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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0部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在招投标中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将被公示。此外,我国未来将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未来将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记者柳志卿)
来源: 京华时报
附: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各地要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类别、公告内容、公告期限及相关程序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行为的准确、及时和客观。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要求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法制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