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国家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的三十年,也是运用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十年。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并逐渐走向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依法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已蔚然成风。和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一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招标投标事业历经近三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实施《招标投标法》八年来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基本适应目前招标投标实践的需要,项目招标投标的总量快速攀升。所有这些,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变化巨大,成果卓著。
我国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所说的那样,“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工程建设、货物及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可以说,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各个环节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看,总的情况是好的,整个招标投标行业在短短的八年之间就为国家节省了几千亿投资资金的事实就是最好的证明。但是,应该看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国家有关行业协会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调查研究情况表明“尽管近阶段在加强建筑市场整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有些地区、有些项目上问题还十分严重”。一些地方招标代理机构非理性竞争现象也很突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市场的规范除了完善法规制度外,最重要的是从参与者自觉守法和强化市场约束、提高从业人员道德观念及业务素质入手,采用有权威的自律和加强职业道德约束等机制来实现。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我想从法与道德关系的视角,谈谈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问题。
一、关于法律效果
这里要讲的法律效果是指从法理学层面分析《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效果问题。有法律社会学的学者从法理研究的角度认为:法律制定者期待制定的法律,其调节经济生活和维护经济秩序的功能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现实性)状态。从微观的角度看,法律功能的实现一是靠“权利行使”,即权利人享用权利合法行为的完成;二是依赖“义务行”,即社会成员或义务人把法律规定中的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义务和对法律中禁令的遵守。前者体现国家强制力量,是法律实现的保证力量;后者体现了经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为全体成员所遵守。
从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八年来的成功经验看,一个完美、成功的招标投标项目或曰成功案例,它必定是“权
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双到位的法律效果,称之为“理想”的法律效果。按照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各级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国家强制力量的代表;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市场的市场主体,是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义务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管与监管部门是到位的,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行为也是满意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运作又是依法、尽职、规范的,招标结果必然是最佳的,达到了“理想”的法律效果。
由此看来,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是正相关的。一个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必然是国家法律法规得到“理想”等级法律效果的市场。如果招标投标实践的法律效果为“不满意”的括,有关方面除研究调整规定外,执法者要考虑解决和完善执法措施,守法者应加强自律与反省,甚至反省市场道德问题。
二、关于市场与道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完善且社会文明趋于转型时期,加强业界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尤为必要。
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十八世纪的著名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出版的两部代表作,一是《道德情操论》(1759年),二是《国富论》(1776年)。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阐述了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比如借债还钱。他说,“如果我欠某人十磅钱,无论在约定归还之日还是在他需要这笔钱之时,正义都要求我如数归还”。他认为“这种美德就是正义”,正义就是一种美德,人们对于“正义准则”应当给予最神圣的尊重。他还指出:“不折不扣并且坚定不移地坚持一般正义准则的人,是最值得称赞和信赖的人”。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200多年,但亚当·斯密提出的“市场经济是有道德的”原理,已经为当今世界无论实行哪种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所坚持。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和资本的天然属性。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有的“经济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可以不择手段捞钱的经济,忽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罔顾企业道德。事实上,一个企业要赢得尊敬,不仅仅需要产品与企业硬实力等,更需要靠软实力,如企业的经营理念(包括伦理层面、社会公益等方面)等,都需要作出表率。全球500强的很多企业之所以能够走出国界,被广泛地接受和推崇,就在于它们以其通用或普世价值的道德观去占领市场、赢得市场,并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
其实,上述两段简单纶述讲的是一个很老的话题,即: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道德,而且只有做道德的坚守者,才有可能做市场竞争的强者。
三、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认识
最近我在网上看到一篇题为《法与道德的永恒难题》的文章,该文的作者谈到道德与法的历史演进时说,“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最初起源于道德,最初古代社会的习惯法典,往往是法律、道德和宗教混杂一体的。只是在后来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人类抽象思维的发展,法才逐渐从道德中分离出来。在法的发展过程中,法不仅从道德中借用了权利、义务、责任、过错这些基本的词汇,甚至法的推理方法也明显受到了道德思考中实践推理的深远影响。”实际上,作者要阐述的意思是,法律是国家基于道德而制定、用于规范社会生活行为的制度。
在谈到法与道德底线时他说,“现代意义上的法包含价值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两种成分,前者与道德直接发生联系,其中很多内容都是与道德重合的,一般来讲,违反这类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违反起码的道德要求。而后者是以科学的程序来保障价值性规范的合乎道德适用,也就间接地与道德发生了联系”。尽管有人会就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问题争论不休,但是,法与道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虽源于道德,但法高于道德,并传播道德,违法就是违背了道德底线。
社会主义法律有四方面功能,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二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四是促进对外交流等。从法理学看,我们既要懂得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也要认识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在现代社会,法律调整对象主要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内在思想、动机不是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法官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以及如何受到法律制裁时,虽然要考证行为人的心理动机,但重点还是追究他违法的外在行为。而道德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它重点还在于规范人们的心理动机。即使在调整人们外在行为的问题上,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广泛。比如,法律仅可以调整婚姻而非情感,而道德则可以调整情感就是一例。
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中国现今处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按照恩格斯关于道德是具有阶级性的论断,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地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真诚与虚伪等观念、理念以及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坚持正义必然反对邪恶,坚持公正必然抵制偏袒,不徇私枉法、坚持诚信,必然抛弃欺诈、不弄虚作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部署了两个文明发展的历史任务。应该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必须培育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体系,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目标。
综上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内涵相当宽泛的命题。这里强调的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以社会的道德力量推进依法运行的招标投标布场建设和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制建设。
四、招标投标行业要高举道德旗帜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制定的《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是当今我国招标投标行业职业道德的“宣言书”。作为签约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忠实地履行诺言,践行公约的各项规定,不自食其言,不阳奉阴违。《公约》的“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第五章投标人自律守则”和“第六章招标代理人自律守则”,对招标投标市场的三个市场主体行为做了职业道德层面上的具体规范。比如,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投标资格、评标办法中不得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这些规定是考量招标人在“公正与偏袒”之间作出选择的道德分界线。
又比如,《公约》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规定是检验投标人诚信与欺骗的试金石。对于招
标代理机构来讲,始终坚持第三十五条关于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规定,是确保招标代理人独善其身的“护身符”。只有招标投标参与各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自身最起码的道德水准,招标人真正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地招标,投标人依法、诚信地投标,代理人依法守信,科学地为招标人服务,并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代理工作,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不擅权,不越权,才有可能维系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在研究解决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现存的各种形式的串标、围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我认为,除了根据招标实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大执法检查和惩冶、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外,更为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掀起构建诚信道德之风的热潮。为此,我们热忱期待我国招标投标行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早日出台,期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与业界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规范、多赢、和谐的中国招标投标市场而共同奋斗。(作者:陈德安 单位: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