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涉及到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非常多,上有法律法规,下有各种政策规定,可以说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但仍有不少地方的当地供应商,一旦遇到有外地供应商前来参与投标,他们就不顾自身实力,几乎都敢“大胆”地与外地供应商抢标,甚至于有的还是恶意抢标,并且毫无顾虑,不少的地方都存在这种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何在,笔者做了一些调查和研究,并对这一现象进行简单的透视,希望能引起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以能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环境和秩序,营造更加良好的地方政府采购形象。
当地供应商“恶意抢标”的基本手段
作出“难以兑现”的极度丰富的服务承诺。从客观上讲,任何一个采购人,无论采购何种性质的商品或服务,他们都希望供应商能够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项目,其承诺越多,采购人的权益就越有保障,消费心理就越踏实,甚至于有的采购人还有一种“身边的供应商要比外地供应商更可靠、更方便”的模糊认识。面对采购人的这种消费心理和倾向,不少的当地供应商就作出各种各样的服务承诺,甚至于完全超出他们的实际承受能力和服务范围,以迎合采购人的消费心理,其目的就是要取得采购人的信任,“凭空”提升投标竞争力,以“夺取”中标资格。
作出“准备反悔”的极其诱惑力的投标报价。毫无疑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的活动中,最重要的关注点就是采购项目的实际结算价格,这也是实施政府采购的目标和宗旨之一,更是衡量投标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因素。对此,不少当地的供应商,为了能“抢得”中标资格,就大胆地毫无顾虑地作出极具竞争力和诱惑力的投标报价,以“压倒”外地投标人,而一旦他们得到“中标”资格后,就会采取各种“反悔”措施,有的变通手段,有的通过地方政府“施压干预”等,以提高他们的供应价格。这种不正常的投标现象在不少的地方都存在。
明目张胆地“排斥或阻止”外地供应商投标。有些当地的供应商,为了达到“霸占”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他们就“组织”起来,在采购人的“等标期内”,轮流派人暗中“守候”在投标地点,以“监视”外地供应商的投标行为。而一旦遇到有外地的投标人,他们就软硬兼施地阻挠外地供应商投标,或是在项目的勘察现场向外地供应商“放话”,威胁他们,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继续参与项目的投标活动。
当地的几个供应商合谋共同围标。有些地方,当地的几个供应商为了避免在相互竞争中多败俱伤,而让身边的利益被外地供应商抢走,他们就相互建立了攻守同盟,共同围标,而不顾法律的严肃性。由于“熟人好商量,并且人多胆量大”,这就使得不少地方的当地供应商,在与外地供应商争抢当地政府采购项目时,都“敢”大胆地抢标,个中原因就非常清楚。
利用与当地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的优势串通作弊。有些当地的供应商,充分利用其在本地易于接触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优势,往往通过提供各种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设法买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以获取各种不应公开的信息或秘密,如标底等,从而使他们在投标环节上更加肆无忌惮,甚至于无所不及。
当地的供应商“敢于”恶意抢标的根本原因
即使他们的苛刻承诺无法兑现,也会有机会与当地的采购人等进行私下协商。由于当地的供应商与当地的采购人一般都相互熟悉,即使相互之间不是很熟悉的,供应商也会有机会私下去找采购人协商,以设法买通采购人。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抢标的后果及风险就不是太大的。更何况,当地的供应商在投标时作出的超越他们履行或兑现能力的承诺,在将来也不一定就能发生,或不一定就必须要履行。这样,同外地供应商相比,当地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就会向采购人作出更加大胆的承诺,以不顾一切地“抢标”。
即使将来违约或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当地的采购监管机构等也难以严厉地处罚他们。如果当地的供应商通过种种措施大胆抢标,并且又中了标,那么,即使他们将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但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都处于同一垂直区域,都属于同一地方政府管理,因此,相对于外地供应商来说,当地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一般来说,还是不会“轻意”处罚当地供应商的。这样,当地供应商在投标时的“胆量”明显就比外地供应商大。
有些地方的政府或有关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就变相默许或支持当地的供应商大胆与外地商抢标。政府采购业务就形如一块诱人的蛋糕,不仅本地供应商想吃,外地具有强劲实力的供应商也是摩拳擦掌,纷纷争抢。这样,有些地方的政府或相关部门,他们为了不致于“肥水外流”,更是为了保护和支持当地企业的发展,就默认甚至于支持当地的供应商大胆地抢标。这就滋长了当地供应商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于使用非法手段去同外地供应商抢标的恶习。
因当地的供应商具有与采购人处于同城的优势,导致他们易于拉拢腐蚀采购人等。由于采购人与当地供应商地处同城,甚至于相互就比较熟悉,再加之供应商的不正当利益驱动等,因而,不少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很容易被本地的供应商腐蚀,有些本应保密的信息就有可能被当地的供应商变相收买,从而导致当地供应商的大胆投标行为。
防范当地的供应商“恶意抢标”的根本措施
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使当地的供应商失去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保护。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行“执法监督责任制”,以打破各级政府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在采购采购市场上实施的地方保护主义,以严格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充分开放地方政府采购市场,让内外地供应商“一视同仁”,同台竞争,这样,当地的供应商失去了“后台”,他们一般就不会再大胆地去“抢标”了。
严格跟踪采购合同的履行,以遏制当地供应商的冒险抢标念头。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必须要对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的过程等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凡发现供应商存在各种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财政部门就拒绝支付采购资金。这样,以强化合同的履行为手段,就能遏制供应商在投标时萌生恶意抢标行为。
加强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建设,使他们远离当地供应商的各种拉拢腐蚀行为。各地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等,要充分重视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的采购从业人员道德水平监管机制,在不断加强正面学习及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必须要利用反面典型材料,通过公开曝光或处罚一批采购违法案例的当事人,用深刻的教训来教育其他采购从业人员,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主动拒绝供应商拉拢腐蚀的自觉性,从而使得当地的供应商因其抢标行为失去支持而被迫大为收敛。
要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招标采购的市场竞争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在制定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政策时,一定要将其设定依据、目的、要求、调整的范围等向社会全面公示,同时要明确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责任,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采购代理机构等也要切实加强信息管理,设置专门的信息工作岗位,并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明确信息岗位工作职责,对采购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和规范操作,凡为实施地方保护而暗箱操作的,必须要严肃追究信息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责任。
提高评标标准的科学合理性,让串标、围标等弊端行为丧失效果。为了避免投标人以极低的报价或以看似极度丰富的承诺进行“抢标”,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审标准时,必须要充分显现科学合理性,以让各种难以兑现的承诺在评分标准面前丧失意义,无法得分。如,要让“合理低价”得高分、要让可操作强的承诺条款得高分等。这样就能有效避免或从源头遏制供应商利用这些手段进行大胆抢标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