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及实践运转,取得的成效是显著地,而影响政府采购进一步壮大的体制因素也是有目共睹的,而这些问题中很多不是靠政府采购自身的力量能够解决的,需要多方面协同努力,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诸多应付现象,各有关部门应该提出正视矛盾、解决问题的方式,帮助政府采购中心走出困境,真正使政府采购有人管,管得好,不做表面文章。政府采购实施至今,社会舆论似乎对成绩相对漠视,而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政府采购是否变成了集中腐败,这就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各方协调方面的问题很多,我们也不怕揭丑,也许从内部发出来的声音才更浑厚。政府采购有关的各个部门针对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要设置出行政职能内的反馈渠道,而监管部门作为统筹部门,要及时汇总资料,及时研究、汇报并分阶段分步骤地处理,保持机构的快速反应特征。
政府采购体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与框架式的处理意见
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以及与招投标程序上的设定差异而引发的机制上的问题。采购法规定的工程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而至今这条规定也是一纸空文,虽然有零星的执行,却成不了气候,工程采购适用于招投标法的规定,使得政府采购程序与工程招投标的程序不一致,采购人屡屡以工程招标的程序指责采购中心,如资格预审、评委没有义务审查资质原件、设立标的、要求价格分超出60分范围等。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要主动“拾”起来,不能一笑置之,应及时针对此类业务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有必要的话要与建设部门、招投标机构、发改委以及政府部门统一规划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业务的衔接性,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最终规范好,不至于再出现混乱的情景。
协议供货被供应商愚弄,导致采购人普遍不满。协议供货在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价格问题日益突出,在标准一致,协议供货品牌范围内的价格都有很大弹性的状况下,价格高成为不争的事实,采购人对此是很不满意的。供应商是唯利是图的,采购机构不能成为其帮凶,要从采购程序上进行控制,考虑是否可以定死报价,在协议时间内有价格变动的要及时跟进,按程序进行调整;定标以后审核中标品牌的真实折扣,发现弄虚作假及时调整;考虑执行协议供货与询价采购并行的策略,相互吸收有益的方面:协议供货时间快,质量有保证,缺点是竞争不充分;而询价采购竞争激烈,但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假如两方面综合,各取所需,应该有所收获,对协议供应商控制价格也是一种很好的反制手段。监管部门与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机构,要针对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不能等待观望,要主动出击,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定点采购后期管理缺乏抓手,管理陷入混乱的状况。定点采购由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操作,后期管理有的是由采购中心管理,有的是由监管部门参与(是否插手正常的政府采购业务,目前还有待讨论),但是不管是谁,管理起来难度都很大,如汽车维修定点的虚开出修单,司机吃回扣,维修材料乱涨价,服务质量差,这些问题要汇集各方面智慧,寻找解决机制。
采购资金缺乏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采购资金审核有监管部门负责,而付款权却在采购单位领导手中,这种状况招致几种特殊的现象:一是无资金采购。采购人项目没有财政资金,却有领导的批示,监管部门没有抵制的权利,或者采购项目紧急,根本来不得及筹措资金,资金审核机制在此刻是虚设的。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有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零星而无计划性,想起来就采购,一报计划就要立马实现,必然导致其追寻所谓的灵活处理策略;二是采购人付款时的寻租行为。采购单位领导抓住付款权的便利,对供应商展示貌似公开的商业投机预判效应。合同规定对采购单位没有约束力,只能对供应商有效,采购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合同履行人对自己“进贡”程度,酌情处理分阶段付款适宜,供应商是敢怒不敢言;三是政府采购不能设立采购专用账户。由于采购机构不作为,或者说财政部门账户设置规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机构不能设置政府采购专用账户,使得政府采购资金不能有效管理,项目申报阶段的充足资金,在政府采购履行一系列手续,花费一定时间以后,被挤占、挪用现象在所难免,最终导致付款困难。针对这样的情况,政府采购部门与纪检、财政部门就要通力合作合作,说明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分清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强制政府采购预算,保证采购资金的专用性是根本的解决途径。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机构负责付款事宜,减少单位领导的干预,是解决腐败问题,保护干部的好方法。
采购方式更改和分散采购变成自行采购问题。政府采购方式假如只有监管部门定,在是否合适与无人监督两方面都存在缺陷,是否可以考虑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定,报监管部门审核,修改采购方式要由采购中心与监管部门共同把关。政府采购要求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也有固定的程序,项目范围是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有固定的模式,与集中采购形式相仿,只是在某些环节上可以灵活一些而已,但分散采购决不是自行购买,两者还是有原则性区别的。采购机构要规范分散采购操作程序,特别是监管部门审定过的分散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操作,相关采购资料留存,采购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在办理采购后续手续时必须提供分散采购资料,由采购机构进行审核,检查不合格的不予以承认,采购单位要承担由此而来的所有责任。因此只有采购机构管理措施到位,且有一套管理的制度,关键是有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性,统筹安排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涉及到的和创造性地发现的一些管理线索,还怕政府采购不能正常化吗?
采购时限要求过分导致虚假采购行为。采购单位的无计划性的直接后果,就是要求很急,而采购机构遵循对政府采购执行有严格的时效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一般还不是提高效率的规定,而是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的充足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势必与采购人的愿望有矛盾。假如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那明显就是虚假采购,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就是虚设的了;假如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舆论与领导压力会铺天盖地而来。那么针对这种问题模式,采购中心与采购人要提出来,监管部门要与各管理部门通力合作来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寻求解决的途径,我们不希冀能够一次解决问题,但我们要不断地探索,每一步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更接近于问题的答案,为此要不间歇地努力奋斗。(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