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受任何行政单位的干涉。它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需依法登记,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
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主要包括: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代理机构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有与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其中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人员力量和招标经验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国际上一些大型招标项目工作通常由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近年来我国的招标代理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相继成立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货物类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这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成立,为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保证了招标质量。但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代理,损害了招标人利益;有些行政机关也借此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有些地方行政机关与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使招标代理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这种情况下,那些与行政机关没有关系的招标代理,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从而损害了投标人合法权益,违反了公正原则,影响了招标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
由此可见,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代理机构认定机构在审批或资质年检时,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标准进行审查,凡是不符合任何一项规定的均不予审批;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一律取消其代理资格,以此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使招标代理活动更加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