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于本月中旬,召集市县两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采取座谈形式进行专题调研。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代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当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
管理体制各异 须建立统一模式
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不一、职责不清、定位不准、功能弱化。
目前,各市县集中采购机构由于隶属不一、规格不同,自上而下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加之各地对政府采购重视程度不同,政府集中采购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体制问题成为制约政府集中采购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纵观各地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情况,有隶属市政府的,有隶属财政的;有正处级的,也有副处级的,还有科级的。隶属及地位的不同,决定了各中心担负职责的不同,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为实现政府采购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的转型,需要尽快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
目录有局限 须尽量规范详尽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目录制管理,集中采购目录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和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目前,山西省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目录编制不够规范、不尽合理。表现为,省与市、市与市之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不同、差异较大,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同时,采购范围较为狭窄,仅局限于一般货物,如汽车、电脑、家具等,涉及“三农”、民生等发挥产业结构调整功能方面的项目较少,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不够。二是目录约束力不够。采购人对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目录不够重视,执行力不强,难以做到应采尽采。三是部门集中采购为规避集中采购提供了便利。省以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一方面没有类似中央机关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依托,另一方面与推行政府制度的初衷相背离,客观上为采购单位规避集中采购提供了便利。
为此,应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管理,集中采购目录最好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进一步增强目录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实行全省统一、分级管理的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限额。
工程采购在外 须依法协调衔接
目前,山西省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采购规模小,仅限于部分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等,对于新建土建项目涉及很少。工程采购量占集中采购总额的比例为2~3%。二是两法矛盾。《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对于工程采购规定不一,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导致实践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可,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对此,建议由省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就目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如何实施工程政府采购,形成共识、加以解决。
方式与市场脱节 审批宜听取建议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批。而各地普遍反映,目前所有采购方式都由监管部门直接批复,这样的审批管理既与法律规定不符,又往往与市场实际情况脱节,是造成废标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建议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特别希望在审批公开招标方式时要考虑项目的适用性,能够听取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
计划性不强 按季按月下达更佳
计划性对政府采购非常重要,目前,各地采购任务的下达缺乏计划性,往往是一项一批、分散下达,不仅采购次数多、成本相对偏高,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且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不够,市场竞争程度下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难以最大化,严重影响集中采购工作的效率,一定程度上引发采购人的不满。
对此,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任务的计划性,实行按季或按月集中下达,更好的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规范化不够 省级牵头齐抓共管
规范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没有规范,就失去了政府采购存在的现实意义。规范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也包含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各环节的规范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着力规范化建设,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行为等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尝试。但规范化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从现阶段看主要表现在:采购文件、程序标准化程度不高;采购操作规程不够规范;各环节运转缺乏标准化。从预算编制、采购任务下达,到项目受理、组织实施、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政府采购的各环节运转没有操作标准,在环节衔接上容易出现问题。
此外,信息化建设滞后。全省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资源无法共享,部分地市信息化建设工作至今还未展开。
对此,建议由省级牵头,尽快制定标准化采购文件和标准化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步伐,整合省市县三级现有资源,搭建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
创新协议供货 强化售后管理
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创新,其优点很明显:采购周期缩短、效率明显提升;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价格日趋合理;品牌更具选择性,采购更为法制化。
对此,建议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范围,规范协议供货的后期管理。
宣传不到位 多形式加大宣传
虽然《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五年多,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还不全面,这一方面给集中采购工作带来很多不理解、不配合的问题,将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归集到集中采购机构,甚至成为规避集中采购的借口;另一方面得不到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延缓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速度。作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之一的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比,相对滞后。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推进的又一大制约因素。
对此,要积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和培训,促使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深入了解政府采购,积极配合参与制度改革;促进当地政府充分认识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运用政府采购这一宏观调控手段,促进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快速、有序、统筹发展。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也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以规范效率并举、规范为先的原则,兼顾规范与效率的统筹发展;树立只有有为,才能有位的理念,通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来积极争取各方的重视,不断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各项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此外,队伍建设问题也是制约政府采购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目前,各地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相对匮乏,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队伍的培训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系统地学习政府采购理论,交流政府采购实践经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