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每日电讯》1月12日报道,由于《政府采购法》存在一些法律盲区和实施细则的缺位,政府采购在一些地方被恶意操纵出一些灰色地带,出现了民族品牌受排斥、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专家库管理不善、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度过大、采购人“选择性”确认中标人,以及采购人与设备厂商恶意串通等非正常现象。
政府采购属于大宗定向购买,按照规定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招标投标,只要满足了三公原则,履行了招标投标程序,就符合法定程序。这个规定本来是为了堵塞采购过程中的腐败,但它却被人为演化成外表合法、实质违法之举,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信誉。
个别地方的政府采购被恶意操作,甚至达到了群体腐败的程度。2007年7月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窝案”就是典型一例。少数地方的政府采购因为披上了程序合法的外衣,从而掩盖了其实质违法的本质,虽然受到不少人的质疑,但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此外,在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评估及公共资产的拍卖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现象——招标前已经确定了中标人,招标只是为了穿上程序合法的马甲,投标人预先与评标人沟通,评标只是形式;审计评估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操作,“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拍卖前,为了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不惜工本设计竟拍规则,故意“招托”掩盖真实的竟拍者,抑或故意流拍等。如此现象都是在程序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程序合法成为实质违法的遮羞布。
如此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形象,致使阳光条款失去了阳光效应,为一些人肆意侵吞公共财产提供了便捷通道。不仅如此,该现象导致相关法律成了一些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依法合规交易成了空洞的说辞,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在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的背后,一些交易环节和领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和利益链条,公共利益被出卖,国家利益受损害。
程序合法、实质违法存在的重要原因,是制度规则的缺失给了一些人投机空间,有些交易领域的制度规则不具备可操作性,人为随意的解释给了一些人专权、弄权的机会,提供了腐败土壤。
在扩大内需、政府投资和公共服务扩大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规制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通过完善法律和加强社会监督,让阳光程序真正阳光起来,铲除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现象存在的现实土壤。(郭振纲)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