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火车或高铁时,“先上车后补票”曾引发广泛讨论。多数观点认为,应严格禁止此类买票方式。也有观点认为,此举为临时变更行程的乘客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政府采购领域,类似的情况也并不鲜见。比如,M地财政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H单位在实验室能力建设采购项目中,涉嫌提前指定设备供应商以及虚假验收。不同的是,政府采购严禁“先上车后补票”。
拨开迷雾“见真章”
经调取采购人会计档案、货物入库单、采购档案资料,以及询问单位采购经办人,M地财政厅发现,该项目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1月24日双方签订《货物采购合同》,11月26日支付70%的货款,12月5日进行全部货物验收,12月7日支付剩余30%的货款。
“但经查供应商出库单以及物流公司货运单号,我们发现,采购货物早在两年前就到货签收了。”M地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随后,在调查过程中,H单位又提供了和供应商签订的相关仪器试用协议。通过对比磋商文件、试用协议,财政厅发现,经销商所代理的成交产品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与试用协议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完全一致。
“于是我们更加确定,采购人在制定磋商文件时,将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等指向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负责人表示。
守住市场“公平秤”
经查,H单位存在先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编报虚假货物验收单,再等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虚假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H单位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同时,给予H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采访中,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规则性,不能简简单单地走个过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实施程序,严禁“先上车后补票”。
“本案中,采购人通过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方式采购实验室设备,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而且助长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业内专家王永锋表示,这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破坏了营商环境,还严重偏离了政府采购的初衷。
规范使用“工具箱”
目前,一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和规则缺乏必要的敬畏之心,习惯我行我素,不断挑战《政府采购法》的权威。王永锋建议,采购人应当强化依法采购的法治意识,持续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重点环节监督和全流程信息公开,杜绝政府采购“先上车后补票”的问题,坚决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正。
从本案的操作情况看,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只是照搬签订试用协议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的技术指标。同时,采购人也没有认真进行非歧视审查,导致在磋商文件中技术参数和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产品。
对此,王永锋认为,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围绕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需求调查,明确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等技术要求、时间和服务等商务要求,以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助力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目标。
“由于该供应商的产品在正式采购前已经被使用,采购人必然要进行虚假验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同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
“履约验收是衡量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顺利完成的关键一环,不能弄虚作假。”王永锋认为,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认真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严格验收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84期第4版
作者:记者 张舒慧 通讯员 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