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进场要求,压实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了监督管理。
《办法》适用于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高标准农田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办法》明确了招标人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准备招标所需资料、发布招标计划、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处理异议等。要求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公开招标计划。对于季节性、时限性等较强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前谋划,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摇号、抽签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办法》规定了亳州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划分,并将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和亳州高新区项目纳入市本级监管。(记者 刘景侠 通讯员 陈冰)
来源: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