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扶持中小企业的过程中,什么样的措施才能真正落实?怎样才能为中小企业培育一个有充分发挥余地的政采市场?业内专家建议:
1.从目录制定、预算管理抓起
政府采购法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各地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要增加扶持力度,探索规定一定的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的优惠政策。在形成较强预算的基础上,定期公布采购清单和标准,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市场与政策,保证国货采购的规模和数量。
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和服务合同,还应在合同文本中规定有最大限制条款,比如在合同金额达到千万元时,则强制要求承包商必须向中小企业进行分包。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要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形式,确立起适度倾斜的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政府采购政策和措施手段。
2.加强培训 合力扶持
政府采购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现实采购中,很多中小企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架构、投标书的制作规范缺乏了解。因此,在实际投标工作中,中小企业常会因一些细节的忽略而丧失中标机会。借助外力来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应标能力就十分重要。但目前财政部门培训对象往往是仅针对监管部门内部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而对作为政府采购主要当事人之一的供应商的培训尚未全面开展起来。
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由于存在准入门槛的限制,使不少中小企业在竞标中屡屡失败。根据国际经验,可以设立“中小企业采购代表处”,专门负责协调政府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在中小企业受自身能力限制或外部条件限制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时,采购代表处既可以出面协调,又可以以总担保人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3.加强公开信息的规范化建设
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要尽可能地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营造一个健康、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禁止发布带有歧视性的政府采购信息。
如一些招标信息中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品牌;有的直接从产品形象、外观设计出发提出采购要求;有的随意规定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多少万元以上;有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多少年的经营经验等等。这不仅违背了不歧视性的原则,又违背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适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同时,我国也应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使其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操作程序。向那些无力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资助,发放信贷资金,提高他们参与竞标意识;并给予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采购业务以更加积极、务实的税收优惠政策。
4.降低招标准入门槛
目前,政府采购评标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价格、售后服务、承诺、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保证金缴纳等因素。这些考量因素,主要侧重的是政府采购的第一目标,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来说没有任何优势,甚至有排挤其进入的现象。单个中小企业参与竞标,力量薄弱,但是当它们联合起来时,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会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并在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联合体各方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誉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