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不够和谐的状况,有必要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审视其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政府采购中。笔者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一些不够成熟的建议。
存在一些不和谐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政府采购不断得到规范和发展,但仍存在部分不和谐的状况,主要反映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之间职责不清、流转不畅、关系不顺等方面。
政策执行不力 对于部分国家政策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发的法律法规,由于集采机构隶属不同部门,未能及时或无法传递到集采机构,使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大打折扣。
规范程度过低 目前,各地各自为政的问题比较突出,从采购目录范围、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范本、工作流程设置、合同签订到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全国政府采购没有形成“一盘棋”,影响政府采购整体推进的步伐。
存在缺位越位 在操作层面上,统一规范缺失,相关部门未统一推行;学习培训比较混乱,尽管各地或部分单位举办了学习交流会,但内容大多属于探讨性质,可操作性不强;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状况使政府采购处于无秩序状态,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
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缺乏统一的模式,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集采机构各搞一套,不仅无法相互借鉴,造成资金浪费,而且信息无法实现共享,不能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此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主管部门不同,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找出不和谐主因
直接原因是职能不清、问责不明 主要表现为,在职能划定上相关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一些工作出现推委。比如,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集采机构是非常重要的,但此项工作是由监管部门还是集采机构牵头并不明确。目前,集采机构在其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集采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能各自为战,无法统一、推广。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此外由于问责制没有建立,使这些工作即使不做也无人追究责任。
深层次原因是认识不统一 首先,对于集采机构是否应该有主管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政府采购法》规定集采机构无主管部门,而实际情况是集采机构都有主管部门。那么,是否有主管部门违法?如果没有主管部门,集采机构就是社会中介机构,但它又是政府依法设立的,“采管分离”将受到质疑。此外,对于集采机构上下之间是否有业务指导关系更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发展的认识上也不同。虽然集采机构之间有强烈的愿望,但这个想法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第三,对于政府采购以集采机构还是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分歧也很大。认识不统一,导致了行动的不一致。
根本原因是利益驱使 大部分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上看问题,没有从全局出发、从大处着眼考虑政府采购的长远发展。
解决制约发展的问题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应该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现状,真正解决制约政府采购发展的实际问题。
解放思想 笔者认为,应跳出狭隘的部门利益,从全局着想,特别是从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角度出发,开展讨论,要敢于发现问题,对法律即使有规定但不合理的问题展开讨论,以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为构建和谐政府采购环境奠定好的基础。
解决问题 政府采购目前面临着许多深层次问题,不可能很快彻底解决,应从易到难逐步解决。如体制问题,由于受到法律制约,可以逐渐推进解决,但明确职能却是比较容易办到的,应该尽快解决。笔者认为,在集采机构没有主管部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能只承担监督的职能,更应该承担起管理的职能,如提到的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集采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真正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
明确目标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方向及任务目标制定明确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整体协调发展。
奖惩分明 一方面对工作完成好的组织、机构进行奖励,促使其更好地完成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强化责任追究,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