避这些问题和矛盾,因为反映没有用处,政府领导日理万机根本顾不到这些小问题,或者说采购中心的行政领导缺乏认真对待这些问题的意识,没有能力去应对这样的问题,怕得罪主要领导,但可以敷衍政府采购规律,主要领导根本听不到基层的声音,而行政层级明显影响着事情的处理,比如说采购中心要想搬出行政服务中心,必须要有主要领导推翻自己批示的勇气与大度,但对于采购中心来说,不管在哪儿上班,只要是有场地有设备能够展开工作就行。我们的管理制度能不能捡拾起这些熟视无睹而麻木不仁的问题呢,如何设置,如何协调,是我们要深入思考的事情。我们设想,至少应该和政府机关协商成立政府采购指导委员会,提请地方行政首脑为主任,采购机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当然前期要做好大量的请示汇报工作:采购中心的分管与主要领导要出面与政府协商,而且要拿出处理问题的能力来;监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要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份内事务,积极主动促成委员会的成立,一旦成立了政府采购指导委员会,那么政府采购的一些重大问题就有了反映的渠道,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这些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思路应该能为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制度全面创新提供借鉴。(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