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行贿受贿行为,各地在积极探索应对之策,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取得了一些实效,其中廉政记录一票否决制,具有开创性意义。取缔那些有行贿案底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维护招投标领域市场秩序,给尚未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以强大震慑力,这是廉政记录预想的理论作用,同时也是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具备的投标资格的具体应用。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廉政记录只是防治商业贿赂的方式之一,而且这种略嫌形式主义的做法,由于存在制度、信息、标准等方面的体制问题,对于扼制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实质效力不能高估,假如被动式的审查就能够解决政府投标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这片田地早就清澈了,而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对于这项制度或者政策的理解,可能要从正反两方面辩证看待。
廉政记录是治理工程招标投标贿赂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挫
廉政准入其实质就是供应商投标阶段的廉洁资格审查,填写廉政承诺书,保证在招投标行为中遵守法律规定,公平竞争,不向任何人行贿,一旦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行贿行为的,将取消所取得的一切权利,保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这种方式就是供应商主动承诺制,操作主体一般是纪委检察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企业行贿记录查询制度,主要是指投标人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到纪委和检察机关进行行贿记录查询,对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即按规定取消投标资格,这种方式实质就是利用就找一定标准建立起来的廉政记录,在有招投标需求时实行被动式审查制度。上述两种防止商业贿赂的措施,其目的是一致的,就是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控制行贿供应商的实体权利,以取消投标资格,甚至是取消中标结果的最严厉的方式,来打击供应商行贿行为,应该说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的重大成果,体现出综合防治和系统防治的政策性功能。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商业贿赂渗透的重灾区,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高,操作主体是具有私人赢利性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参与者与操作者都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诉求,很容易一拍即合,达成默契。而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体制不统一,导致了监管力度上的欠缺,使得控制腐败行为的措施不明确,效果自然无从谈起,而且对于分散状态的各类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很难深入到操作程序等实质性内容层面,被动式的管理往往只能集中在形式方面,如集中进场交易,提供评委抽取服务,信息集中发布,投标保证金集中收取与发放,而对招投标过程的把控处在空白状态,特别是采购方案与标书的形成,操作规程的控制,开标现场的监督等,这些方面的失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留下腐败隐患。而从制度上实行一票否决制,能够冲破利益主体设置的隐形障碍,从更高的层次上建立防控和预防体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是创新。
提高了供应商的行贿成本,有利于规范其行为
供应商参与政府招标采购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政府定单,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充足的业务量,在没有廉政一票否决制的时候,企业为了赢得竞争优势,采取一些非正规的营运策略,对企业来说是正常的,也是业内公开的潜规则之一,而一旦采购机构设置投标行为的廉政制度规定,对于投标企业来说,面临的压力是很大的,因为廉政一票否决制切中的投标参与权之要害,而且不仅仅是一次投标参与权,涉及到以后几年甚至是长期的投标资格,那么假如采购机构认真负责并长期地执行的话,对投标企业的触动是巨大的,由于行贿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被公布,必然会影响企业声誉和信誉等级,与正常地参与采购机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相比,供应商是会算账的。供应商行贿成本的提高至少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采购机构能够一视同仁对待投标人,不能因为关系或者领导因素而厚此薄彼,一旦存在瑕疵以后就难以服众,包括审核阶段与处理阶段都要秉承公正程序,不能搞蜻蜓点水方式,也不能成为戴有色眼镜的观察家。二是处理结果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制造舆论氛围,给潜在投标人遵纪守法的感召力。三是要能够在更大的区域上形成联动机制,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治理商业腐败的宽大的网络形体,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极小范围内的实行,会导致供应商故意回避,影响招投标秩序,因此要推行这样的一票否决的廉洁审核制度,最好要以省为行政区域进行推广,必要时可以进行多省际的区域联动,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让行贿供应商无路可逃时,这项制度才算是真正到位。
要正视操作技术上存在难题
腐败案件的统计口径,以及统计的权威性,统计机构和查询方面的便捷措施,记录控制的范围,网络信息覆盖率和准确性,信息的及时补充调整等方面内容,都是廉政一票否决制度存在的技术上的难题。具体地说,廉政准入承诺仅仅是供应商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采购机构不能仅凭供应商的一面之辞而对其畅通无阻,采购机构必须要对供应商的廉政历史进行摸底,而直接的和权威的依据就是纪委的统计数据与检察院的行贿受贿案件记录资料,这些信息是否能够做到完整系统以及适当的调整更换,是值得关注的,也直接影响到这项廉政措施的实现。目前专门作为政府采购行贿记录而供政府采购当事人查阅的数据系统处于初创阶段,由于各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企业行贿数据的查阅处在自发的零星的阶段,不利于政府采购层面的信息数据建设,而且由于政府招标采购尚为形成统一的防控模式和预防体系,确实给操作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查阅检察院与纪委的企业行贿记录,还存在一些主观方面的问题,如数据提供部门是否能够及时满足查询需要,部门内部的协助采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查询机制是否能够顺畅,政府采购机构如何衔接好这方面的工作;查阅主体的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十分关键,内部的监督机制如何建立,查阅工作一定要在规范化的监督控制范围,防止查阅人员的弄虚作假,其实要应对这方面的暗箱操作行为,公布行贿供应商的名单是最好的方法,但是这涉及到供应商的隐私权问题,有时不好公开处理。工程项目有诸多的招标代理机构,这些机构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一旦取得的项目代理权,就意味着即将取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在辛苦取得代理资格以后,再让代理机构去查阅廉政记录,其主动性是明显不足的,更重要的是代理机构根本就不想得罪人供应商,这样的查阅过程是没有实质性效果的,因为代理机构的利益趋向与公平的查阅制度存在矛盾。另外政府采购法规定不良记录有三年的掀起规定,那么行贿记录是否也要按照时间进行处理,对于连续三年内再应没有发生行贿的企业是否可以允许参与招标投标工作,都是应该考虑的问题。(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