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国政府采购离制度化、市场化、规范化尚有距离。政府采购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因此借鉴和汲取国外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部分国家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特点
(一)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特点
第一,有一整套政府采购规范和操作方法,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美国,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规制度有500多个,主要包括《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联邦财产管理法》、《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合同竞争法》、《反回扣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条例》等。第二,重视供应商的评审与审计检查。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对所有企业分析评估,对合格的企业进行采购审计和监察,并管理采购过程的一切财务事项、审查供货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资料系统等。第三,要求各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的各层次管理人员,均应对采购合同的审计担负责任。具体采购合同审计内容是:采购合同全额审计;采购项目程序审计;相关采购信息审计。第四,加强对政府采购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还有—项很重要的“申诉”制度。公众(或供货商)可以对政府的采购行为提出申诉。美国众议院政府改革委员会技术与政府采购办公室专门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欺诈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或组织听证会。
(二)英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特点
第一,政府部门对他们自己的采购决定负责,但这些决定必须在财政预算的范围之内。同时,他们还必须就所有的支出向国会负责。议会的授权是所有部门的所有支出一条控制原则。第二,英国政府采购过程受议会“公共支出委员会”的监督,该委员会监控政府的各项采购,它则受由“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领导的“全国审计办公室”的监督。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享有高度的独立工作权,既有权独自决定审计程序及方针,也有权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拥有充分的监督权。第三,为了规范政府的采购程序和方法,英国政府也制定和颁布了许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1980年地方政府房屋及土地法案》、《1988年地方政府法案》、《采购政策指南》、《采购实施指南》、《1992年地方政府法案》等。第四,英国的政府采购领域很少发生诉讼,政府采用传统方式处理议会对合同裁决程序的抱怨。当有必要实行欧盟指令,向那些因违反欧盟章程蒙受损失的欧盟商品供应商提供规定的补偿时,则可以根据有关欧盟法律做出决定。
(三)新加坡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特点
第一,审计总长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确保采购政策的有效实行,如发现违规行为,则向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违规部门和机构要有合理的解释。第二,在项目的后期,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采购实体了解供货商是否按合同规定执行,对供货商的评估意见将影响到以后相同的采购项目对该企业参加投标的态度。第三,设立禁止投标委员会,对不负责任的或表现比预期差的供应商作出禁止投标的行政措施,施禁期为1-5年。被施禁的供应商将不准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获得投标裁决或参与将来的政府投标。第四,为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申诉问题,在《政府采购法案》下设立政府采购裁决法庭,负责对违反法规规定的投标争议进行裁决。裁决时,为了确保公平,裁决法庭专员不能和被听审的采购项目有利益关系。申诉者可以要求暂时中止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执行,除非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或已经裁决。
各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共同点
有明确的政府采购原则。各国政府采购制度都规定了采购过程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如采购的公开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等,并将其贯穿在整个采购程序中。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要求采购方法必须透明,具有竞争性。公开性、公平性也是国外政府采购的重要原则,要求采购行为自始至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优化配置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提高公共资金的利用效率。
有明确的政府采购救济措施。政府采购的合同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外政府采购强调救济措施,尤其是质疑、投诉等,一般都有健全的政府采购救济机构以及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程序。在制度失灵的情况下,采购双方可以通过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对不正当采购行为提出质疑,并强调和重视用协商、仲裁和调解等手段来解决争议。
有明确的政府采购申诉制度。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国外政府采购都有明确的申诉制度,对采购中发生的纠纷或争端,一些国家还设立专门的仲裁或申诉机构。申诉制度可以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维护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充分竞争的展开。
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基本构想
加快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建设政府采购行为构建在公开、公平、透明和竞争的原则之上,而所有这些原则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首先,我国应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已出台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另外还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如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程序的规定等。其次,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工作,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了解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便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要求采购行为自始至终公开透明。首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公开采购计划、采购程序、招投标过程、申诉途径,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其次,必须采取多元化监管的方式,建立以财政为主,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强化政府采购约束,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检查。最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对发现的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要公开曝光。同时还要强化公众的监督意识,对腐败行为进行检举。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应建立一整套针对供应商监督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潜在供应商备案制度、定期报表报告制度、用户反馈制度、中介机构、审计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等。政府采购机关应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库,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行为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审,检查供应商是否有相互串通、行贿等违规行为。对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就应取缔,并按相关法规追究供应商的责任。还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对不负责任的或表现比预期差的供应商作出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禁止投标的行政措施。
完善政府采购申诉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和申诉的机构,并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等。然而现阶段我国供应商申诉程序仍不完善。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由财政部和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供应商的申诉。同时应提供一套及时、透明而且有效的质疑程序,供应商对整个采购过程任何有关情况有异议均可向申诉委员会进行质疑和申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