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9月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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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7日
8月5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按照“标准统一、择优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原则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征集评审专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评审专家征集的条件、范围、方式和申报要求,择优选聘各类专家。在社会关注度高、专家资源丰富等领域探索实行竞聘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等条件。通过审核的评审专家自通过考试之日起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中止聘任,考试合格后可重新申请。
拟申请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须参加山西省政府采购业务考试且成绩合格,其考试成绩在1年内有效,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通过申请。资格审核合格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聘任申请人为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应当依据符合条件的技术职称或专业水平证书载明的专业类别,结合工作专长申请适评专业且不得超过6个,不得跨专业选择适评类别;可以根据自身所在区域选择适宜参与的3个区域。区域的范围为设区的市。(任志霞)
来源:山西日报