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操作环节都有时间限制,如,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需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确定中标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必须要签订采购合同;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三十日内,必须要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等。所有这些时间限制,都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可作为采购核心工作的评标环节,却没有时间限制,这就导致有的遥遥无期难以结束,有的因时间拖长了,还滋生出了不少的弊端问题等。对此,不少的采购当事人,特别是投标人都迫切希望能给评标环节实施时间限制,以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行为,防范不必要问题的发生。
评标环节没有时间限制带来的种种弊端
夜长梦多,容易发生各种舞弊和暗箱操作行为。众所周知,评标过程是决定最终中标商的核心环节,投标人能否“中标”,其命运就掌握和决定在这评标活动之中,对此,不少投标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想通过各种渠道“伺机介入”采购评标环节,以能“得到”暗中之助。
这样,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活动没有时限要求,就会为舞弊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各种评审信息就会被慢慢地泄露出去,各种人员就会有借口找上门来,各种性质的后门就会慢慢地打开,特别是一些地方领导的说情甚至于压力,就会接踵而至。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在采购代理机构的评标期间,就有一些投标人有“能力”打通了关系网,介入了具体的评标活动,变相实施了暗箱操作,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这就是评标时间太长造成的。
滋生奢侈腐败现象,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法律要求,对评标场所进行“严格的保密”,首先就要选择一个不易被他人发现和干扰的,而又必须是十分安静的场所,同时,采购评审专家的休息或娱乐等活动项目还得有保证,再加之各种吃喝招待等还必须要封闭运行等等,因而,不少的评标场所都是租用在宾馆内的,这就使得评标活动所花费的代价较大,而这些费用开支也只有来源于财政资金,即使有的暂时是“打”在潜在中标人头上的,而潜在的中标人在其将来履行合同时,也会转移其成本开支,通过其供应或承建的采购项目,再将其负担转嫁给采购人承担,从而最终增加了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影响采购人的实际工作需求。从客观上讲,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所采购的项目,就是为了满足其工作的需要,其中有不少项目还是急需要使用的,有的还是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而一等再等,一直等到了非采购不可的地步才安排采购的。
这样,一旦是采购项目到了采购的评标环节,采购人都迫切希望能尽快地得到他们需要的采购的项目。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标书评审活动没有一个时间约束,有些专家评委自然也就没有一个紧张感,而只能任其自行安排,甚至于还会发生早该结束的评审事项却被故意拖延的现象等,这就不仅严重地降低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还严重地影响到甚至于还有可能贻误采购人的实际工作。
容易引起各种误解和异议,影响政府采购形象。对供应商来说,他们参与每个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只是为了争取更多的经营业务。这样,一旦他们对某地的政府采购业务投了标,他们就会很焦急地等待着评标结果,而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代理的采购事项,迟迟地不能公开结果,特别是作为采购操作核心环节的评标工作,如果欠拖不结,即使其中不存在任何舞弊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也会容易引起供应商的猜疑和不满,特别是在评标结果公布以后,那些没有中标的供应商,由于他们的心理本来就不够平衡,有的就会抓住评标时间太长、应结不结等问题为借口,大肆散布和制造各种谣言,从而就会严重地影响和伤害了政府采购形象。
评标工作没有时间限制而容易滋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目前的法律规章制度中,对评标环节的时限性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约束规定。在《政府采购法》中,虽对非公开招标的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规定得非常具体,但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的评标行为却没有作出具体的时间限制,其评标的时间长短都是由评标人员自行掌握的。
在《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对招标采购的工作运行程序也明确得较具体,但对具体的标书评审环节也同样是没有时限性要求,评标工作所需时间也完全掌握在评委手中,他们说快就快,说慢就慢,根本就没有法律规定约束他们。
少数评委有意拖延评标时间,以“寻找”舞弊时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确实有些专家评委的素质不够高尚,特别是在县市一级更为普遍,他们有时就利用其参与评标的机会伺机作弊,帮助其利益相关的投标人,比较突出的手段就是通过拖延评标时间,寻找机会内外联合,或泄露信息让投标人继续找人,拉关系,向有关方面施压等,以达到其暗箱操作的目的。
有些专家评委贪图享乐,有意拖延评标时限。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让评标工作能够在一个相对比较保密的环境中进行,都将他们的评标地点选择在一些宾馆,甚至于有些大型项目的评标地点还选择在旅游风景区进行等,以将紧张的评标工作与松弛的业余生活结合起来。这样,评委的吃喝、娱乐、休闲等项目全部都安排得十分全面和周到。面对如此的生活,有些评委就滋生了享受的心理,从而就存在有意拖延评标时间的念头,结果就会出现评标工作迟迟难以结束的拖拉现象。
防范采购评标工作久拖不决的根本措施
制定节奏较快的评标规划,增强评审环节之间的牵制和互动力度,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从客观上讲,并不是大多数评委成员都存在那种有意拖延评标时限的现象,因此,针对少数人有意拖拉的不正常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评标的操作程序上控制评标进度,可以在各个评委之间设置一个相互配合较紧密、较频繁的操作流程,以一个评委督促一个评委、一个环节催促一个环节的方式迫使评委能够高效地、协调一致地完成评标任务,这样,个别人员就无法拖延时间,否则就会影响其他人员和其他环节的评审工作,从而就能有效地防止各种不健康评审行为的滋生。
对各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工作,应限制评委在当天就完成。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操作程序,对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其评标工作只是相应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的工作内容之一,并且该评审环节所花费的工作量也只是占整个工作中的极少一部分,因此,对这些采购方式中的“评标”工作,必须要求其专家评委能在当天就完成评审工作,而不得拖延。
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活动要区别对待,分别作出时限性要求。一是对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要尽量限制在开标当日或次日完成。相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来说,货物或服务类项目的标书评审工作比较简单,评标标准也不复杂,如果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多,那么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就可以压缩在开标的当天完成;而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较多,开标时间又比较迟,或是如果在下午开标的,那么,对这些项目的评审工作最迟也不能迟于开标的次日就必须要完成。如果确实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另行考虑,再适应延迟结标时限。
二是对一般性的、小规模的工程项目,其标书的评审时限可在二十天内结束。按《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应规定,自采购人发出招标文件开始,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当有二十天的时间跨度,这就是说,一般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他们编制项目标书的时间,包括投标决策、提交投标文件等所有工作在内所需的时间一般只有二十天的时限,为此,对评审专家来说,如果依据既定的评标标准来评审一份标书,那么评标时间就应该很短,最长的时间一般也不会超过几天就能完成。
这样,对一些小规模工程或一般性工程项目的评审,如果投标商不是太多的话,那么评审工作可限在二十天内完成,如果投标人确实太多,如超过10家以上,那么可适应放宽评标时限。
三是对特大型工程项目的评审时限,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对一些相对复杂的,或对一些国家级的特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采购评审活动,就只能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切不能走上极端,不符实际地限制评审时间,从而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但也决不能没有时间要求,无论时间的长短,还是必须要有时限性要求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