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协议供货你们怎么没参与投标呢?”
“唉!入围以后根本没有什么出货量,空欢喜一场,没什么意义,所以今年就没参加。”一位2009年没有参加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如是说。
协议供货是一种已经实行了五年的采购制度,它节省了多次招标的采购成本,采购者不必每次都费神地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对它们进行资格预审,也不用每采购一批商品都重新订立一份合同。对供应商而言,一次招标就能获得整个协议供货周期内的潜在市场,也是十分合算的事情。
但是问题出在入围之后,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实际的出货量,这是为什么呢?
协议供货后期采购太随意
同方计算机系统本部总经理助理、销售群组总经理吴松林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协议供货入围结果出来后,采购权力实际是下放到采购人手中的。因此,采购人采购的时候就比较容易倾向于大品牌,忽略市场占有率不高的小品牌,最后会成为事实上的“单一来源采购”。
方正科技副总裁宋京华表示,相对而言,大企业的产品价格通常要比一般产品贵一些,但是在品牌效应的影响下,采购人最终还是会挑选品牌认知度比较高但价格比较贵的产品,因为入围协议供货之后就没有机制限制采购人选择哪些品牌。政府采购倡导的保护国货和保护中小企业以及节约资金的政策功能因而难以得到体现。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协议供货入围之后的指定品牌现象是存在的,因为入围后的选择权力就下放到采购人手中,采购人自然会选择自己喜欢的品牌。如果采购人更倾向某个品牌,这个品牌就占优势。
二次竞价成同品牌“内战”
既然如此,如何才能限制采购人的二次选择权力呢?吴松林认为,首先必须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一般的项目,政府在招标前会有公示信息,以使供应商有时间准备参与竞争。
但是协议供货入围之后,很多部门添置计算机产品根本没有信息公示,供应商还没有得到消息,采购就已经完成了。
尽管很多地方实行二次竞价的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会走样。二次竞价也要求起码三家供应商参与,却没有规定是哪些品牌。往往采购人选好了一个品牌,比如戴尔,然后让这个品牌的三家代理商竞价,无论获胜的是谁,最后买的机器都是戴尔的。
因此,吴松林认为,要想保证入围后的公正首先应该信息公开,任何采购项目都必须有一定的公示期,此外竞价的时候应该规定要从三个或以上品牌中选择。
宋京华认为,即使协议供货入围之后,也不应该完全“放权”,让采购人自行选择,而是应该由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清要买什么配置的产品,然后由采购中心进行二次竞价,最后将采购到的实物配发到采购人手中。采购人只能要求采购具体配置,而不能要求采购指定的品牌产品。
价格分数应提高
除了入围后的管理,吴松林认为协议供货招标也应该改革一下。首先是目前招标的过程中淘汰率太低或者根本没有,往往给人一种“只要参加就能中标”的感觉。一些大企业觉得入围比较容易,一方面不肯报出很优惠的价格;另一方面,由于被淘汰的机型很少,所以他们会报一些价格比较高的高档机型,这样政府很难获得最大的实惠。
其次评分标准也应该改革。目前的情况是价格分数太少,通常在30至40分,并且有一些诸如市场占有率、用户对此品牌认同度之类的指标,这些评分指标对大企业尤为有效,使弱者恒弱强者恒强,不利于整个行业进步。
对此,湖北财政厅政府采购处魏承玉处长认为,电脑产品目前发展得已经十分成熟,各厂商的产品核心部件基本都来自相同的地方,质量和性能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区别,在能够保证后续服务的前提下,价格问题的确应该是计算机采购考虑的主要因素。
烟台市经济开发区采购中心负责计算机王建军也表示,绝大部分政府部门计算机主要是用于日常办公,大部分品牌的计算机都可以满足需要。即使是名牌电脑也不过是外观设计的好看一些,并且在玩一些高配置的3D游戏时候流畅一些,日常的文字处理根本没有差别。
所以,政府采购计算机没有必要刻意追求“品牌效应”,还是应该以节支为先。此外,在制定标书时价格分数应该在定在50分较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