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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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
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8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
《办法》明确投诉主体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诉程序方面,《办法》指出,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若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记录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记者邓舒文)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