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近日推行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除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之外,采购人也被纳入评价范围,获“差评”的采购人将接受专项监督检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提出,信用评价采用互评方式进行,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互评。由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从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方面对采购人进行评价;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从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方面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从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从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与一些地方施行的政府采购各方评价制度不同,江西的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将采购人也纳入了评价范围,并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职履约的评价指标作了细化,其中涉及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公平公正等重点内容。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代理机构对采购人评价包括采购人未强制要求代理机构设定不合理的条款或评审因素;采购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未出现干扰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采购人未出现超出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委托范围,要求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或采购需求有不完善之处,采购人拒不修改,将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推脱给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等12项。供应商对采购人评价包括采购人不存在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情形;采购人不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形;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按规定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等11项。评审专家对采购人的评价包括采购人未设定不合理的评审因素;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未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进行引导式评审;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独立评审、认真履职等5项。江西省财政厅还明确,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公示,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采购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采购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此外,针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江西省财政厅规定,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对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确定不同的抽取概率,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评审专家分别将其抽取概率降低至25%和5%,对评价结果为差的评审专家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予以解聘,一年内评审5次以下的评审专家不纳入结果运用对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供应商,根据其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采购人对其加强在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赣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