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供应商质疑案件有所增加。调查后发现,政府采购质疑主要集中在预中标供应商商务资质以及产品技术指标等方面。质疑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部分项目评标标准不科学,招标文件需求不具体,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二是部分专家存在不熟悉评标规则、对所评项目相关行业不精通以及主观倾向性比较明显等问题,在我国当前政府采购依靠专家评审的制度设计下,专家“不专”或“不公”直接影响评标的客观性;三是供应商不了解采购规则或滥用质疑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质疑的产生一方面说明供应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采购工作是一种促进;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采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如何在依法采购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制度约束,堵塞采购漏洞,从源头上减少供应商质疑,成为摆在集中采购机构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强化集采机构内部控制
“打铁还得自身硬”。集中采购机构要想做好采购项目的第一道“防火墙”,还得从强化内部控制入手。目前,大多数集中采购机构都能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内部约束制衡机制,在内部流程的设计中融入内部控制的思想。一方面,合理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加强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另一方面,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层层把关。
虽然目前因集中采购机构程序上违规操作引发的质疑不多,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决不能放松警惕,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推行网上竞价,积极探索网上采购的有效方式,减少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消除暗箱操作的隐患。
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对政府集中采购的实践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针对业务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汲取经验教训,积累经验,不断丰富、细化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概念,尽量减少“灰色地带”,避免因表述模棱两可产生歧义而引发的质疑,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的专业化水平。此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还应根据采购业务的成熟程度,针对不同货物、服务等种类出台专门的招标文件范本。
坚持采购项目论证制度。实行采购项目论证制度是消除采购需求歧视性、排他性,确保各项指标科学合理的重要制约手段。目前,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已经将“项目论证”制度化,明确规定重大采购项目必须分别召开面向专家和供应商的咨询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评标细则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细则有疑问,在限期内都可以提出,保证充分竞争和项目质量。
不断提高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制定评标办法的重要原则是,尽可能量化每一项评标标准,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性分析指标要摸索可操作性的量化分析方法;削弱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逐步实现标准化评分。
首先,对定性指标进行分解。如企业信誉可以分解为银行资信状况证明、用户反馈信息、是否有违法记录等;其次,尝试变打分为评定等级。例如,专家对供应商在市场上的商誉不做直接打分,而是在评标细则提供的“最好、较好、良、较差、最差”的五个级别中进行选择,然后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转化为相应的分数。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这种方式更直观,也更有助于专家评价供应商之间的细微差别。
此外,还可以借鉴工程评标的先进做法,并保持同类项目在一定时期内评标细则的连贯性。
加强专家监督管理
评标过程是招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质疑的“高发地带”。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对评标专家最前沿的组织管理。
扩大专家库容量是基础。目前,各地专家库已初具规模,涉及的行业和种类也比较多,基本能够满足采购工作的需求,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暴露出容量有限、分类不细致的问题。另一方面,只有专家库容量足够大,才能降低专家重复评标的概率。因此,必须扩大专家征集的范围,细化专家分类标准,确保每次随机抽取的专家是真正懂行、真正能为采购项目把关的专业人士;其次,完善专家抽取程序,通过短信通知、语音通知等方式,减少人为因素。
加强制度约束是核心。通过制度约束专家的评标行为是对专家监控的重要途径。具体而言,首先,必须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其次,尝试公布专家打分表。选择部分成熟项目进行试点,在评标委员会内部及评标现场公示,再逐步发展到网上公示,这是外部监督内在化的有效方式。三是,严肃评标现场纪律。严格实行专家独立打分的做法,禁止专家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第四,还应建立专家后评价制度。评标活动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及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打分,以此作为评价专家职业素质、工作态度等情况的依据。
完善硬件条件是保障。对评标室进行封闭管理,配置屏蔽电子信号或电子信息的专门设备,并安装监控设备,对专家的评标活动实行全过程录像、录音,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