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或有歧视性的技术条款,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对其进行甄别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合理部分若通过专家论证或网上公示被指出并更正,采购人也无法刻意坚持。但是那些不合理的商务条款则相对较为明显,实际操作经验丰富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在沟通协调中当即指出,同时,也常常引来采购人的不满,也影响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合作。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十分苦恼:指出并制止,作为项目委托人的采购人不高兴;不制止,一旦被供应商投诉毫无疑问地会被追究责任。“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会指出,这样做既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守,也是对采购人和自己的有效保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但是,采购人究竟为何屡屡提出那些说起来符合情理,实际上却违反法律要求的商务条款呢?
违法追求个人偏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史冰冰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个别采购人提出不合理的商务条款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倾向性需求,这与那些歧视性技术条款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例如,在某工程项目采购中,采购人只希望在规模最大的三家企业中进行选择,所以就利用设置注册资金限额的办法卡掉三家企业之外的其他潜在投标人。又如,在一个锅炉项目中采购人特别指出对拥有某特定项目经验的供应商给予5分加分,而那个特定项目的惟一中标人正是此次项目采购的投标人之一,结果只有这家企业获得了5分加分并中标,这种不合理资质加分的指向性不言而喻。
也有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出,遇到这种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最是为难。如果直接戳穿采购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其恼羞成怒之后容易给委托行为设置种种障碍。但是这种情况的危害也最大,因为它明显地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是坚决不允许发生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纠正此偏好需要一定技巧,不要过于直截了当。”这位工作人员说。
不懂法律盲目设置商务条款
“想到了就写上了,没有考虑到是否合法、合规。”一位采购人代表这样解释为何会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商务条款。据了解,出于这种原因使得不公平的商务条款屡屡出现在招标文件上,不在少数。“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识别出来并把住了关口,那么就会化险为夷;一旦条款也跳过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视线,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被发布了出去,后果则不堪设想。”华北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处马婕这样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据了解,个别项目在采购结束后因招标文件含有不合理的商务条款被供应商投诉,并被监管部门责令重新组织招标,由此耽搁了时间使得采购人追悔莫及。因为不懂法律法规,导致项目采购时间被严重拖延,不仅会遭受领导责问还会影响使用部门的工作需要。
抬高门槛吃定心丸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往往受到单位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那些资金数额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采购,更是给操作人员带来无形的压力。为了让项目采购能够顺利实施不出问题,以及着重保证合同履行的质量、效果,采购人惯于抬高供应商资质门槛,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商务条款。
“可是抬高门槛并不等于吃了定心丸,政府采购拥有其自身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就是为了能够在‘三公’的前提下遴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我们要对其给予信任。”水利部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刘津洋说。
广东省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办宜齐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该做的是合理设置供应商准入资质,并下力气对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准确,就表明其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其完成项目的能力提供了客观保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