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某项采购评审中,应该获取与之付出对称的劳务报酬,这无可厚非。同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不过并未具体规定专家的劳务报酬应由谁来支付,应按什么标准付给。笔者认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应根据所评审项目的规模来定。
怎样付给评审专家报酬才更显“阳光化”之看法。尽管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应由财政部门付给比较公正、公平和合理,但鉴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技能劳务活动,为了充分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肯定评审专家对采购活动的价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所评审项目的规模大小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对此,不少地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对其聘用的评审专家实施报酬的发放,为直接为其发放服务费,但目前各地发放的标准不统一,有的还负责专家吃喝、纪念品等方面的招待。这样,被聘用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明显。所以,评审报酬应按其所评审采购项目的规模付给报酬比较合理,并由财政部门发给就更显“阳光化”(这里可实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机关年终考核机制,切实杜绝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与其劳务所得方的关联和串通等。这样,由于财政部门与其无利益的直接关系;加之,财政部门是处于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考虑得比较周全与完整,而对于专家所得报酬又能处理得相对“苛刻”和规范化)。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避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发放之看法。这是因为如果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发放,那么很容易使专家与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形成一种临时的、无形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可直接导致一些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有可能难以“摆脱”采购代理机构某些人员的干扰甚至是操纵。再加之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并非专家的正常职业,从而使得有些专家在实际评审过程中,面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一些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是暗中的指使等存在不想也没必要“得罪”他们的想法。结果,评审专家的独立性和原则性将受到影响,并给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造成自然无法保障的后果。可以说,采取按采购活动和采购项目规模的大小,由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发放比较适宜和合理,这样也更能充分体现其采购的高度“阳光化”。
对直接由财政发放所带来好处之看法。为有效避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手聘请专家,一手给专家发放服务费而产生的弊端,笔者建议,应由管理专家库的财政部门直接向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发放劳务报酬,以切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保障评审专家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其评审权利。当然,发放给专家的劳务报酬,必须要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在评审劳务报酬的具体支付程序上,事先要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抽选专家时,一并将专家服务费预付给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为其发放给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这样,不但能彻底切断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评审专家能够自主地行使其评审权力而不受采购代理机构或人员的干扰和影响,而且还有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评审专家进行交流与管理的力度和机会。究竟发放多少?标准如何来定?这可采取由各地财政部门牵头,请相关级次的物价、工商、建设系统的招投标办公室、价格事务所等部门(单位)参加联合组成一个评定采购活动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的标准。这样,实现既公正、公开,又更显充分公平和阳光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